兰州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时间:2022-06-27 10:35:45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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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兰州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正式颁布实施。《方案》利导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新格局。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科学、规范、有效运行的分级诊疗制度。

兰州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兰州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居民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

  《方案》明确到2017年底,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各县区至少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至少有一所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乡村医师签约覆盖率≥50%、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40%;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以市、县综合医院为依托,建成市、县、乡远程会诊系统,远程医疗服务100%覆盖县级综合医院、50%覆盖乡镇卫生院;省、市级三级医院50+n种(n代表兰州地区结合实际自行增加的病种数,下同)、县级医院250+n种、乡镇卫生院50+n种分级诊疗病种按临床路径的规范化治疗率达到40%以上;县级医院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90%;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市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市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10%;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全市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50%;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之比分别达到100%、100%、85%、7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40%,县级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诊疗率≥60%。

  患者应就近选择首诊医院

  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近接受首次诊治。为充分尊重患者的看病就医选择权,也可选择县级医疗机构首诊,或非本县域的县、乡两级医疗机构首诊。对越级首诊的患者,接诊的医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分级诊疗流程和政策,同时尊重患者的.自由择医权。

  需要转诊的患者,按照医生建议、患者自愿、双向转诊的规定,遵循县、市、省(省外)逐级转诊原则转诊,转诊时应开具全省统一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转诊,上级医院要在《转诊转院审批表》上注明转诊建议。

  因病情特殊需要,患者在市域内同级医院转诊不需要《转诊转院审批表》。传染病、重性精神病、儿科、血液病、恶性肿瘤等特殊专业病人,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拥有和县级医疗机构同等的县域外转诊权。

  对未经接诊的患者,不出具《转诊转院审批表》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接诊患者时,根据病情需要先行合理诊疗处置,需转上级医疗机构救治的,在征得患者同意后,首诊医生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并盖章后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时,不指定具体转入医院名称,只填写转入医院级别,具体医院应由患者自行选择。医疗机构对未经接诊的患者,不得出具《转诊转院审批表》。

  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0-7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孕产妇、急重危患者、精神病患者等,按照就近、就急原则,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首诊。

  对于长期在异地(上学、打工、跟随子女)居住或出差、旅游、探亲等途中突发疾病的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凭医生开具的诊断建议书、住院通知书以及就诊医院的级别证明,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报销标准按原参保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不应转诊的病人随意转诊

  对于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有条件、技术治疗的患者自行要求转诊转院的,接诊医师要履行首诊告知义务,宣讲转诊相关政策和报销政策。县、市、省级医院对于未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的参合患者要履行告知义务,劝其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执意就诊的要签订《知情同意书》和《自费协议》,否则该患者产生的住院费用由接诊医院承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市级三级医院50+n种、县级医院250+n种、乡镇卫生院50+n种分级诊疗病种的相关规定,结合各自功能定位、服务能力、诊疗特色等实际,确定分级诊疗疾病病种。市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予以公示,推动以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慢性肾病等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的分级诊疗工作。

  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签约服务

  加强基层全科医生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全科医生门诊,全面负责本医疗卫生机构全科诊疗和转诊管理工作。

  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民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签约医生在为居民提供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一体化服务的同时,指导患者从首诊开始合理有序就医。

  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组成签约医生服务团队。签约服务可根据服务群体需求,提供差异化签约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签约服务与分级诊疗制度相衔接,落实基层首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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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明确到2017年底,兰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各县区至少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至少有一所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方案》明确,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近接受首次诊治。需要转诊的患者,按照医生建议、患者自愿、双向转诊的规定,遵循县、市、省(省外)逐级转诊原则转诊,转诊时应开具全省统一的《转诊转院审批表》。

  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0-7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孕产妇、急重危患者、精神病患者等,按照就近、就急原则,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首诊。对于长期在异地(上学、打工、跟随子女)居住或出差、旅游、探亲等途中突发疾病的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

  《方案》明确对于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有条件、技术治疗的患者自行要求转诊转院的,接诊医师要履行首诊告知义务,宣讲转诊相关政策和报销政策。兰州市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予以公示,推动以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慢性肾病等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的分级诊疗工作。

  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民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签约医生在为居民提供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一体化服务的同时,指导患者从首诊开始合理有序就医。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签约服务与分级诊疗制度相衔接,落实基层首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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