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时间:2022-06-23 08:15:54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

  [导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而建立的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而建立的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国务院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水平为基本医疗保险。它有两层基本涵义: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与财政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能满足大多数职工基本的医疗需求。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统筹地区社

  会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______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的工作部署,为加强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维护和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待遇和权益,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健康运行,决定在我省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查找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和经办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提升监督水平,促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经办机构规范管理,逐步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制定医保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政策导向,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20xx年以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医保基金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和支付情况。各统筹地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赣人社字〔20xx〕324号)的情况。

  (三)20xx年以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签订和管理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医保基金划拨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存在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和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主要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进行。设区市、县(区)和医疗保险行业封闭管理单位组织对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全面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由盛市组织进行抽查。检查工作由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配合。具体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设区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开展培训。6月下旬,厅里组织对各设区市、县(区)和医疗保险行业封闭管理单位基金监督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培训。

  (三)自查。7-8月份,各设区市、县(区)和医疗保险行业封闭管理单位开展自查。

  (四)抽查。9-10月,盛市两级抽查。省检查组抽查2个设区市市本级及所辖的2个县(区)(其中,一个县区抽查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各不少于2家)和2个行业医疗保险封闭管理单位。设区市抽查范围自定。各设区市自查、抽查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总结。省基金监督机构总结汇总我省检查情况于11月底前上报部基金监督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是管好用好基金、维护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配备医学、医政等专业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同时根据实际,可协调纪检、审计、卫生、财政、药监、物价等部门及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重点。各地要根据当地基金支付模式,结合以前年度稽核、检查和整改情况,年度考核及群众举报线索等,分析近期就诊、住院和费用支出异常情况,找准检查重点,采取有效方法,切实发现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三)严肃基金纪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医保经办机构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属于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作出处理,并及时追回基金,对套娶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理。检查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以处置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认真总结经验。通过这次检查,要掌握医保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风险点,理清检查思路,把握检查要点,熟悉检查路径,提高检查能力。同时,探索建立日常审核、重点监控、问题调查与反欺诈联动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医保基金管理使用风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

  一、用人单位如何进行参保登记和缴纳医疗保险费?

  申请参保的单位到医保处参保登记窗口进行登记,核定职工身份、人数、年龄、工资总额、缴费数额,经医保处分管主任审定,再到基金征缴窗口复核、电脑登录单位和个人基础数据,打印《缴费结算单》,并缴纳医疗保险费领取医保手册、IC卡。

  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制。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预缴下月的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的下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费,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因工致残和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退休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处方药须凭定点医院医师开具的处方,非处方药(OTC)可自行选购,购药费用凭个人帐户IC卡刷卡支付,IC卡上的资金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四、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与报销标准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CT)、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含数字减影)、核磁共振(MRI)、单光子发身电子计算机扫描(SPECT)、彩色多普勒、彩色B超、动态心电图、脑地形图、直线加速器;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射频治疗、电视腹腔镜手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脏、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

  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心脏起搏器、起搏导线、冠脉支架、球囊、指引导管、指引导丝、人工全髋关节、人工股骨头、钛合金钢板、钛合金空心钉、肛肠吻合器、胃肠吻合器、骨水泥及其配套器械等),均按限额参与计算。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以上特检特治项目,住院期间参保人员均按省有关政策先自付10%-30%后,再并入普通住院医疗费分段计算按比例报销。

  五、以下情况不可报销

  (1)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参保劳模、专家等特殊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特殊医疗费用,仍由所在单位负责按原有规定执行。

  (2)参保职工因工伤、职业病、血吸虫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待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后,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4)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失业后,从失业登记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5)参保职工因医疗事故或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肇事的医疗机构、药店和直接责任人承担。

  (6)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肇事责任者负担。

  【相关问答】

  1、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的,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与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一样,属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险项,市辖区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也是报销等级最高的医保。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哪个好?

  【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者因面对的人群、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缴费要求等都不太相同,各有各的.好处,主要区别有:

  ①、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②、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③、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

  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3、城镇职工医保一年大约交多少费用?

  【答】医保参保费用和当事人的缴费基数有关,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当事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其中,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为2%;缴费基数是当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结合当地上下限确定,收入不一样其缴费基数就有出入,缴费金额也就有差别。

  除此之外,还应承担5元/月的大病统筹参保费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

  按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6%缴纳。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企业单位,其退休人员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比例在0.35:1以下的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费;退休人员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比例超过0.35:1以上的,则由单位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8%为退休人员继续缴费,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待遇。

  (二)职工个人缴费

  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州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州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缴纳;高于全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州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缴纳,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按上年度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4%(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医疗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或8%(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待遇),由本人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缴费费率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了解哪些事项?

  (一)参保范围

  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在我州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前、后与城镇各类破产、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人员。

  (二)参保的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参(续)保。自愿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或终止保险的,无论参保期间是否报销过住院医疗费,其已缴纳的统筹基金不予退还,个人账户余额核发给本人。

  (三)医疗保险待遇和缴费年限

  1、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其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的,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全州前三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测算基数一次性补足,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一次性缴费困难,也可逐年缴费,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一年以内的,允许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从补缴之月起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一年以上的,应视作初次参保,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5、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由单位统一参保,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到原户口所在地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6、在我州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与国有、集体改制、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20xx年1月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0xx年1月以后与改制、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个体身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与国有、集体改制、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断发展的同时,医疗保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虽然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在历年发展和探索中已经有了很好的改进,但随着参保人群的扩大及医疗费用的增长,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研究力度还不够完善,我们需要针对现阶段涌现出的种种问题,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一、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现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收入中,医疗保险费是主要的基金来源。作为参保职工的“救命钱”,对基金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既是对参保职工负责,也是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常有序运行的关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税部门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征缴计划向参保单位和个人征缴入库,征缴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提出的基金使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转入经办机构支出户, 最后由经办机构通过支出户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人支付。为了更好地对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支付、运行等环节的管理,十几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监管政策,如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了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原则等,特别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表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尽管各级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加强了基金的管理,但由于参保人群的不断扩大,征缴的医疗保险基金逐年增加,医疗费用也在不断增长,给基金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致使在基金筹集、运用、监管等环节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基金来源渠道少,结构不合理。目前,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参保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来源渠道的单一,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支付的压力;二是统筹层次低,不能发挥基金调剂作用。现阶段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市级统筹,各省之间缴费基数、待遇支付标准等都不一致;三是基金监督管理难以协调。尽管国家规定了收、支、管相分离的管理政策,但在实际运行中,财政部门仅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基金进行管理,而对社会保障部门在基金征收核定、待遇支付审核等环节的监督不能完全到位;四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工作薄弱。因编制紧缺,人少事多,工作人员疲于应付日常工作,基金管理流于形式,未能落到实处。

  二、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所面临的挑战

  (一)老龄化程度加重

  计划生育以来,虽然人口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是加剧了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在我国逐渐出现了一种“未富先老”的现象。人口老龄化对医疗卫生消费支出带来了压力。据不完全统计,在不考虑医疗服务价格变化的影响下,因为人口老龄化加剧而导致医疗费用增长比为百分之一点二二。在以后的十五年内,因为人口老龄化,医疗费用将会比当前医疗费用增加百分之二十七点六。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大,出现疾病的人群将会不断的增加,老年人口比重的不断加大和老年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将会大大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

  (二)医疗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消费价格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由于受医疗消费刚性及消费信息不对称性的影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难度日益加大,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大型检查、大额处方等行为屡进不止,致使近年来,医疗费用一直持续高速增长,这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提高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是迫切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难题。

  三、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一)优化参保人员结构,加强预警,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针对医保人群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趋势,一是应积极有效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尤其是要广泛吸纳就业年龄结构相对较为年轻的个体私营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参保,逐步优化参保人员结构,平抑参保人员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使医保基金得到合理的配置;二是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加强预警分析,实时监测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状况,分析影响收支的关键因素,及时发现基金运行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将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二)加强监管,合理控制,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一是改进现有的医疗费用结算方法,医疗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不仅直接影响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也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产生明显的作用。在现阶段总额付费的基础上,将按单病种付费、服务项目付费、住院封控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综合使用,通过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的多元化,以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二是以金保工程数据库传递的数据为基础,适时进行指标的监控与分析,增强稽查力量,针对重点指标、重点人群、重点医疗机构、重点病种开展稽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预警和事中控制,使费用控制关口前移。同时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以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基金流失。三是建立有效的举报奖励制度,由于经办机构人员有限,应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建立制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举报,可以按违规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三)完善内控,强化监督,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从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方面制定内控制度,规范业务经办,优化操作流程,将内控嵌于业务流程之中,使各岗位之间、各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定期对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基金运行中的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堵塞漏洞,从源头防范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等不法行为发生。同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完善医保基金监督体系。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将本部门应管的事管好。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四)加强保值增值管理,提高基金运行效益

  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除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它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针对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额逐年递增的现象,各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应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基金增值的有效途径,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积极稳妥地进行投资运营,使医疗保险基金增值。首先,在充分了解医疗保险基金特点的前提下,探索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把握好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原则。同时要时刻关注市场经济下的资金流动趋势,充分了解我国投资市场的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在低风险的情况下投入市场,获得高收益。其次,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和投资部门内部的监督体系,努力改善医疗保险基金投资的外部环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如何管理好广大参保职工的“救命钱”,是当前医疗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切实有效管理,才能为基金构筑一张“安全网”,才能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将在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的轨道上良性运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8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加台手术、电话预约看病、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割六指、单眼皮改双眼皮、斜视矫正术、原唇变薄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所发生的医疗费、脱痣、穿耳、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假发的费用等)。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费以及出国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眼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疾病跟踪随防费等)。

  5. 各种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费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现有的和新开展的.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残废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弹性绷带、畸形鞋垫、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拐仗、药枕、药垫、垫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 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 近视眼矫形术。

  3.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 各项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

  3. 住院期间加收的一切保险费(包括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移植手术的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响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备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费用,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2. 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射频治疗、电视腹腔镜手术项目自付20%。

  3. 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等),统筹基金按国产价格的80%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4. 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10%。

  (二)治疗项目类

  1.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 肾脏、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20%。

  3. 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红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自付20%。

  (三)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应调整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自付比例,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9

  1、“中人一档”指1995年12月31日出生、20xx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

  2、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3、医疗费在起付标准内的用由患者当年账户资金支付,超起付标准部分由医保和患者双方按报销比例共同支付。

  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镇保)

  ○ 注意

  如果您是大病的.话,建议直接挂住院,因为这样报销比例比较高,但是还是要注意起付标注哟。

  ○ 例如

  此次花费10000元,门诊急诊只能报5000元,但是住院可以报销7000元,就可以节省20xx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

  近日,吴忠市制定出台了《吴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标准提高到4%,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调整到30万元。

  此次调整,提高了缴费标准,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6%调整为8%;明确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缴费途径,凡参加该市职工医保的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从个人账户中扣除;提高了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标准,由原来的3.4%提高到4%。标准提高后,市本级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年增加资金138万元;调整了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医疗机构由300元调整为200元,县二级医疗机构由500元调整为400元,市二级医疗机构由500元调整为450元,三级医疗机构保持700元标准,起付标准调整后,使城镇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与城乡居民一致;提高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将职工医保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门诊大病)由现行的24万元调整到30万元;放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资金除用于购买药品、支付普通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外,还可购买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及准许经营的.保健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收支情况按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报送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八条 统筹基金按政策计息,利息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九条 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费率为7%;职工缴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9%。

  第十条 累计缴费年限满20 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缴费不足20 年的参保人员,以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当年缴费基数的7%为标准,由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趸缴补足20 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不愿一次性趸缴的,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不缴纳一次性趸缴费用,终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于每年6 月30 日前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重复缴费的,退还其多缴费用。

  第四章 关系转移、中断和欠费处理

  第十三条 市内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互认。

  第十四条 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为参保中断,基金不支付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

  (一)参保单位欠费满 12 个月;

  (二)个体参保人员未足额缴清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已申报参保,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欠费 3 个月,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年缴清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基金连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三)在参保中断前跨年度缴清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只计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不支付欠费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门诊慢性病、特殊重症疾病待遇。

  第十八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规定期限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到地方工作的人员,自办理安置手续之日起3 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从在我市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上述期限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为参保中断。

  第二十条 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中断后接续参保的,自在我市办理参(续)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

  第五章 个人帐户

  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个体参保人员按 45 周岁以下缴费基数3%、45 周岁以上缴费基数4%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按本人上年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4%(80 周岁及以上4.5%)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结转和继承,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支付范围为: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费中起付标准以下及按比例自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利息按政策计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在市外长期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患者除外),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给本人。

  第六章 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用;

  (二)因患门诊慢性病或特殊重症疾病长期进行门诊治疗,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

  (四)住院期间经审批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 元,三级医院700 元,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200 元,无等级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执行。市外转诊起付标准1000 元。下列情况减免起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因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二)100 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三)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本市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 元。

  (四)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经审批后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按年度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级别确定。

  (五)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可以双向转诊。在本市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第二十七条 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我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 倍。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8%(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按92%支付),二级医院92%,一级医院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95%,无等级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后,再按第二十八条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一)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15%的费用;

  (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使用特殊医用材料一定比例的费用(进口材料25%、合资材料20%、国产材料15%);

  (三)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15%的费用;

  (四)市外转诊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总费用的10%。

  第三十条 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总额控制、项目付费、单病种付费、定额结算、综合考核等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属于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自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门诊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一定限额和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重症疾病,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门诊治疗费由统筹基金参照本办法规定住院医疗费用政策支付,不再执行门诊慢性病支付政策。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异地就医(含市外转诊)、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年度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规范、费用控制指标、结算办法、支付标准及违约责任等。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和审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服务协议的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建账,并按要求真实、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药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八章 支付范围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按规定由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使用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费用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目录由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金支付范围:

  (一)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三)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及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五)因第三方责任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六)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由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调整的,按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及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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