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退休养老金上调
2017年辽宁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2016年辽宁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以及调整办法和标准已经明确,9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从省人社厅获悉,2016年辽宁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以及调整办法和标准已经明确,9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让我们先来看看哪些人员属于此次“涨工资”的范围?
据介绍,本轮“涨工资”人员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今年的养老金调整,将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
从多省往年调整实施方案来看定额调整是每人每月统一标准增加同等金额。
挂钩调整主要根据缴费年限相应增加养老金。
适当倾斜则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
也就是说定额调整体现公平。
挂钩调整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以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
适当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拓展阅读:辽宁退休人员工资细则:人均上涨10%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从2005年至2016年,辽宁省第十一次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起,调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16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但具体到人头上,因为工龄、缴费年限的差别,上涨幅度则有所不同。
按照本次调整规定,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平均上调10%左右,人均上涨约为203元,调整后人均将达到2236元。
今年退休人员不涨养老金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及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本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预计在这次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平均上涨10%左右。
2016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在这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内。
·调整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6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七家属工”养老金(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5元。
(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三)“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名词解释退职人员:是指职工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方面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组织批准后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和被补偿,进行休养。
“五七家属工”:是指上世纪70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等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和城镇街道居民委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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