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时间:2020-09-23 16:15:40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四川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近日,小编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公布的《关于妥善处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了解到四川省将严格执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享受条件,统一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金待遇核定标准。

2016四川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2016四川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透露: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

  一、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在职工工亡时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属于劳社部令第18号规定的供养亲属人员范围。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当期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而实行补差的地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的次月起停止补差,供养亲属原已领取的补差金额不退回,且不再参与后续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从开始领取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本人自愿选择保留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 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中,已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同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次月起停止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

  经供养亲属本人书面申请,也可以选择保留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自愿选择保留供养亲属抚恤 金待遇的,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述方式清算:供养亲属已领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总额高于或等于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再清算; 低于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按照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的同期银行1年定期利率连本带息退还供养亲属本人。

  五、一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死亡时的供养亲属人员范围和待遇标准核定,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为什么2016年四川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未发布?

  四川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透露:按照国家对2016年退休养老金调待的要求,各省应在2016年6月底前将退休养老金调待方案上报国家,方案批准后,在2016年9月底前实施。 目前,四川省的退休养老金调待方案已上报国家待批,国家批准后我们会及时将2016年调整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并从1月1日起补发。

  四川省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正式确定后,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在官网正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消息。请广大退休同志放心及耐心等待。

  2016年四川省退休养老金有涨6.5%吗?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回答:国家规定的涨6.5%,这个调整水平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水平,而不是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6.5%的比例调整,更不是简单的对每个退休人员都按6.5%增加养老金。对于个人来说,由于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的不同,养老金水平也不同等因素,实际调整的水平也会存在一定差距。

  在人社部的预算报告要求对企业职工特别是待遇偏低的和艰苦边远的企业退休人员要适当倾斜。

  以成都为例:2015年成都市人均月养老金为1749.07元/月。沃保网小编按6.5%的调整幅度粗略计算,调整后成都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增加约114元左右,不过这还只是估算,仅供参考,具体怎么调还需要看具体最终公布的调整政策。

  2016年四川企业退休养老金最新计算方法‍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50周岁195月,60周岁139月)

  具体的养老金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四川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西大街258号社保大厦

  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7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严格执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享受条件,统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核定标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在职工工亡时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属于劳社部令第18号规定的供养亲属人员范围。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当期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而实行补差的地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的次月起停止补差,供养亲属原已领取的补差金额不退回,且不再参与后续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从开始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本人自愿选择保留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中,已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同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次月起停止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

  经供养亲属本人书面申请,也可以选择保留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自愿选择保留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述方式清算:供养亲属已领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总额高于或等于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再清算;低于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按照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的同期银行1年定期利率连本带息退还供养亲属本人。

  五、一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死亡时的供养亲属人员范围和待遇标准核定,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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