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办事指南介绍

时间:2020-09-14 16:09:59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关于失业保险办事指南介绍

  一、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注销

关于失业保险办事指南介绍

  (一)参保登记

  新成立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县就业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其它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4.人民银行批准开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5.本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表或财务报表;

  6.填写《失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情况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

  (二)变更登记

  当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失业保险机构规定的其它事项等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持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当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时,应在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经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凭证、注销失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它有关注销文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

  二、参保单位业务办理

  (一)单位新增参保职工

  单位新招职工或职工从未参保单位调入参保单位时,用人单位应持用工合同、录用手续及《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名册》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新参保手续。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化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

  2、新增人员劳动合同、调令等。

  (二)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凭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缴费手册报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停保手续。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化时,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人员增减表;

  2、人员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退休批复、死亡证明等。

  (三)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1.用人单位每年在规定的期限(每年自统计部门发布统计工资数至6月25日)内,应报送《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表》等失业保险机构规定的申报资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审核;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则暂按该单位上年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2.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基数不能低于当年湖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与企业养老保险站基数相同)。

  (四)征缴结算

  1.参保单位本月的增减变动完成后(每月截止至25日),县就业中心在职参保人员参保状态(即本期是否正常参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计算参保人员的应缴失业保险费。核定汇总生成应缴明细。

  2.因特殊原因造成失业保险费用重复多收或少收的,经县就业局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核减或补收。

  三、失业登记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县就业中心。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及《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④一寸照片4张;

  ⑤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⑥、失业前一个月工资发放表等;

  4.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四、失业保险待遇享受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月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服务站进行失业状态登记,并接受求职、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指导,以确定其是否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由县就业中心根据登记情况,将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的失业金按月打入其失业金发放帐户。

  (二)申领培训补助

  1.凭合格证、培训发票(须培训科签字)、身份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县就业中心填写失业人员培训补助申请表。

  2.失业人员凭县就业中心出具的审核凭据及相关证件,到银行一次性领取培训补助金。

  (三)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人员亲属凭死亡证明、领取亲属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到县就业中心填写失业人员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请表,凭以下材料领取丧葬费及抚恤金:

  1、身份证;

  2、失业证;

  3、医院死亡证明;

  4、殡仪馆火化证明。

  (四)申领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填写《嘉禾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表》。

  2.失业人员本人到县医疗保险站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接续关系。

  五、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在职职工转移: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时,先由单位专管员到失业保险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并出具参保情况证明,失业保险股根据职工参保缴费情况,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失业人员转移:在我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转移到外地时,凭在外地的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股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根据迁入地提供的接收函、银行帐号等情况,到失业保险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一并汇往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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