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假新规定158天

时间:2020-10-07 15:32:50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山东省产假新规定158天

  导语:山东省产假新规定已经出台,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吧!

  山东省产假新规定158天

  一、新《条例》中规定,山东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同时对五种特殊条件,规定了可以在二孩基础上再生育。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取消晚育假,符合法律和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也就是说,符合政策的女性,生育一孩二孩都能享受总数为158天的产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新《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普遍予以降低。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

  四、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继续按照独生子女父母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延伸阅读】山东省产假新规定解读

  新条例剔除晚婚晚育有关规定

  据介绍,为保持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制统一,将原《条例》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同时,新《条例》明确、具体规定了病残儿、收养、再婚等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的条件,作为全面两孩政策的补充。

  原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新《条例》中,删去了晚婚假奖励。

  国家规定产假外再增60天

  据介绍,新《条例》增加了产假。考虑到产妇的身体恢复和母婴健康的需要,新《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据记者了解,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新《条例》出台后,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产妇都将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领了独生子女证不追回奖励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证书的或奖励符合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其中,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新《条例》还规定,对于已经领取证书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据了解,新《条例》第二十六条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十四周岁延长至十八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

  一二孩均免费登记不再审批

  此外,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审批。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调整扩大再生育申请受理单位。由原《条例》规定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了申请办理生育证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新《条例》第三十四条改变了以往查验孕产妇生育证的做法,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上报。 据大众网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降了

  新华社济南1月22日电 今后山东省超出生育政策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将普遍降低,这是山东省计生条例修正案规定的。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2日通过了这一条例修正案。根据修正案,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

  这一条例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原来按照规定基数的1/2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1/5征收社会抚养费。

  山东省的条例修正案还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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