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海南省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海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海南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新办法 有望减轻缴费负担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由原来的相对统一费率调整为更加完善的行业差别费率,强化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行业相对应的雇主责任。
根据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上年度发生工伤死亡3人以上等情况费率应当上浮
(一)上年度发生工伤死亡3人以上、新发生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3人以上或者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50%,执行1档浮动费率;
(二)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20%,执行2档浮动费率。
上年度工伤发生率为0等情况费率应当下浮
(一)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0%的或者上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至80%,执行4档浮动费率;
(二)连续5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或者连续5个自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至50%,执行5档浮动费率。
维护国家利益等情况的工伤不纳入计算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原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从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拖欠工伤保险费等情况费率不得下浮
(一)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其它规定:
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上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
本年度不进行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非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且上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
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出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进行费率浮动,且不得费率下浮。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的:
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两年调整一次
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第一年在对各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并在发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进行调整;第二年缴费费率自然延续不再进行调整。
据介绍,此次费率调整后,虽然费率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但由于做了充分的测算并综合考虑了基金结余水平等因素,工伤职工现有的待遇水平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还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对用人单位费率向上浮动调整为向上或向下浮动,更好地体现了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通过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实现了国家“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总体要求,海南实际平均费率将由原来的0.46%左右降至0.43%左右,远低于全国实际平均费率0.75%左右。据初步测算,海南约有97.83%用人单位将减轻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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