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0-08-29 18:55:26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东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工伤保险知识,今天yjbys社保栏目准备了东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东莞应该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十七条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二十八条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延伸阅读:2016年东莞工伤保险支出近12亿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月20日起执行,严格规范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明确禁止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挪作他用。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2016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11.95亿元,总支出11.91亿元。

  在总收入部分,其中征缴收入10.21亿元;在支出部门,待遇支出11.08亿元(包括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等),此外,还包括劳动能力鉴定费、上解调剂金、先行支付等支出0.83亿元。

  在建筑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面,市社保局表示,东莞市早已于2007年9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建筑业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较早实施建筑业工程按项目参保的城市之一,并规定“凡承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据统计,2016年东莞市新增参保工程项目为1554个。目前,东莞市建筑业工程按项目参保各项工作开展正常。

  此外,为方便工伤职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今年1月1日起,康华医院及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康怡医院(联合体)这两家机构正式提供劳动能力现场鉴定服务(工伤鉴定服务),并分别在常平、大朗、石龙、长安设置了4个流动鉴定点。

  截至3月23日,全市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服务4136人次,出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337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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