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台实施了,具体内容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政策依据与适用范围
(一)核心文件
当前安徽省工伤保险执行两大核心文件:《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247 号)及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4〕17 号),前者规范待遇标准与认定流程,后者明确缴费费率规则。
(二)适用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 “用人单位”),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含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均需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二、缴费管理规则(2025 年新规重点)
(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分类基准费率,按工伤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八类,对应缴费比例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造价的 1.5‰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费率浮动机制(每两年调整一次)
浮动周期:2025 年起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次调整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核算周期为上一浮动周期前一年 10 月 1 日至次年 9 月 30 日。
浮动档次: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数,分五档浮动:
下浮二档(50%):上两个浮动周期支缴率为零的用人单位(一类行业除外);
下浮一档(80%):上一个浮动周期支缴率为零的用人单位(一类行业除外);
基准档(100%):支缴率 0-100% 且工伤发生率低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水平;
上浮一档(120%):支缴率 100%-150%,或工伤发生率 100%-150%;
上浮二档(150%):支缴率超 150%,或工伤发生率超 150%,或存在骗取待遇、安全生产 “黑名单” 等情形。
特殊规则:一类行业不向下浮动;二至八类行业下浮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标准执行。
(三)缴费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按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费率,未如实申报的按八类行业(1.9%)执行;
非全日制用工需在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按用工单位行业费率缴费;
健康企业激励:被市级以上认定为健康企业的,可在对应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一档(一类行业除外)。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一)认定范围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类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
(二)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 1 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共分十级)。
四、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支付:
注:伤残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其他核心待遇
医疗康复待遇: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90%、85%、80%、7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
五、关键注意事项
费率异议处理: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可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失信惩戒:存在漏报工资总额、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的,将上浮费率并依法追究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施工总承包单位需为职工办理实名制登记,未登记 3 人次以上的将上浮费率;
政策查询:可通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rss.ah.gov.cn)或拨打 12333 热线咨询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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