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通知

时间:2020-10-04 16:37:33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珠海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通知

  为更好地保障重度伤残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珠海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发放:

  (一)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

  (二)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

  二、进一步完善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

  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以下简称“本市城镇低保标准”),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其中,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具体调整发放如下:

  (一)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在当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二)当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附:关于调整完善广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方税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7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各地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更好地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规模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通知》和《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综合考量本地区累计结存规模、当期收支情况以及应对突发重大事故风险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分阶段逐步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在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具体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截至2014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先按原费率实施阶段性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再按《通知》要求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限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止。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不实施阶段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措施。

  (二)具备相关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以按《通知》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直接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要通过执行较低标准的缴费费率、实施单位费率浮动管理、加大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投入等措施,促进基金结存逐步回归正常水平。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通过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二、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通知》和《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会同财政、地税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按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准确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了保证工伤保险费率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对于执行新费率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调升的行业单位,可以在一定时期实施阶段性下调其行业基准费率的'措施,确保不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新行业差别费率标准。

  各统筹地区要科学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的杠杆作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应每一至三年对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率作为主要评估指标,以工伤事故发生率或职业病危害程度等作为约束性指标,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等作为激励性指标,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各统筹地区新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应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

  三、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基金本地区范围的统收统支管理,为今后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奠定基础。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设立工伤保险市级储备金,按时上解省级储备金,进一步提高基金可持续运行能力。

  四、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机制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工作,在保证基金收支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合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结存、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目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地税部门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今后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完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会同地税部门按照《通知》重新确定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拟订具体的参保单位费率浮动执行方案,定期对参保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浮动管理。

  各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统收统支管理,按规定设立和划拨工伤保险储备金。

  各市地税部门要做好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工伤保险费率的相应调整,按职责分工做好工伤保险参保和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

  五、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情况报备制度

  建立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每年1月底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将本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报送省有关主管部门,包括相应的统计数据和简要的分析说明。

  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从2015年10月份开始,将按月调度各市工作开展情况,并适时开展督查指导,确保如期完成目标。首次报送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前。

  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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