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积金贷款政策

时间:2020-08-22 18:27:48 住房公积金

云南省公积金贷款政策

  云南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等等这些内容,大家了解吗?以下是云南省公积金贷款政策,欢迎阅览!

云南省公积金贷款政策

  云南公积金贷款条件

  贷款对象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云南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

  (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满十二个月,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借款人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六)借款人同意用云南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七)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八)借款人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 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90平方米的)不得低于20%; 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不得低于30%(若国家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借款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比例不得低于60%

  (九)担保公司提供贷款全程担保

  (十)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南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

  (一)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开户满12个月,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该家庭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开户满12个月,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该家庭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开户满12个月,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该职工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借款人父母或同户未婚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其贷款资格可以合并计算,该家庭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

  (二)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

  1、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比列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且开户满12个月,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60万元人民币。

  2、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且开户满12个月,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

  3、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开户满12个月,其父母或子女为所购住房的产权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且开户满12个月,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上述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其贷款未还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且开户满12个月,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

  5、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且开户满12个月,其父母或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且开户满12个月,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上述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其贷款未还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借款人为男职工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0周岁;借款人为女职工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5周岁;其最长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30年。

  (二)按国家规定延长工作年限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计算贷款年限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其最长贷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借款人可自愿按抵押物总价或贷款本息合计数购买保险。

  云南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填写《云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二)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借款人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及首付款发票复印件(验证原件)

  (四)借款人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要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

  (五)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六)借款人用旧房抵押的要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的估价报告书

  (七)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八)保证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担保人资信证明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及办理抵(质)押登记和公证手续。

  借款人可自愿按抵押物总价或贷款本息合计数购买保险。

  第十条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用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集资合作建房的,贷款人将贷款划转到集资合作建房单位的建房存款账户内。

  用于自建、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和通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自住住房的,由贷款人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

  云南公积金贷款材料

  一手房贷款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身份证

  含军官证等其余有效证件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户口簿

  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均可

  3、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婚姻状况资料

  单身提供未婚声明;离异提供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未再婚申明、离婚协议。丧偶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声明

  4、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缴存状况资料

  由单位提供单位、个人账号,经中心查询认定公积金贷款资格

  5、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收入状况资料

  全额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组合贷款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并附近半年工资收入明细

  6、首付款收据

  7、商品房购销合同

  购房合同原件备案表需加盖开发商印章

  8、借款人还款账号

  需提交贷款银行的还款卡号,复印时需将身份证正面与卡正面一同复印

  9、其他资料

  视借款人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提交

  注意:以上资料全额公积金贷款需准备1套原件,2套复印件;组合贷款需在全额公积金贷款基础上再增加一套原件。申请时请带齐所有资料原件、复印件,相关关系人一同到现场办理。

  二手房贷款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身份证

  含军官证等其余有效证件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户口簿

  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均可

  3、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婚姻状况资料

  单身提供未婚声明;离异提供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未再婚申明、离婚协议。丧偶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声明

  4、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缴存状况资料

  由单位提供单位、个人账号,经中心查询认定公积金贷款资格

  5、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收入状况资料

  全额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组合贷款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并附近半年工资收入明细

  6、首付款收据

  7、产权过户收件收据

  8、契税发票

  9、过户前原房东产权证

  10、房屋买卖合同

  需整本完整复印

  11、售房人收款账号

  需提交贷款银行的收款卡号,复印时需将身份证正面与卡正面一同复印

  12、借款人还款账号

  需提交贷款银行的还款卡号,复印时需将身份证正面与卡正面一同复印

  13、抵(质)押物凭证及评估报告(原件)

  抵(质)押物包括房产、指定受委托银行定期存单

  14、其他资料

  视借款人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提交

  云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文件精神,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昆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2004年3月31日组建成立。

  管理中心直属于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辖2个分中心(省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11个管理部(呈贡县、富民县、东川区、寻甸县、嵩明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晋宁县和滇黔桂石油管理部),内设8个处室。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执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 负责记载昆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 负责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 审批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 负责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 编制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 承办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 指导、监督分中心、管理部的工作,协调处理各县(市)区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问题。

  地址:昆明市护国路57号华尔贝大厦四楼

  邮政编码:650021

  客服电话:0871-3132899

  办公电话:0871-3164499

  归集管理处电话:0871-3188792

  贷款管理处:0871-3106987

  支取管理处:0871-3187136

  投诉电话:0871-3164499

  电子邮件:kmgjjzx@yahoo.com

  网址:http://zfgjj.km.gov.cn/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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