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积金缴费基数2017
日前,陕西省咸阳市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的通知,欢迎阅览!

陕西省咸阳市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的通知
咸房金发【2017】31号
各缴存单位、各管理部、各科室:
依据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咸人社发[2017]66号)文件要求,现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予以调整,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秦都区、渭城区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1680元/月;
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1580元/月;
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1480元/月。
二、调整时间
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几点要求
1、各缴存单位要依照通知要求,及时为缴存职工调整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切实维护好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2、各管理部、资金归集科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协助缴存单位做好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调整工作。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是怎样的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提取的时间:
购房提取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必须自结清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审核通过后银行会将款项划转入您名下的建行活期储蓄存折。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1、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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