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莆田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0-09-17 15:36:01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关于部分莆田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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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莆田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关于部分莆田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为有效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压力,更好地支持我市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职工的购房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在支付首付款后(除一次性或分期现金付款外),职工本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申请提取的公积金应全额转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监管账户。

  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若因银行无法办理或职工个人不愿办理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将执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排队轮候,并视资金流动情况按计划发放贷款。

  三、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85%时,适时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本通知自2016年8月25日起执行,由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宣传解释。

  另外,在此前发布的《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中通知》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也就是说,断缴的话将停止合同。如果这样子,就是至少要缴纳18个月才靠谱,前面6个月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后面12个月防止被断缴!

  有网友认为这个政策的出台,其实是为了防止部分购房者作弊钻空子!因为很多人在房屋贷款办出来后就停止缴纳公积金,这就导致目前莆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严重超过标准警示线,达到120%,致使莆田不能及时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从而影响部分人的买房需求。现在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新政的出台,有望使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85%,方便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无论对购房者还是房地产行业,都是一大利好。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6-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批准,现就我市2016-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年度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高于12%,且不低于5%。

  三、月缴存工资基数

  2016-2017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计算公式: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

  五、本汇缴年度“限高保低”标准

  1、根据莆田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15年莆田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65元。

  2、中央驻莆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1825元(4365元×5倍=21825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5238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2619元/月。

  3、省属及以下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3095元(4365元×3倍=13095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3142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1571元/月。

  4、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基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执行。即:市本级、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湾北岸、湄洲岛辖区的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35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低月缴存额为136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68元/月;仙游县辖区的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230元,最低缴存比例5%,最低月缴存额为124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62元/月。

  六、具体要求:

  1、汇缴基数核定时间:截止2016年8月31日。

  2、到中心网站(www.ptgjj.com)的“下载中心”下载《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调整清册》表格。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单位信息和职工个人信息。

  3、单位应如实统计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按照标准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金额,并按月足额汇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4、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核定后,在规定的汇缴年度期间内,不得变更。

  5、缴存单位应为全员职工按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未能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影响本单位职工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正常办理。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本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莆田诚信网”上予以披露。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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