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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下面是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通知,为大家提供参考。
2017年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驻区各参保单位、个人:
根据市社保中心相关文件通知,自2017年4月起,缴费基数和费率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
二、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和6731元。
四、自2017年4月起,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0.5%,个人0.5%。
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社保基数由原来的2160元调整到2340元,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也相应调整。
城镇户籍、本地农业户籍员工:
公司缴纳部分:由原来的598.32元调整到648.18元;
个人缴纳部分:由原来的226.80元调整到245.70元;
外地农业户籍员工:
公司缴纳部分:由原来的`598.32元调整到648.18元;
个人缴纳部分:由原来的188.60元调整到203.90元 。
注:4月份城镇户籍、本地农业户籍需加扣代缴大病医疗费用60元。外地农业户籍则不变。
以上信息请各位知悉,如有疑问请咨询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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