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求职要学会维权

时间:2021-02-13 12:30:54 求职故事 我要投稿

大学毕业生就业求职要学会维权

  记者在现场询问了几名应届毕业生,他们都轻松地说,自己现在还没考虑过会碰到些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学校不是有一份非常规范的就业协议书吗?按着上面填就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一些学生这样认为。

大学毕业生就业求职要学会维权

  大学毕业生就业求职要学会维权

  4000名大学生参加一专场招聘会,法律咨询点半天仅接待几人

  记者在现场询问了几名应届毕业生,他们都轻松地说,自己现在还没考虑过会碰到些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学校不是有一份非常规范的就业协议书吗?按着上面填就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一些学生这样认为。

  吴律师说,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其实应届毕业生就业是很容易发生法律问题的,比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学校和用人单位收取违约金,用人单位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承诺的工资待遇不兑现,等等。

  他认为,虽然现在就业不易,但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

  大学生求职晚报陪你走

  本报讯 大学生们不要急于找工作而忽视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在南岸人才市场举行的大中专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上,主办方特地请来专业律师给大学生们提供法律咨询,但是所有人的目光都盯在招聘启事上,法律咨询点乏人问津。

  当天的专场招聘会异常火爆,场地不大的南岸人才市场一下子拥进4000多名求职的大学生。场内的每一个招聘展位前都被学生们挤得水泄不通,招聘工作人员双手不停地接着递上前来的求职简历。唯有一块写有“法律咨询”招牌的展位前,几乎没有人停下来咨询。

  来自东和律师事务所的罗文明和吴斌律师静静地坐在那里,好半天才接待一名学生来咨询。他们告诉记者,前来咨询法律问题的学生不多,一个上午也总共不过四五个,其他的学生来问得最多的就是一句话:“你们律师事务所要不要招人啊?”

  “来咨询的'也基本都是今年已经毕业的2006届学生,他们在工作几个月后与用人单位发生了法律纠纷,比如用工合同、福利待遇等。”吴斌说,其中不少都是遇到问题后才来咨询。

  就业维权有四招

  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的吴斌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劳动就业法律顾问经验,为求职的毕业生支了四招。

  协议不能代替合同

  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时会与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个三方协议,这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吴律师说,毕业生到用人单位上班以后一定要求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任何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为其付出劳动(确立劳动关系)的话,都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的话是违法行为,会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

  违约金要约定上限

  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现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这种情况下都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还可以互相约定违约金,以应对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由于三方协议具备权利和义务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学生如果要毁约的话,除非学生与学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够向学生收取违约金的。

  口头承诺应写进备注

  吴律师发现90%以上的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中的备注栏全是空白。他说,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很多毕业生因为急于就业而相信用人单位的一些口头承诺,常常在到岗以后与单位发生纠纷。

  毕业生们一定注意充分利用好就业协议的备注栏,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不超过半年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一些大学生对法律的无知,对其进行遥遥无期的试用,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吴律师说,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还要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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