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与见习期的问题

时间:2023-03-03 19:57:33 求职陷阱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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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习期与见习期的问题

  青睐“试用期”

关于实习期与见习期的问题


  关于实习期与见习期的问题,各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定,有的企业对于外地进京的大学生,只规定了见习期,而不执行试用期,薪酬标准也核准在见习期内统一标准。而有些实力较强的欧、美企业,则不采用见习期,只采用了试用期。还有一些国有企业是两种形式并存,但是,对于应届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则各个企业都严格执行,这样做的优点是便于员工的有序流动,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凝聚力,达到留住优秀人才的目的。在现今企业留人不单单是采用让外地进京的学生交纳违约金的多少来控制,而是靠企业的用人机制来留住优秀人才,如果单靠违约金这种一刀切的方式留人,就违背了国家给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应该把眼光放远一些,运用好国家给企业的优惠政策,配以多方面的留人措施留住企业有用的人才,筛掉不合适的人才。另外,企业要多在管理制度上下功夫,运用合理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将合适的人才配备到合适的岗位上,避免人才的浪费,见习期与试用期的矛盾是能够解决好的。


  北京经华置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顾问申杰:


  多采用两期并存


  首先应该明确两个概念,就是什么是“见习期”,什么是“试用期”。


  关于“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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