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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修正:提高开办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
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并提高了开办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劳务派遣公司的有效监管。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草案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草案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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