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摘要)
一、鼓励各类人员创业1、失业人员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创业补助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低保”人员创业的,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残疾人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5000元的补助。复转军人创业的,在享受军队鼓励自谋职业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2、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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