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修订地方法规促进旅游业发展

时间:2020-11-19 20:52:36 旅游资讯 我要投稿

安徽省修订地方法规促进旅游业发展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规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修订地方法规促进旅游业发展

  从3月31日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提出要将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明确发展“智慧旅游”,鼓励旅游业态创新,进一步强化了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安徽省旅游条例》于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进行修正。此次修订是结合我省旅游发展实际,在原条例基础上进行的再次提升与完善。新修订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分为总则、旅游规划与发展、旅游业态创新、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旅游服务与经营、旅游安全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8章70条,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建设旅游特色精品景区,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构建旅游新业态,发展特色旅游商品,培育旅游领军企业,构建全域旅游格局,将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

  新《条例》对发展智慧旅游、旅游投资、旅游新业态、旅游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条例专门用一条四款来规定智慧旅游,提出要建立、健全省、市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智慧旅游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各市、县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建设,无偿向社会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创新旅游业态方面,提出鼓励发展红色旅游、丰富提升特色旅游、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支持研学旅行发展等。

  为有效治理“不合理低价游”和“强迫购物”现象,新《条例》明确要求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全额支付临时聘用导游的费用,从导游这个环节,切断“不合理低价游”的利益链。此外,新《条例》还用大量篇幅规范旅游安全相关内容,提出进一步推动各级旅游部门对旅游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晰旅游安全职责,进一步明确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救济途径,也对旅游者自身应具有的安全义务进行了规范。

  解读:安徽省旅游条例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多地“驴友”曾出现“探险被困”的情况,《条例》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否则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不仅需要自掏腰包承担救援费用,还有可能面临罚款。

  关键词:安全

  违规“探险”被困救援费用自己掏

  游客无视安全警示规定,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区域进行游览、探险等活动,不仅致使自身安全无法保障,也给景区管理带来难度。对此,《条例》规定,进入景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若违反规定,由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驴友”因擅自“探险”被困,这样的事情屡屡引发争议。《条例》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快要“人满为患”景区要提前公告

  每到节假日,一些热门景区常常人满为患,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条例》要求,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门票预约、分时进入、限制进入和景区内分流疏导、交通调控等措施,控制景区旅游者数量。此外,当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景区接到风暴、雨雪等恶劣气候预报时,应当及时公告,对进入景区的游客及时疏导,保障其安全。

  经营“风险项目”需投保责任保险

  参加漂流、探险、高空、高速等高风险项目时,游客的人身安全如何得到保障?《条例》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投保责任保险。

  同时,旅游经营者还应加强运营管理,对运营的观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客设施等特种设备,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

  关键词:门票

  不能“任性”涨价强卖联票要挨罚

  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条例》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如果要收费或者是涨价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景区有多处景观或者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项门票和多项联票、套票,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规范

  严禁“甩团甩客”最高罚款三十万

  针对旅游经营中虚假宣传、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甩团甩客等侵犯游客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制定了针对性的规定。

  按照新规,未经旅游者同意,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此外,旅游经营者以不合理低价等形式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发生纠纷旅行社先“垫付”再追偿《条例》规定,导游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在旅游消费纠纷处理方面,《条例》规定,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运输企业、餐馆、购物场所、景区等,在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按照规定直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向责任人追偿。

  关键词:创新

  鼓励自驾游、徒步骑行、研学游等业态

  如今,选择自驾游、徒步骑行游玩的市民越来越多。《条例》鼓励各地开 发自 驾旅游、徒步骑行等旅游产品,但是经营者在组织自驾、徒步骑行等业务时,要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组织开展自驾旅游、徒步骑行等旅游活动的,召集者、组织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导向与联络、应急与救护等工具和设备,并告知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

  此外,《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旅游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托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大型农场,建设研学旅游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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