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最新解读(2)

时间:2021-01-15 10:14:48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最新解读

  第三,明确媒体传播的责任和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传播责任以及传播要求。一是明确了传播主体。本《办法》规定的.传播主体是各类媒体和单位,进一步放开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二是明确了传播责任。基于媒体和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办法》对传播不同气象信息的不同责任作出分类规定。《办法》第七条除强调了公众气象预报传播的及时性外,还特别强调了各级人民的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即“各级人民的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以保障社会获取基本的公共气象服务。三是明确了传播要求。《办法》第九条对所有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提出了应遵循的基本要求,主要是避免在传播过程中发生传播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发生。

  第四,明确分工和强化监管。考虑气象预报的传播需要多部门合作,相互配合。因此《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体现了气象部门在气象预报的发布与传播工作中所秉持的开放与合作的原则。

  记者:《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法律制度有哪些?

  于新文:《办法》的基本框架共15条,主要包括: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有关术语解释(第三条),部门与政府职责(第四、五条),统一发布制度(第六条),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第七、八条),传播要求(第九条),学术交流(第十条),专项预报(第十一条),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办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办法》进一步明晰了有关概念及其内涵。《办法》明确了气象预报的范围,对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了界定,并特别补充了空间天气的有关内容。同时,对气象预报的发布、传播进行了界定。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也就是说《办法》规范的气象预报仅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政府决策预报和专业气象预报不属于此办法规范的范畴。这里的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办法》中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关于气象预报发布,《办法》第三条将其规定为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强调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性,责任主体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

  什么是气象预报传播?《办法》规定,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责任主体是传播气象预报的各类媒体和单位。

  第二,关于气象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为加强对气象预报发布的管理,防止因多渠道发布气象预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规范气象预报工作,《气象法》第二十二条专门对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作出规定。本《办法》重申了气象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一是明确气象预报发布主体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作为气象预报的发布主体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二是对气象预报学术交流作出规定,强调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办法》第十条规定“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三是对行业专项气象预报作出规定。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由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同于一般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指导作用。气象部门需要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御措施提供服务,指导社会公众及时开展避灾和自救。因此,及时、准确地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和传播出去,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办法》第八条规定:一是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二是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三是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明确了鼓励传播的原则和要求。《办法》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放宽了对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规定。一是确立了鼓励传播的原则。《办法》中关于“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表述,既包含了各级人民的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也包括其他媒体和单位,充分体现了气象部门鼓励所有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态度。二是允许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三是明确了传播气象预报的要求。即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如此规定是避免传播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记者:《办法》对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何将《办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