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培训教程内容

时间:2020-10-20 11:07:53 其他范文 我要投稿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培训教程内容

  为全面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和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共同组织编写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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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培训教程》是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教育培训教材。

  目录

  深入学习正确理解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代序言)

  总论篇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条例》立法背景和指导思想

  第二节 《条例》起草过程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条例》总体框架和重点内容

  粮食经营篇

  第二章 粮食流通管理体制

  第一节 世界主要国家粮食流通管理体制比较

  第二节 我国粮食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历程

  第三节 我国新型粮食流通管理体制的建立

  第三章 粮食经营运行机制

  第一节 粮食经营准则

  第二节 粮食收购

  第三节 粮食销售

  第四节 粮食储存

  第五节 粮食运输

  第六节 粮食加工

  第七节 粮食进出口

  第四章 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第一节 粮食市场概况

  第二节 粮食现货市场

  第三节 粮食期货市场

  宏观调控篇

  第五章 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第一节 粮食宏观调控概论

  第二节 粮食宏观调控目标

  第三节 粮食宏观调控手段

  第四节 粮食宏观调控机制

  第六章 粮食安全应急体系

  第一节 粮食安全应急机制概论

  第二节 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内容

  第三节 粮食安全应急工作程序

  第四节 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第七章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第一节 粮食流通统计概论

  第二节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第三节 粮食统计内容与程序

  第四节 粮食统计工作问题与对策

  监督检查篇

  第八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

  第一节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体系

  第二节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意义

  第三节 《条例》中监督检查规定的特点

  第四节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问题与对策

  第九章 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管体系

  第一节 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管概论

  第二节 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管制度

  第三节 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管问题与对策

  法律责任篇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论

  第二节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处罚权

  第三节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粮食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粮食流通中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附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等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

  参考文献

  序言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草案)》,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47号令公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4年5月3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粮食行业继2003年8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后的又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管理工作进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几乎涵盖了粮食流通领域的'所有环节。《条例》确立的粮食流通体制,充分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相互平衡,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机搭配,立足国内与对外开放相互补充的原则,必将对今后粮食流通活动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2004年粮食收购市场已全面放开,粮食市场价格将由市场供求形成,各种所有制类型的粮食企业在粮食市场中依法公平竞争,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这次改革是对粮食流通体制的深刻变革,是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新体制。

  文摘

  另外,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承储企业是否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收购、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的职权范围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种类

  共分五类,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移交。需要注意的是:

  1.关于警告

  涉及的条款为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包括: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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