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绩效工资

发布时间:2017-11-11 编辑:晓玲

  引导语:绩效工资的来源,绩效工资的分配等大家都了解?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知识点,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的来源

  年初,大家都听说,教师要长工资(平均长1500元),高级平均长1800元,中级平均长1500元,初级平均长1200元。而我们每位教师现在实际长了600元左右,(工资卡300元左右,住房公积金300左右)。那么,高级剩余1200元左右,中级剩余900元左右,初级剩余600元左右,高、中、初级之和的平均值是900元左右,(青岛市直属高中平均1000元左右),也就是说上级每年1月核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每人、每月平均900元左右拨款给单位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这部分就是占绩效工资的30)。这部分资金,根据每位教师在“定时工作制”时间内的实际工作实际贡献,由单位制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后再由单位统一支配使用发放给大家。(主要体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总绩效工资的70,随月工资卡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总绩效工资的30,就是900元左右。

  2.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900元左右中的70(630元左右)按月发放(原则上包括:课时津贴、月考核奖、岗位津贴),岗位津贴(包括班主任津贴每月400元左右和其他岗位津贴)。900元左右中的30(270元左右)年终发放(原则上包括学期考核奖、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加班补贴及其他项目)。

  三.绩效工资的试用范围:

  绩效工资的试用范围是:《事业单位》现在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中。

  而寄宿式全日制普通高中除了完成非寄宿式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同样的工作任务量以外,还要完成定时工作制”时间以外的任务。其中包括:早、晚 学生上自习的值班(实质是“加点”)及两周一次的周末每个教师半天的值班(“加班”),尤其是班主任和某些领导8小时以外的付出就更多了。

  如果把这部分的工作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来考评教师的话,那么,与非寄宿式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师相比,是非常不客观的、也是极其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非寄宿式中、小学校,按上级有关指导文件平均每人奖励性绩效工资10补贴班主任(400元)、10左右补贴其他岗位,普通教师平均每月能拿到励性绩效工资80(720元左右)。而他们5天工作日,没有早、晚自习,周末也不加班。他们奖励性绩效工资使用范围:就是5天8小时工作日。

  寄宿式学校普通教师(以实验中学为例)每周早、晚自习(4小时),两周一次半天加班(4小时),一个月4周,就比非寄宿式中、小学校多工作了3天的工作时间。而班主任和领导5天8小时工作日以外加点、加班比普通教师还要多得多。

  如果把早、晚自习、两周一次半天加班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使用范围,寄宿式普通教师平均每月能拿到励性绩效工资80(720元左右)与非寄宿式普通教师相比,只能说是“多劳少得”了。

  人所共知,实验中学在改制期间,早、晚自习、两周一次半天加班,都有令人满意补贴,老师的月收入是比非寄宿式普通教师的月收入高的。所以,早、晚自习、周末加班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考核范围是不合适的。早、晚自习、周末加班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应属于加班、加点。

  应另有相应的补贴。

  一.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的规定

  1. 时工制度:

  时工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定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即“工作日”)

  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明确规定: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日为:5天

  (原则上:自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和周日为工休日──完全适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

  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

  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众。

  5、《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6.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法律对加班加点的条件作了哪些限制?

  答: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性,对其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学校统筹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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