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税税率表

时间:2021-01-15 18:47:22 薪酬管理 我要投稿

2017最新个税税率表

  当我们踏进职场的时候,要了解的东西很多,例如我们要清楚工资的发放,税是怎么扣的。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最新个税税率表,欢迎阅读参考!

  2017最新个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的'部分 45 13,505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原来是2000,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35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案例说明

  1、张三在2017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10000 - 1100 - 3500 = 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5400*20% -555= 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 10000 -1100-525 = 8375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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