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

时间:2023-05-08 09:44:51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热门】分包合同4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分包合同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热门】分包合同4篇

分包合同 篇1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分包合同 篇2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资金来源:

  6、工程总体设计规格及要求:

  (1)甲方提供图纸的,按图纸要求。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图纸的,具体规格及要求见附表 I。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 工作日,其中安装工期 个工作日。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GB50017-20xx

  五、合同价格

  金额(人民币,以下同) :(大写) 五十五万元整

  六、付款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材料到达甲方的施工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约 40 %,计 220xx0 元,材料款。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每星期报一次进度,按进度的80% 预付给乙方

  3、其他约定: 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4、若因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停工、窝工而带来的各种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七、双方工地代表责任和权利

  (一)甲方工地代表

  1、甲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甲方代表签字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方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乙方工地代表(项目经理或施工员)后即对甲方发生法律约束力。乙方代表对甲方代表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乙方对甲方代表(或监理)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应在 48 小时内向甲方(或监理)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或监理)应在接到异议后 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乙方的异议。

  5、特殊情况时,甲方代表(或监理)可向乙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 48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乙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 小时内提出异议,甲方代表(或监理)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 24 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更换驻工地代表,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乙方。

  7、甲方代表(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8、甲方派驻工地的甲方代表(工程师)为 1 名,姓名为: 。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二)乙方工地代表

  1、乙方派驻工地代表称为项目经理(或施工员) 。项目经理是乙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甲方代表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悖的签单无效,除非经乙方追认。

  3、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发往甲方的各种书面函件,经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4、乙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甲方。

  5、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6、乙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 。

  (三)工程监理

  1、监理工程师代表甲方对乙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进行检查、监督。

  2、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与甲方代表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甲方代表相同,除非甲方有特别限制,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

  八、设计与施工

  (一)设计

  1、正式、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是工程的有效依据。

  2、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 2 日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依据、地质资料、水准坐标控制点、工程范围内空中高低压力网线和地下管线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具体规格及要求见附表

  3、甲方接到图纸后 7 天内,应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作出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图纸等技术文件。若甲方在接到图纸 7天后,既没有组织图纸会审,也没有提出任何疑议,视同甲方认可;乙方可按图纸组织制造、施工。

  (二)施工

  1、施工准备

  (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办妥本工程开工所需的合法手续,如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如因无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而引发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及勒令停工损失等。

  (2)甲方负责组织督促土建方在乙方进场前,做好符合本工程钢结构安装要求的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坪并埋设好预埋螺栓;如无法先做混凝土地坪的必须做好石渣地坪,至少要保证乙方的安装机械能正常施工。

  (3)甲方负责确保本工程施工区域“三通一平” (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 ,道路必须满足可承载汽吊车辆的通行,地坪平整压实,有足够的钢结构堆放场地,施工区域地面和空中无障碍物。

  (4)甲方在乙方进场时,负责签发“工地晴雨表”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对工地气候变化情况进行记载。

  (5)乙方按图纸组织原、辅材料进行加工制作。

  (6)乙方在进场前负责对安装场地进行勘察;对不具备条件的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对具备条件的则予以确认。

  (7)乙方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在进场时报给甲方驻工地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

  (8)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工作人员并落实好相关机械及运输设备。

  2、开工及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若在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

  (2)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开工,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如甲方没有提前通知乙方,给乙方造成的开工损失由甲方承担。

  3、进度计划

  (1)乙方在进场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驻工地工程师(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

  4、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若发现乙方的施工行为违反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4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甲方未按约定的条款提供开工条件;如未按期提供图纸、组织图纸会审、办理施工手续、场地不具备钢结构安装条件等。

  b、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e、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或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按第8小时顺延一天计。

  f、遇不可抗因素(如地震、雨、雪、台风等)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g、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及原因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7天内应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分包合同 篇3

  发包方:高雷劳务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1条 项目及其概况:

  1.1工程名称:黄江碧桂园14#楼

  1.2 工程地点:莞深高速黄江高速路口

  1.3工程概况及做法:

  第2条 工作内容:

  2.1 甲方工作内容:

  2.1.1 联系业主、监理,建立业务关系;协调分包方关系;

  2.1.2对乙方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2.1.3资料的编写、分项工程的报验等技术工作;

  2.1.4 向乙方提供相关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施工依据资料;

  2.1.5 提供水源、电源、外架;

  2.2 乙方工作内容:

  2.2.1完成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中有关外墙工程做法的全部工作;

  2.2.2所有装饰材料样品必须经业主、监理认可后方大规模施工。

  2.2.3自备施工所需的.设备、材料、自备食宿。

  第3条 质量要求

  3.1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外墙相关现行规范及碧桂园要求,验收合格。

  3.2 按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含方案、技术交底)施工。

  3.3常规要求:乙方负责自己的成品保护,施工期间成品遭到破坏时由乙方负责维修。

  第4条 安全要求

  4.1现场施工安全: 施工人员必须按要求在施工现场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正确佩戴安全带,操作电动机械佩戴绝缘手套;临边洞口施工时,必须做好临边防护等各项工作;严禁酒后上岗施工,高血压、心脏病等患者严禁上岗。(乙方自备所需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口罩、雨具、胶皮手套、胶鞋)。

  第5条 工期要求:

  5.1乙方按照甲方内部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劳动力,保证计划的完成。节假日、农忙季节按

  正常工期施工。

  第6条 承包方式 、价格构成、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6.1 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

  6.2 综合单价:

  含成本、利润、其它费用及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

  6.2.1打点拉毛4元/m2

  6.2.2防水砂浆5元/m

  6.2.3挂网找平15元/m

  6.2.4粘贴外墙砖18元/m

  6.2.5施工洞、工字钢洞、洗墙等收尾工作11元/m

  6.3 结算及付款方式: 2222

  每月按进度80%付款,拆除外架支付工程款95%,预留5%质保金最终验收合格一次付清。

  第7条 本合同生效、解除、终止条件:

  7.1本合同双方签印后即日生效。

  7.2解除合同

  因乙方严重违反规定(质量、安全、环保等);乙方严重违背甲方的工期和劳动纪律要

  求。则甲方解除合同。

  甲方严重违反规定(安全、劳动、卫生健康);无力或拒绝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则乙方解

  除合同。

  7.3费用结算、支付完毕,合同自动终止。

  第11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发包方:(签印) 乙方:(签印)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经办人:经办人:

  订立时间: 订立时间:

分包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守信用”的原则基础上,且乙方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环境条件及工程情况后,为了确保安全、优质、顺利地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双方按照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承建滕州市笃山口周围石灰岩矿区治理工程中爆破施工,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施工合同。

  第一条、施工范围及内容

  1、工程名称:滕州市笃山口周围石灰岩矿区治理 工程。

  2、工程地点:枣庄市滕州市。

  3、工程范围:岩石爆破、倒运、机械回填整平。

  4、工程承包内容:

  ? (1)爆破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包括爆破单位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 (2)爆破点上层覆盖土开挖、运输至指定区域;

  ? (3)爆破器材、物资购买和保管,爆破布孔、打眼、准备炸药及装药,准备及添充填塞物,安爆破线,封锁爆破区,爆破前后的检查、爆破、清理危险岩石、撬开及破碎不规则的大石块,修理工具,爆破作业面清理等相关石料开采的所有作业工序;

  ? (4)爆破石方装运、推平,整理修坡;

  ? (5)场内临时道路施工期维护。

  ? (6)石料开采、运输、回填施工所需的一切机械设备和人员。

  第二条、承包方式

  1、本合同工程项目实行单价承包。

  2、由乙方包人工、包施工机械设备、包安全生产、包工程质量。

  第三条、合同单价

  1、爆破石方(含税)综合单价为 元/m3(不含税)。

  2、非爆破区挖运土石方至指定地点堆填,整理修坡(运距2km以内)综合单价为 元/m3(含税)。

  3、乙方负责办理分包工程所有税务事宜,开据发票。

  第四条、工程数量

  按甲、乙双方现场确认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为准。

  第五条、合同工期及调整

  1、合同工期

  乙方分包工程工期为 4个月。乙方应保证其施工能力能够满足甲方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并按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2、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在甲方通知后,立即进场组织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的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延误所导致的建设单位、监理对甲方的罚款、索赔、赔偿等,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设备、人员及费用的承担

  1、乙方按合同要求进场的施工设备,其性能应满足施工达到的相应要求。并由乙方提供为达到设备使用性能和保障能力而必备的修理保养人员。

  2、设备使用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施工合同单价之内。

  3、乙方确保进场设备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性能和装置及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4、甲方对乙方设备的性能鉴定不能免除乙方设备安全使用及安全性能的相关责任,由于乙方机械安全事故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按山东省有关部门规定为其属下的全体人员及机械设备购买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为完成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人员和机械设备等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单价中(甲方提供的设备除外)。

  7、由于乙方不按施工规范操作、野蛮施工、爆破所用相关材料现场储存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乙方应承担的各项费用或罚款,由乙方直接支付或在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七条、施工管理

  1、甲方施工管理

  1.1 工程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设计图、技术资料和施工技术交底,并给乙方下达工程施工形象要求与月施工进度计划。

  1.2? 协助乙方进行施工现场总体布置规划。

  1.3 甲方有行使对乙方的施工指挥调度权、施工管理权、质量环保安全管理监督权;当施工进度滞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员、设备和提出措施保证施工进度要求,乙方不得拒绝。

  1.4 乙方违章作业、不服从指挥,甲方有权制止施工、停工整顿,乙方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所有责任(包含法律责任)。

  1.5 当乙方无视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野蛮施工、工艺粗糙,爆破造成新的危岩体,从而使治理区域超出设计治理范围,回填量增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和更换作业人员,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1.6 乙方不得分包或转包。如甲方发现乙方有分包或转包情况,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清退分包或转包队伍,并自行清结相关债务,解除合同,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7 甲方负责向乙方施工人员提供临时办公及住宿。提供水、电的生活设施。

  2、乙方施工管理

  2.1 乙方必须按甲方月进度计划的要求、施工强度组织施工,提供满足施工需求能力的人力、设备资源确保工程总工期目标。开工前,必须书面向甲方提交劳动力清单及工期保证措施。

  2.2 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文件和适用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标准等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施工程序和施工工艺,在工程中发生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必须返工返修达到设计的质量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了总工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2.3 乙方的负责人应确保常驻工地指挥生产的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5天,离开工地须甲方项目经理批准。

  2.4 乙方的施工管理、技术负责人及关键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或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

  2.5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

  第八条、安全生产

  1、乙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xx)等相关法律法规施工。

  2、根据本工程特点,乙方严格爆破参数控制选择,采用设计要求的爆破方式,严禁随意更改设计,严禁使用自制炸药,爆破施工采用的所有材料的申报、领取、存储、使用、销毁等都必须符合第1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爆破前应全面了解存在的风险,做好现场安全巡查警戒,按要求设置警戒线;安排专职警戒人员,防止外来人员进入爆破安全距离以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控制爆破震动、飞石、冲击波等方面的危害影响。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4、乙方必须保证进入作业面的工作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开工前和每项工程前必须对全体员工分工种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

  ? 5、 必须保证进入作业面的工作人员安全着装及安全防护(费用已含在项目单价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

  ? 6、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

  ? 7、乙方应认真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加强职业防护,在有危险性的施工生产区域作业,有可能造成机械伤害、倒塌、爆炸、触电、中毒、窒息、设备毁坏等各类生产事故时,乙方应主动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安全预案。

  8、乙方负责购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费已包含在承包单价中。

  9、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并承诺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奖惩制度,如违反甲方规定和制度,根据甲方的奖惩规定接受甲方的相应处罚。

  10、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隶属关系立即上报所属上级并通知甲方,按隶属关系组织事故处理和进行善后工作,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11、乙方施工人员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对于现场打架、斗殴人员,每人每次罚款500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12、乙方负责所有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技术、安全资料的编制整理,上报甲方。

  第十条、工程计量、结算与支付

  1、在施工前,甲、乙双方应对具体工程范围区域进行地形断面、剖面或地形原状进行测量,爆破区上方覆盖土和强风化岩石清理后,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并作为结算时的计量依据。

  2、在工程竣工后,有设计图的部分按设计图,其他的`按甲、乙双方现场负责人对具体工程施工内容进行地形断面、剖面或地形原状进行测量,并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最终结算时的计量依据。

  3、结算时通过两次地形断面、剖面或地形原状测量的结果、并依据设计图纸进行计算土石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因乙方施工不当造成的超出设计范围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每个月(即每月的28日)按实际工程量(经甲乙双方现场测量签认的工程量)结算月进度款,并于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 %的工程进度款。

  5、乙方按甲方所发联系函内容及设计图纸完工后,建设单位、监理和甲、乙双方按规范标准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结余款项。

  6、甲方如在乙方正在施工且未验收的工程内施工其他配套工程时,甲、乙双方必须现场对已具备验收的工程进行验收签字认可合格后方可施工,如因工程需要,确实需进行配套工程施工,乙方必须配合,对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任,但乙方必须负责返工修复,费用由甲方或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1、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 乙方原因工期严重滞后,在甲方规定的赶工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

  1.2 乙方原因发生质量或者安全事故,拒绝返工、整改或者返工、整改验收不合格;

  1.3 出现本合同其它约定解除情形的。

  2、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2.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2 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终止或项目取消;

  2.3 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合同内容不存在。

  第十二条、附 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且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他人。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员工工资发放情况。乙方应及时发放所雇员工工资,并按期向甲方提供其员工工资发放清单。如果乙方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甲方有权利用乙方工程结算款予以代发,乙方无异议并应积极配合。甲方因乙方拖欠员工工资受到当地劳动部门处罚,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损害甲方形象的,将按1万元/次给予乙方经济处罚。

  4、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补充修订,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向项目所在地申请仲裁或起诉。

  5、合同双方应对合同内容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电 话: 开户行:

  传 真:?? 帐? 号:

  ?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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