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商务合同三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务合同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商务合同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一、总则
(一)甲方是正式授权的行业商务互联网一级中心,是本市进行行业商务互联网运营的唯一指定城市级机构。
(二)乙方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符合行业商务互联网对行业互联网加盟单位资格审定的要求,充分理解行业商务互联网的发展理念和经营思想。
(三)甲方和乙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特订立以下条款,以供双方共同恪守。
二、释义
(一)商标: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商标以及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招牌和其他特殊标记。
(二)应用费:乙方为获得行业商务互联网区域经营权,获得行业商务互联网授权及一级中心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向甲方交纳的费用。
三、区域服务权的授予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行业商务互联网特许内容为:
1、乙方可使用行业商务互联网对行业商务互联网区域二级中心的授权,进行行业商务互联网的相关经营以获得相应的经营收益。
2、乙方可使用行业商务互联网对行业商务互联网区域二级中心的授权,以方便在行业商务互联网的经营中与全国各级中心的合作。
3、乙方可为入网的行业商务互联网用户提供“行业商务互联网标准平台”系统使用软件。
4、乙方可为入网的行业商务互联网用户提供中文网址分配和同步中文邮箱的分配。
5、乙方可按照行业商务互联网给区域二级中心的优惠价格获得软件开发项目的技术支持。
6、乙方可按照行业商务互联网对行业商务互联网统一规划,在授权区域内发展区域行业商务互联网项目,以获得相应的经营收益。
7、乙方享受甲方市场支持内容为:甲方接受乙方提出的市场支持的申请,并视情况提供支持;乙方享受甲方定期传递的各区域中心的市场发展通报。
8、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一级中心系统的安装、调试、运行。
9、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的技术热线支持。
10、乙方享受甲方定期提供的技术培训及业务培训。
(二)本特许除用于组建区域二级中心进行行业商务互联网的经营活动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本授权不得出售或分割出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本授权不得转让。
(四)订立本合同并未涉及对其所拥有的专有技术、软件产品、商标、商号名称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在任何所有权方面给予转让和转移。
四、加盟区域和使用方法
(一)乙方的经营区域限于_____________地区。
(二)乙方在规定区域内,使用甲方授予的特权进行地域性的经营活动。
(三)乙方使用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技术、软件产品、商标、商号名称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超越加盟区域。
2、将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技术、软件产品非法拷贝、出售。
3、未经行业商务互联网书面同意,擅自向第三者泄露、传递以及为第三者或帮助第三者模仿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技术、软件产品、商标、商号、名称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4、损害行业商务互联网的.形象、商标、商号名称和商誉及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形象和商誉的行为。
五、商标及商号名称的使用承诺
(一)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依照特许合同使用行业商务互联网的统一的商标、商号名称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用于组建区域二级中心的登记注册、室内外装修和陈设、招牌、宣传资料及物品。
(二)乙方承诺:当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限届满,自终止日起,没有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书面授权,乙方应立即无条件停止使用并注销行业商务互联网的商标、商号名称、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它与行业商务互联网有关的授权内容。
六、应用费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行业商务互联网_______二级中心,可业务拓展的具体区域包括:_________________。
加盟方式为__________加盟。(请填写年度加盟或长期加盟)。
(二)应用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大写)。
(三)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的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汇出应用费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长期加盟的二级中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余款____________万元。
(四)除非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否则不论合同提前解除或期限届满终止,应用费均不再退还乙方。
七、指导和帮助
(一)本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技术、商标、商号名称、以及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乙方应当自行办理从事经营所必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算机信息服务的批文或许可证,以及其它法定证照。
(三)乙方在办理计算机信息服务的批文或许可证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向甲方申请协助,甲方将尽力予以指导和协助。
八、保密
(一)乙方应对涉及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技术、软件产品、商标、商号名称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的任何资料采取保密措施,未经行业商务互联网书面同意,不得复制、传播及向第三方透漏。
九、双方职责
(一)甲方的职责
1、协助乙方拟定业务发展计划及提供经营指导;
2、人员技术培训及业务培训等教育培训;
3、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计划的制定;
4、提供特许合同所涉及的技术支持;
5、传送各区域中心的市场状况分析报告及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二)乙方职责
1、配备相应人员在区域内进行项目拓展;
2、区域用户的建立与开拓;
3、区域营销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4、在甲方协助下,根据区域的差异,可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价格政策;
5、区域范围内项目的实施及维护;
6、区域市场的监督与打假,维护品牌市场的有序性。
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一)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自首付款到帐之日起生效。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未向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教育培训。
2、未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3、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条款。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未按期交纳应用费。
2、擅自转让、出售或分割出售所获得的区域经营权。
3、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二、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十三、纠纷的处理
(一)双方一致同意: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和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一式贰份,一经签署,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商务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潮流,满足市场需求,拓展市场营销体系,乙方同意成为甲方“法眼天下”网站代理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代理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级别和代理地域
1、甲方在“法眼天下”网站设立金牌代理、银牌代理和铜牌代理三个代理级别。乙方同意成为地域的
2、成为上述地域甲方代理后,乙方在网上(及通过乙方代理网站)发展下级代理、下级会员,以及通过网上发展的下级代理、会员和乙方在网上开店销售商品不受地域限制,但在网下向实体店、团体单位或个人批发、零售“法眼天下”网站商品不得跨越本合同所规定的地域。
3、甲方在乙方代理地域范围内,不再另设银牌代理,甲乙双方确定,在该地域批设的铜牌代理不得超过家。
二、代理费用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给甲方支付代理费用 元人民币。从第二年开始,每年 月 日前给甲方支付域名费和空间使用费壹佰元人民币。
三、域名和代理分站
1、乙方拥有独立域名和独立代理分站。在乙方交纳代理费后三日内,甲方将域名告知乙方,并在该域名下生成独立网站分站交乙方使用。该分站网页页头名称、页底通讯信息由乙方在自主设定,其技术问题由甲方负责免费解决。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分站全部网页风格与“法眼天下”相同,乙方可以更改分站全部或部分网页风格,其技术问题由乙方解决。
2、乙方可以在其分站上发展VIP会员、普通客户群。乙方发展的下级代理商,应与甲方签订代理合同,并给甲方支付代理费用,否则乙方发展的下级代理不具备代理权利。
3、在乙方及其下级代理按本合同第二条要求交纳相关费用的条件下,该域名和分站所有权归乙方拥有,乙方可以自主决定对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域名和分站。乙方在权利期限内将域名和分站转让后,甲方对域名和分站的控制权及域名收费权自动转移到该域名和分站受让方。
四、商品资料下载
乙方具有免费从“法眼天下”总站下载件商品资料的权限。乙方所下载的商品资料,供乙方在易趣、淘宝等其他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商品,在本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向实体店和团体批发,向个人零售商品。
五、商品价格
“法眼天下”总站商品设定如下由低到高的价格体系:银牌价、铜牌价、VIP会员价、零售价、促销特价。各种商品各级别价格由甲方确定,甲方对各代理分站实行统一的代理价格。乙方分站享受。乙方向其下级代理和会员销售商品不得低于相关级别价格。但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支持其下级代理、网店、实体店不定期举行商品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期间,乙方可以自行制定优惠价格。
六、供货方式和运费承担
1、乙方通过“法眼天下”网站,按总站的要求下订单。甲方依据乙方订单信息按时将商品发运给乙方指定收货人。
2、商品运费由乙方或其客户承担。
七、货款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如下第 种货款结算方式:
第一种:预付款方式。乙方给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甲方按乙方订单扣减货款,当预付款扣减完毕或不足时,乙方及时补充预付款。
第二种:款到发货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交订单时,按当次订单金额给甲方支付货款(含商品运费)。
第三种:差价结算方式。乙方指定其客户直接向“法眼天下”总站或甲方在淘宝、易趣等平台开设的商盟网店购买商品,由客户给甲方付款,甲方在该业务钱货两清后15日按客户所付货款与乙方下级代理或会员级别价格之差给乙方退付差价。
八、商品质量保证与商品退换
1、甲方应确实保证所供商品质量,因商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乙方或其下级代理、客户、终端消费者退货,甲方应保证对所退商品给予更换或退款。退换货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或其客户承担。
2、乙方或其客户对所购买商品非质量问题要求更换不同款式、颜色、品种等,甲方应尽量更换,但所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乙方或其下级代理、客户承担。
九、甲方附加责任
1、负责乙方及其下级代理网络业务知识培训;
2、保证乙方分站网站正常运行;
3、不断丰富“法眼天下”商品品种;
4、保证商品质量和及时发货。
十、乙方附加责任
1、负责下级域名网站的管理。
2、负责拓展、完善、优化本代理区域的销售网络。保证完成甲乙双方制定的销售计划。
3、处理给下级代理或客户可能出现的送货等事务。
4、协调本代理区域内下级代理、客户的关系。
十一、违约责任
1、因甲方技术原因,“法眼天下”网站及乙方分站不能正常运行,或甲方商品品种不足,不能保证乙方下载商品资料,乙方不保证完成销售计划。
2、乙方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暂时关闭乙方分站直到乙方交清费用,预期一个月乙方未交费用,甲方收回域名和分站使用权。
3、非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完成甲方规定的销售计划,甲方有权将乙方代理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参与甲方与受让方的转让签约,其转让收入扣除甲方为此转让行为开支的费用后全归乙方所有。
十二、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务合同 篇3
摘要: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日臻成熟,世界已经步入了以IT产业为支柱的新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的浪潮已经席卷了全球。然而“网络泡沫”的出现,使得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大面积遭遇寒冬。但是,伴随着各国相继颁布法律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出台,对电子商务的规范日益完善,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回暖,甚至电子商务合同有取代传统纸质合同的趋势。从简单的EDI信息传输到构建数字化交易平台,从初始的E-mail身份认证到数字化签名,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断的促进了电子商务教育流程和交易形式的变化和发展,进而有力的推动了信息时代经济的发展。国际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为此,各国理应加紧此类法律问题的研究,推动解决电子商务特殊法律障碍的法律规范的出台。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 国际合同 法律适用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国际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商务活动迅速兴起。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根据联合国贸法会会议发表的报告书,20xx年电子商务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多达四分之一,并且其发展的趋势日渐迅猛,就中国而言,今年仅“双十一”一天,淘宝网的交易额就达到191亿元人民币。随着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断扩展,一种新的和同类型——电子商务合同应运而生。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述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
电子商务合同,又称电子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
1、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
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
2、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
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技术化、标准化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合同订立的电子化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
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二、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概述
(一)国际合同的概念
所谓国际合同就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合同。这一方面说明了某个合同是否具有国际因素主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有两个国家存在法律利益,而不仅仅局限于主体、客体及法律事实三个方面,因而扩大了国际合同的'情况;另一方面又说明由于两个国家或更多的国家存在法律利益,因而具有法律冲突。
(二)国际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
1、分割论和单一论
分割论既是指将合同分割为几个不同的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地方的法律。单一论就是指将合同看作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地方的法律。
2、主观论与客观论
前者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当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后者则是指应当根据合同与某个场所(或地域)之间的客观联系来确定准据法。
(三)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真实联系原则”、“最强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予以适用的一项原则。
三、Internet背景下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法律适用的挑战
(一)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客观连接点的挑战
国际私法中的客观连接点有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交易所在地,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惯常居住地、营业地。电子商务合同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将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的工具来完成合同的订立,即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来传递信息,但不是在网上履行的合同,即非网上履行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合同缔结地不容易确定。传统法律上的缔结地有: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地点;受要约方的住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与订约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但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理解就可能出现问题。例如,A公司是仅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公司,注册于甲地,其信息服务系统位于乙地,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果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将无法确定其住所地,同时,又因为A公司没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所所在地也无法确定,因为从传统的角度来看,信息系统的支持设备或技术的所在地,不能看作营业地。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缔结地的确定面临很大困难。第二类是其订立和履行可以全部通过网络完成的合同,即网上履行合同,如技术转让合同。在这类合同中,除了合同缔结地很难确定以外,合同履行地也很难确定。根据传统国际私法,在特定场所按照特定程序缔结的合同如证券交易、拍卖等无疑应适用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网上拍卖是“悬浮”在虚拟空间的,并不与任何地域相联系,适用拍卖场所所在地法实际上无法可依。网络使得人们通常在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对方所处的地理位置的情况下相互传递信息和进行交往。 另外,网络是一种面向任何人的独立自主的开放系统,用户可以在任何地方的计算机上订立和履行合同,国家、住所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弱的,国籍、住所这些传统连接点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义不大。
(二)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主观连接点的挑战
1、当事人合意
即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被广泛的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由于客观性连结点缺陷的存在,人们把视角转向主观性连结点,由于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应适用的法律。通过当事人的选择,能够解决网络服务商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以及网络服务商之间发生的许多法律问题,所以该连结点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出现了一种点击包装合同。在网上消费交易中,供货商不是就每一笔交易都分别订立合同,而往往提前制定好格式合同,并利用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制定一些损人利己的免责条款和法律选择条款。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键,要么全部接受成立合同,要么全部不接受。这样,大大限制了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合意的连结点收到了限制。
2、最密切联系连结点
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弹性特征,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因而被各国理发和司法实践所广泛采用。在合同准据法中,应适用承担特征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后惯常居所地法;如果该当事人有营业所则适用营业所所在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电子合同环境中遭遇困境,主要原因还是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特征性履行因素难以确定。
四、国际私法的应对
(一)连接点的嬗变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许多客观的连接因素难以有效的运用到网络空间中。主观连接因素,特别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法律选择条款可以解决用户与ISP、用户与用户之间以及ISP之间的法律争议,使大多数法律冲突得以解决。在新的连接点尚未得到各国立法认可之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解决电子商务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同时,还应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当然,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可能是毫无限制的。各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经营者通过网上格式合同或附合合同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采取规范限制的态度,如德国的《一般合同条款法》和英国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对涉及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同适用“直接适用的法”,否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
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按照现行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寻找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连接点时,很多连接点的判定从技术上非常困难。但是,以虚拟的网络空间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最终是在物理空间中的法院解决。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可能完全抛弃传统法律意识的影响,传统的连接点仍会发生作用。但对传统连接点的含义应根据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性做扩大解释。除了在现有的连接点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合同的需要以外,可以考虑构筑新的连接点。网络空间派生的新的因素,如网址,为构筑新的连接点提供了客观基础,而且,新的连接点的形成与发展与客观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比如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新的连接点的形成虽然尚待时日,却是必然趋势。根据学者们的设想和构思,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不仅仅在技术上处于一个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法律上也应被赋予新的权利、处于新的地位。用户在选择ISP的时候,可以由ISP明示应当遵守的规则。用户将制定和选择规则的权力交给ISP,选择了某一个ISP,也就意味着接受了ISP所在国的法律或该ISP选择的法律,用户在选择ISP时就能预见纠纷发生时应适用的法律。将ISP所在地作为连接点,既有灵活性,又具有可预见性,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在电子商务合同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仍然是首要的适用原则。在确立电子商务合同准据法的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很多国家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当然的适用原则。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行为的后果,维护合同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这对于存在于虚拟空间的电子商务合同尤为重要。另外,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争议的尽快解决。
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具体适用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在选择法律的方式方面,由于网络证据的复杂性,只可能承认明示选择。在选择法律的范围方面,现在的趋势是根据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尽量扩大当事人的选法范围,使当事人就能够选用对电子商务关系作有规定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从而避免因选择或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电子合同的无效。当然,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可能是毫无限制的。有学者认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应局限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制止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法律。许多国家对格式合同制订有禁止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法律。如果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院国法律所施加的保护措施,那么法院国就有权拒绝承认当事人合意选法的效力。②禁止滥用个人数据的规则。③反托拉斯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许多国家正在积极推广电子商务的应用,但如果一方当事人独占数据电文标准的使用,那么此种行为通常被认为属于托拉斯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④法院国有关公共秩序的法律。如果电子商务的应用或交换协议的内容如果违背公共秩序,法院国可以拒绝承认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拒绝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
前面已经提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适用受到了挑战。但是经过长期的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领域的适用已经比较完善,其所具有的灵活性使其在电子商务合同中仍有用武之地。这在立法中也有所反映。如UCITA的第109条就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订立于罗马的《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对于电子商务,欧盟不主张建立任何新的冲突法规则,上述规定也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可见,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但是,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对于网上履行合同,不能套用特征性履行方法,因为在这种合同中,几乎不能确定特征履行地。而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连接因素来确定准据法。
【商务合同】相关文章:
商务的合同03-27
商务的合同03-27
商务合作合同02-24
商务服务合同03-14
商务合作合同12-28
商务咨询合同12-19
商务策划合同02-25
商务咨询合同12-19
商务策划合同03-10
关于商务合同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