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合同

时间:2022-11-02 12:54:31 合同范本

精选就业合同3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就业合同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就业合同3篇

就业合同 篇1

  大学毕业生在正式工作之前,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一般签订就业协议在先,签订劳动合同在后,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但你也许并不明确这两者有何不同,因此不能完全明确自己的责任与应当享有的权益:

  毕业生琳琳,寒假期间在某地就业市场与某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当地人事部门业盖章进行签证,随后将协议书寄到学校,学校毕办盖章同意。后来琳琳又参加某银行组织的面试,该银行表示同意接收,她向学校毕办索要就业协议,毕业办的老师解释,因她已和某企业签协议,如要再和银行签协议,则应先承担违约责任。琳琳表示很不理解。

  像上例这样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还缺少真正的了解,因此不明确自己对所签协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何种的责任的情形在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者中确实存在。的确,毕业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那么他们的共同之处与区别分别在哪里呢?我们大致可以进行这样的归纳:

  相同之处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准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们的相同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合同的'性质一致。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这类劳动者,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劳动者,在培养、使用、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从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2) 主体的意思表达一致。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在表达主观愿望,意思表示真实、无强制胁迫方面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双方的主观意思表达所处的状态完全一致。

  不同之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不同之处表现在:

  (1) 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而就业协议因目前无《就业法》,也无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法规,因此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2) 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行为,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目前的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尚需学校和签证机关(人事部门)介入。

  简单地说,两者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法律力度较大,不管是权利还是义务,一旦签订,就必须遵守,一旦有违约现象,必须付出应负的责任。而协议带有双方协商的成分,一旦有一方违约,后果比合同要轻一些。

就业合同 篇2

  甲方聘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本着合法公平、自愿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固定期限 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个月。

  第二条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并保证与前用人单位无竞业限制约定、没有任何劳动争议或任何经济纠纷。对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尾页上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及乙方在其向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真实*当按通知书所规定的日期到新的岗位工作,如不去新岗位工作,则视为旷工。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的薪金按新的岗位标准确定,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随之变更。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并确保和其他部门及时沟通。乙方的岗位责任及考核标准由甲方制定,经向乙方公示并告知后作为衡量乙方是否如约履行劳动义务的标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一条 工作时间与休假

  1、不定时工时

  乙方应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工作日程。甲方若因生产需要调整工作日程时,乙方应配合遵守。甲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或不可抗因素需延长工作时间或调整休息休假时间的,乙方须配合加班或调休事宜。

  2、休息休假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确保乙方休息权。

  第二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对乙方进行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一条 劳动报酬

  1、本合同采用计时形式计发工资,乙方月基本工资为: 元。

  2、甲方每月20日以银行转帐或现金等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提供相应的薪资明细单。

  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二条 社会保险

  甲方根据乙方符合之条件,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转移社会保险,乙方应于社会保险办理、转移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社会保险的办理和转移,甲方不承担责任。如保险缴纳中有乙方个人承担部分,其执行标准参照国家和本市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性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

  第二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乙方违反甲方以及外派员工所在公司的劳动纪律、奖惩管理制度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甲方可按企业奖惩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4.1甲方应当按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4.2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4.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同意甲方在薪资中代扣或代缴以下相关费用:

  涉及如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需由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4.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5.1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3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5.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因下列行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①违反本合同及相关约定的保密规定的;

  ②违反国家和上海市法令规定的;

  ③从事与甲方利益冲突的活动、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者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④隐瞒事实,伪造身份证、学历经历或提供虚假、不实的个人资料、学历经历、健康报告、体检证明等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法受雇的,致命本合同无效的;

  ⑤其他依照甲方规章制度明定的严重违规行为。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述5.5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7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离职交接工作,甲方在乙方按照规

  定完毕交接工作后,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完成退工登记工作。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本合同期满,有第5.6款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5.6款第(2)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6.3合同续签

  如乙方就甲方维持或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不同意续签的,视为本合同期满。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福利待遇

  7.1除基本工资以外,甲方为鼓励乙方努力工作,视乙方的岗位不同与工作绩效成果和对生产经营做出的贡献,设立相应的奖金形式,比如:绩效奖金、岗位津贴等。

  7.2奖励

  (1)甲方对乙方的出色工作、有益的行动和建议,给予表扬和嘉奖或给予甲方认为合适的奖励。

  (2)甲方可因以下理由给予奖励:

  ①对改进甲方经营管理或工作环境作出贡献;

  ②提出有用的建议,并因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和/或防止甲方遭受损失;

  ③其它按照甲方规定应予奖励的模范行为。

  7.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内部需要和外部环境等变化,变更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等分配制度。甲方保证乙方工资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基本工资将随甲方工资调整机制而调整,如发生重大调整,甲方将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告知乙方本人。

  7.4甲方根据经营状况等因素可实施相应的福利制度,具体参照甲方适时公示之内容,所适用之对象均平等享受。

  第八 条 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8.1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法令规定、甲方之内部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其他相关协议予以赔偿。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

  期、保密义务、竞业限制

  乙方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所创作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乙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已经知悉甲方具有经济效益之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具有竞争优势,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

  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各类相关信息,乙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且该保密义务的承担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乙方知悉,甲方之商业秘密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作用,如违反该保密义务,将给甲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第六章 其 它

  第一条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制订并随时颁布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通知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阅知甲方现已实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通知。

  第二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规定办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条款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的劳动管理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员工)

  名称:上海祥舰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姓名:(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栗海生 身份证号码:

  法定地址: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11d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x15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21-5x6897 58x830 联系地址:

  代表人(签字): 日 期:

  乙方收到本劳动合同壹份特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就业合同 篇3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事业单位)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团市委、团县(市、区)委)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条 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目的是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进行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帮助,为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搭建平台。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 甲方愿在合同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 个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 个。

  第四条 乙方按照甲方岗位需求招收青年,并选派到甲方进行见习,见习时间为2-6个月。乙方所选派的青年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见习活动包括业务培训和工作,均由甲方安排和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

  第七条 安排见习人员具体见习岗位,见习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越见习人员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也不应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目的来安排见习内容。

  第八条 负责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见习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乙方提供的见习人员名单报甲方后,甲方在见习人员到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 元人民币;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具体金额由甲方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见习人员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十条 对见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十一条 见习结束时,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协助甲方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加强见习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人员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面向青年公布甲方见习岗位信息,向甲方提供见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在读学校或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技能)、兴趣爱好或特长等信息),组织见习人员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十五条 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撤销基地牌匾。

  六、保密协定

  第十六条 乙方教育见习人员对涉及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进行保密。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送团中央或团省委备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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