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24 09:10:37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气象部门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气象部门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防范内部控制风险和经济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气象部门实际,制定如下气象部门合同管理办法。

气象部门合同管理办法

  气象部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内部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和规章及《浙江省气象部门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局名义,涉及标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或涉及经济、安全、工程等方面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处理和文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不包含劳动关系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温岭市气象局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涉及金额较高、专业技术难度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对本单位行政管理、业务开展、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涉外合同、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局办公室承担全局合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合同业务的程序和要求;

  (二)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与订立;

  (三)管理合同专用章;

  (四)编制合同顺序号,建立和登记合同台账,并保存一份合同文本原件;

  (五)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六)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其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的前期调研;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合同文本草拟与修改;

  (三) 负责将合同资料报审查机构审查或根据需要报相关部门审批;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等活动;

  (五)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六)负责合同履行完成后,合同文档的整理、移交。

  第七条 局聘有法律顾问。其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咨询及服务工作,对起草合同进行审阅并提出法律意见。

  (二)代理单位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时应保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同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包括:合同的拟订与审核,合同的审核与审批,合同的审批与订立,合同的执行与监督等。

  第三章 合同条款要求

  第九条 合同原则上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起草。

  第十条 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一)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二)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三)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四)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五)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临时机构、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三条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相关经办人员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各单位应重视合同签订时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和发生合同违约后违约责任的履行。

  (一)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约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三)确定违约金支付方式,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四章 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十五条 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提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交审查。核实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证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

  (二)具有履约能力:具有相应的履行合约的能力。属预付款项的,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三)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六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办部门意见提交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产、资金的合法性(财务部门负责):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完备性(局办公室、法律顾问负责):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签约程序的合法;条款齐备、完整;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相应手续完备;相关附件完备;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第十七条 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

  (一)合同承办部门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二)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办人负责填写《合同审批表》(见附表)相关内容,并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相关必备资料,送交审查。

  (三)各审查部门自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给出审查意见。

  (四)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完善,重新提交审查。

  (五)经审查无误后,各审查部门相关人员在《合同审批表》审查栏签字。

  (六)局办公室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第十八条 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经局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人按照合同文本及《合同审批表》签署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局办公室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及盖章数量须与审批表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公章由局办公室专人保管,违反公章使用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归档时请将《合同审批表》、合同审批稿、合同原件交齐至档案管理员。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履约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主张权利。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四条 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进度和付款方式等收取或支付合同价款。合同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凭证单据,经相关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务部门办理结算。财务部门应当将审批后的结算申请资料与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收款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约定的价款及时、足额缴纳到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统一出具财政票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开出发票但未收到价款的应及时催收,避免长时间形成呆账。原则上严禁以实物或服务抵扣合同价款,特殊情况下产生的非现金交易,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实物或服务的各项指标,收到的实物或服务必须入账。

  财务部门应重点审核所缴的现金、支票或汇票等的金额与所开具的票据金额是否一致,与合同协议金额是否一致,如涉及收费减免的,承办部门应提供收费减免批准文件或审批单。

  第二十六条 若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前提交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三)合同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四)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五)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六)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前款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交预警报告。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

  (二)争议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合同;

  (三)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初步处理预案;

  (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五)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并应收集相关证据。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局办公室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局办公室并经局领导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中,承办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气象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气象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同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办公室归档,复印件由合同承办部门备案。

  第六章 合同变更及验收

  第三十四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要求。合同变更应当根据原合同类别重新履行签订程序,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签订的合同,不得重新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10%。非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签订的合同,变更后合同价款总额不得达到或超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限额。

  第三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局办公室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各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验收的管理。合同验收是与合同相对人履约责任义务的交割点。合同验收合格,合同标的物质量责任发生转移,交付方履约义务完毕;合同验收不合格,应根据合同约定,过错方赔偿合同相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修复费用酌情确定承担方。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局全部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定稿后应向局办公室取得合同编号。

  第三十八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原件(正本)1份由局办公室保管,1份交财务部门保管,1份留合同承办部门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对方。

  第三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同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同审批表》(原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送局办公室备案,由局办公室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四十条 局档案室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下列规定订立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违反规定不使用合同标准文本的;

  (三)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气象部门合法权益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此外,违法订立、变更、解除气象部门合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根据浙气函[2016]184号《浙江省气象部门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下属各单位法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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