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0-11-20 15:34:20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通讯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在通讯企业合同管理中,合同是连接通讯企业和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制定通讯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非常有必要的,赶紧看看吧!

通讯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通讯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某公司)合同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减少经济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州)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约定书、框架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四条 公司签订合同进行的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商务谈判,以及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编号、归档、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 在对外经济交往活动中,除能及时清结,并实现交易目的外的所有交易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 若交易活动承办部门认为无需签订合同的,应当通过有关书面材料予以说明,并经有关程序予以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公司应当加强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防止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不当情形发生。

  第十条 公司不断完善合同管理体系,优化签订、履行、评估闭环。

  第十一条 公司积极开展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在保障合同质量的同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省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是综合部。

  第十四条 综合部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 宣传《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

  (二) 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三)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四) 配合相关部门对合同系统进行完善;

  (五) 参加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

  (六) 合同法律审查;

  (七) 管理合同的授权委托;

  (八) 管理合同专用章;

  (九) 管理合同法律文书档案,并及时移交档案室统保存。

  (十) 组织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培训;

  (十一) 协助处理合同争议;代表公司参加合同纠纷的仲裁或诉讼活动;

  (十二) 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州)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主办部门应当设立合同管理员,指导本部门人员起草合同,收集合同起草和审批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六条 合同主办部门的职责:

  (一) 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报批;

  (二) 调查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三) 合同商务谈判;

  (四) 在合同系统上起草合同、提交审批,并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修改合同;

  (五) 配合合同主管部门及时将签订的合同进行归档;

  (六) 跟踪合同履行,反映、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并配合解决。

  第十七条 合同协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依据本部门职责和分工负责对合同进行协助审查、会签。

  第十八条 市(州)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在综合部;

  第十九条 市州分公司合同管理机构职责由各市(州)公司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合同签订权限

  第二十条 省公司合同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省公司合同签署权限管理办法授权省公司相关人员代表省公司签订一定限额内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合同原则上由分公司负责人签订。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分公司负责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签订一定限额内的合同。关于合同审查授权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详细标准请见(合同审签权限表)。

  第二十三条 框架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有效期限或最高限额。若无有效期或最高限额则需要在合同审签填列明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不得将超限额合同拆分签订、规避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中心不得以部门或中心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超越授权期限或者未经授权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未经省公司批准,各市(州)州公司不得签订借款、贷款、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合同应按照集团公司、省公司集中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主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或者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资质证书、履约能力、履约信用、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资格等资信情况,并保存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主办部门应与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协查联系,对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等情况把握不准时,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查;对资质把握不准时,请求资质管理部门协查;对信用状况把握不准时,请求有关银行协查;对商品质量、标准把握不准时,请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查;对价格把握不准时,请求物价部门协查。

  第三十一条 合同主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在初步意向接触的基础上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合同谈判,并就双方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草拟合同基本条款。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或者应合同主办部门的要求,综合部或者合同协助管理机构可派员参加合同谈判。

  第三十三条 合同内容由主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 合同的名称;

  (二)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三) 签约日期及签约地点;

  (四) 鉴于条款;

  (五) 标的;

  (六) 数量;

  (七) 质量;

  (八) 价款或报酬;

  (九)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十) 保密条款;

  (十一) 环保条款;

  (十二) 违约责任;

  (十三) 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四) 合同的份数;

  (十五) 合同的.附件及效力;

  (十六) 各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十七) 其它条款。

  第三十四条 合同文本应当做到内容合法,条款完备,表述准确。

  第三十五条 主办部门起草合同时应优先使用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已在合同审查签流程中予以提供)。合同主办人员在草拟合同时,应当充分按照合同电子审签系统中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十六条 公司鼓励合同主办人员及主办部门推广应用合同示范文本。对采用示范文本的合同,审查部门应当优先进行予以审查。对采用非示范合同文本,合同审查部门应当仔细审查相关内容,以确定是否予以通过。

  第三十七条 合同主办部门、承办人、合同审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合同审查流程和管理办法,包括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合同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一起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办法、流程及示范文本。

  第三十八条 主办部门应通过合同系统起草合同,填写合同基本信息、审批表,并将合同正文、合同附件和公司呈批件(或决策会纪要、公司文件等类似文件)上传到系统。

  第三十九条 主办部门负责技术、商务审查,由协助管理部门进行会签,由综合部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十条 合同协助管理机构、会签管理部门、综合部等合同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合同审批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于合同审签表。

  第四十一条 市(州)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由市(州)公司进行技术、商务、计划及法律等审查,具体按照市(州)公司的审批程序办理。省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合同一般在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需经相关政府部门报批、登记、备案手续或者需要办理公证、鉴证手续的,应经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批准并出具授权委托手续后,由主办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书、合同审批表等文件,以及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若有)等资料一并移交综合部存档。

  第四十四条 合同主办部门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法律文件等及时交由综合部归档。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五条 主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实际、及时履行合同,并负责妥善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 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在合同正式签订前,与对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

  第四十七条 主办部门负责跟踪生效合同的履行,及时了解对方履行情况,必要时实地调查标的物情况和对方的履约能力。若出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部进行报告,由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合同履行问题。

  第四十八条 主办部门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或履行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根据合同约定妥善解决问题。

  第四十九条 主办部门发现符合法定或者约定变更、解除条件时,应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检查

  第五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主办部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综合部。

  第五十一条 合同争议一般由主办部门与对方友好协商解决。根据合同主办部门的要求,综合部可提供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支撑服务。

  第五十二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主办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十三条 双方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十四条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合同争议时,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外签订仲裁协议的,应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

  第五十六条 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仲裁或者诉讼案件由综合部归口管理。在有必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解决合同争议时,主办部门提出建议报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综合部牵头处理,合同主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七条 市(州)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解决合同争议时,应提前将有关处理方案报省公司综合部,在省公司同意后方可采取有关措施,必要时由省公司综合部协助处理。

  市(州)公司因合同纠纷而被对方提起仲裁或者起诉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公司综合部,必要时由省公司综合部协助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综合部、合同主办部门在收集合同争议证据和资料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五十九条 合同主办部门负责跟踪解决合同争议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履行或者执行情况,并通知综合部。

  第六十条 省公司综合部不定期对各市(州)公司的合同审签、示范文本使用、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二条 廉政合同、劳动合同及用户入网协议的管理,按照省公司其它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各市(州)公司可根据该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通讯合同范本

  为保护乙方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甲方依法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

  3.有对甲方执行的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的知晓权。

  4.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全月)缴纳电信费用。

  5.登记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乙方资料,并对乙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名称、结算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变更确认手续,因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使用的用户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8.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及其后果由乙方负责。

  9.配合甲方实施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2.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乙方提供固定电话服务。并在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并为乙方缴费提供方便。

  3.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4.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查询,并为乙方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5.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对电信计费的有关规定,固定网本地电话不提供详细话单。

  6.乙方对缴纳的电信费用有异议的,甲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查找原因。

  7.乙方逾期不缴纳电信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缴纳电信费用的,甲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8.乙方因欠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缴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甲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原电话号线不再保留,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9.因电信业务发展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的,应当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户改号时间和更改后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20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10.乙方因欠费停话的,在结清欠费和违约金后,24小时内恢复通话。

  11.为建立与乙方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甲方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乙方资料。

  12.因甲方原因造成通话阻断,甲方应相应减免乙方在通话阻断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减免月租费计算方法为:月租费×中断服务时间(天)/30(天),阻断时间以甲方接到乙方投诉或甲方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止。

  13.因甲方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甲方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它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乙方在结清所有电信费用后方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向乙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乙方提供的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乙方私自移机(室内移机除外)、转让电话租用权或擅自改变电话使用性质的;

  3.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以上90日以内未缴纳电信费用的;

  4.乙方登记使用_________部及_________部以上固定电话,其中1部电话的通信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甲方将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的所有服务。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缴各项电信费用和违约金:

  1.利用固定电话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90日以上未缴纳电信费用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乙方,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的;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法采取诉讼途径解决。

  四、附则

  (一)同意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与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签定的涉及固定电话租用权的协议,对甲方概不发生效力。

  (三)如国家或甲方上级企业发布新规定,导致本协议内容变更的,双方均同意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本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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