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业性集体合同条例

时间:2020-10-26 20:41:14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四川省行业性集体合同条例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四川省试行四川省行业性集体合同条例,下面是其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四川省行业性集体合同条例

  四川省行业性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及同行业内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中、小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我省私营、外资和其他中、小企业比较集中或类同的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和行业,应当建立行业(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 行业(区域)性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行业(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由行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以下简称行业(区域)工会〕或职工举荐代表与本行业(区域)内企业、经营者代表或相应经济组织,就劳动关系等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含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该集体合同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该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协调、监督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年审检查工作的内容之一。

  各县(市、区)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对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八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前条(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的支付保障办法和调整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探亲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公积金等;

  (五)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监护档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

  (八)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十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签订专项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三章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签订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协商是指行业(区域)工会方的代表与相应企业组织方的代表,就签订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方面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协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参加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企业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经济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组成,并推选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行业(区域)工会确定。首席代表应当由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至10名。

  没有建立行业(区域)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上级工会受行业(区域)工会或职工委托,可以代表职工方与企业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主体均可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职工方应主动发出协商要约。

  第十四条 参加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协商代表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经协商形成的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本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可以签订行业(区域)内统一集体合同,也可按企业类别分别签订集体合同。

  签订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由各县(市、区)的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业(区域)工会同本级企业管理组织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签订。

  (二)无行业(区域)经济管理组织的,由行业(区域)工会按照集体商定的合同文本,逐个同企业经营者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签订(外企、私企职工人数较多,条件具备的,一般应单独签订集体合同)。

  (三)外资、私营、街道(乡镇)集体企业,由各市(州)的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业(区域)工会分别同其代表组织或主管组织进行协商签订。

  (四)村企由村工会同村企业管理组织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签订。

  第十七条 行业(区域)工会代表全体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与企(事)业单位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工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后,由企业方代表或者工会组织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相应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 行业(区域)内企业可以依据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签订本企业集体合同补充协议或履行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协议,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自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要约、协商、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按照《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

  行业(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

  第四章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成立由签订合同双方参加的监督检查小组,依法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提请双方及时协商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企业组织可以对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了解,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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