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宣传月是几月

时间:2020-11-17 13:57:15 其他节日 我要投稿

税收宣传月是几月

  税收宣传月是几月?2017年第26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以“深化税收宣传,助力企业发展”为主题。

  税收宣传月是几月

  税收宣传月是每年4月

  税收宣传月制度的主要价值

  税收宣传月制度的建立,推动了税收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税收宣传月制度催生了一大批税收宣传活动项目。例如,1992年~1998年期间,与中央电视台联合成功举办全国“税收与发展”电视演讲大赛;与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联合举办全国税收题材书法、摄影、绘画大赛作品展;与新华社举办《中国税收图片展》;与中央电视台举办“税收与改革”电视小品大赛;与中国作家协会联合举办税务先进模范征文大赛,发现并推出轰动全国的袁庭钰、王振举等全国模范税务干部;分别与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举办全国税法知识大赛等;笔者创作了《中国税务之歌》,这首歌曲在全国各地广泛传唱;为中央领导和国务院部级领导举办“税法讲座走进中南海”,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出席讲座;编辑制作了一系列税收宣传画册、教材;举办了全国税收征管能手大赛;制定完善并建立了一系列税收宣传管理规章制度等。

  二是税收宣传月制度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税收宣传骨干队伍。税收宣传月的制度化、规范化,便于各级税务部门对税收宣传工作早着手、早安排。尤其是通过成功开展一系列影响全国的重大税收宣传活动,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税收宣传骨干队伍,为进一步推动税收宣传事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激发了广大税务干部宣传税收的积极性。

  三是税收宣传月制度为新税制改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1994年实施新税制改革,税收宣传月从1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新税制宣传,虽然规定4月底结束,但其实各项宣传活动持续开展1年,促进了我国新税制的顺利实施。

  四是税收宣传月制度推动了整个税收工作的开展。通过开展大规模的税收宣传活动,不仅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使税收工作进一步得到了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公民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纳税秩序逐渐改善,税收大幅增长,暴力抗税案件逐年下降(1990年以前,几乎每年都有税务干部牺牲于暴力抗税事件中)直至近年来基本消失。此外,通过宣传,税务部门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自觉性明显增强,税务文明创建、廉政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得到全面发展。

  五是税收宣传月制度使我国税收宣传工作与经济发达国家接轨。据调查,日本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建立了“税收宣传周”制度,每年11月11日~17日,举办全国性的税收宣传活动,开展多种宣传项目,向公民宣讲税收知识和有关纳税要求。法国是从1995年建立“税收宣传周”制度,规定每年3月中旬利用1周时间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活动。活动中,邀请国家领导人发表电视讲话,举办展览,散发税收知识小册子等。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与经济发达国家公民纳税意识的差距很大,这的确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也要看到,正是通过税收宣传月制度的建立,长期坚持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目前这种差距已经明显缩小。

  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税收发展民生

  为国聚财,为民收税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

  履行法律义务,依法诚信纳税

  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的犯罪行为

  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

  税收连着你我他,诚信纳税靠大家

  【相关活动】

  “税收知识有奖问答”助推税收宣传月

  什么是税收?税收面前,纳税人该如何行使权利及履行哪些义务?在全国第26个税收宣传月到来之际,顺义区地税局联合北京晨报社共同推出“税收知识有奖问答”活动,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提升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与遵从。

  顺义区地税局作为全市范围内推广依法行政工作的典型,始终把提升人的素质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其举办的“红领巾走进税务蓝”、纳税人学堂、税收宣传进校园等活动,增强了全民税收法治观念,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税收工作的认知度。今年,顺义区地税局被国家税务总局评为“全国税务系统法治基地”。

  作为顺义区地税局成为“全国税务系统法治基地”后首次推出的税收法治主题活动,“税收知识有奖问答”即日起正式启动,活动分为前期税收法规知识普及、发布问卷、问卷收集并公布答案及中奖名单三个阶段展开。从本期开始,知识普及将于每周二与读者见面,共分四期。问卷将于4月中上旬发布,试题为20道单项选择题,其答案均能在前期的四次知识普及中获得。除了报纸外,“北京晨报读者俱乐部”官方微信平台将同步发布活动内容。本次活动将设置100名幸运参与奖,敬请关注。

  什么是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从各国政府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具有“返还”的性质,即最终要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分配,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式用之于纳税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这是纳税人享有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并通过预算安排将之用于财政支出,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设,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要。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均衡的,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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