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

时间:2022-04-07 12:35:06 资产评估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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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

  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登记的资产评估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资产评估工作。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

  合同的格式条款

  1.提示说明义务及举证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合同无效,条款自然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格式条款本身无效:霸王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格式条款解释

  (1)理解有争议:按通常解释;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提示】上述情形均不会导致条款无效。

  合同生效的期限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区别

  所附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所附时间:迟早会发生(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2)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1.合同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提示】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提示】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6)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

  【提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7)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2.无效合同的确认

  谁认定合同效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合同无效不影响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方法条款效力

  3.无效合同的后果处理

  (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赔偿;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收归国家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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