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0-08-26 20:37:30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霍尔果斯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霍尔果斯——一座位于中国最西部的中小城市,与哈萨克斯坦隔霍尔果斯河相望,常住人口不足10万人。就是这样一个西部小城,却越来越吸引中国企业家的目光,甚至众多公司不远万里来霍尔果斯开设公司、设立办事处。而这一切的缘由都得益于霍尔果斯市推出的“重磅税收”优惠。其实关于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早已推出,但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霍尔果斯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一、股权投资类

  1、新注册

  ①其他有限类

  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地方税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实际税率为12%;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采取先佂后返的支持方式,将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发展。

  ②合伙制企业

  企业所得税为零,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二、影视传媒、软硬件开发企业、创业投资和新能源

  (一)、税收优惠

  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20%、25%、30%、35%的比率予以扶持,其中软硬件开发企业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

  三、总部经济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给予50%扶持资金。

  四、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

  (一)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缴纳税款,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20%、25%、30%、35%的比率予以奖励。

  (二)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企业,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以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5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投入按照设备投入的1%给予补贴。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

  为加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促进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赋予霍尔果斯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本区开发内均适用。

  二、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奖代免得方式,由开发区财政局将免征得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奖励得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所得得第一笔收入。

  三、开发区鼓励投资得十大产业

  (一)国际贸易物流;

  (二)金融产业;

  (三)总部经济;

  (四)高新技术产业;

  (五)会展经济;

  (六)高端旅游、文化产业;

  (七)农产品精深加工;

  (八)生物及制药产业;

  (九)机电产品、汽车、大型建筑机械及矿山开采设备配套组装加工;

  (十)进口资源(油气、稀有金属等)加工。

  四、开发区鼓励类投资产业享受财政奖励补贴政策

  (一)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缴纳税款,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20%、25%、30%、35%的比率予以奖励。

  申报程序: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2月15日前,纳税人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及公司申请报告提交开发区招商局,由开发区招商局会司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对开发区财政的贡献额进行核定,计算奖励额度,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于2月底前兑现奖励。

  (二)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企业,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以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5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投入按照设备投入的1%给予补贴。

  伊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设立企业上市引导扶持资金,支持注册地在伊宁市的企业登陆新三板和中小板融资解决经营资金需求。上市融资规模在1000-2000万元的企业,市财政提供60万元引导资金帮促企业完成上市手续,融资规模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的企业,提供100万元引导资金。

  2、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鼓励全社会力量积极为伊宁市引入、创办企业。凡引入并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高于元的按5亿元计算);业主自带项目来伊投资建设的,对项目法人直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不满1亿元的项目,1000-5000万元以下奖励2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

  3、经考核属于按期投产的园区鼓励类项目,企业享受2年期新购设备与厂房建设投资贷款利息(按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生产设备或厂房建设投资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贴30%,涉及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设备肉孜额度或厂房建设投资额度予以贴息,贴息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对新设立的咨询、设计、财务、科研、产权交易、法律、中介、会展、宣传策划、旅行社等服务机构,凡利用伊宁市国有资产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前两年免房租,后三年参考周边市场房租的50%减免;如无合适国有资产场地,由边合区、伊宁园区负责安置,并按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标准,补贴企业前两年100%房租,补贴后三年50%房租;如企业在边合区、伊宁园区按规划自建营业建筑,对照周边租金平均价格,按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标准,执行补贴企业前两年100%房租,补贴后三年50%房租。

  5、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首开区注册成立总部办公、研发、结算的企业,当年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园区购买自用办公房,按购房价的5%给予优惠,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对在疆外购置原料及产品运出抵达疆外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发生的运量,给予20%的铁路运费补贴(仅限于疆内运输距离部分)

  7.注册在伊宁市的外向型生产企业或外贸进出口企业,在伊宁市口岸报关,年度出口产品达100万美元,且出口额较上年增长的,对其增加额申请自治区给予奖励。上年出口地产品额达100万至300万美元,对其当年出口增加额每一美元奖励0.09-0.13元人民币。

  8、对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比上一年度的增加额度申请自治区补贴奖励;对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并完成比上一年度进出口增长18%调控目标的企业,在以上基础上再申请自治区一次性分档奖励。

  9、对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至5亿美元的企业,且比上年增幅达到18%以上,在原出口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申请自治区一次性奖励50——130万元。

  10、鼓励电商创业,现有经营实体转变营销方式开展电子商务。对首次利用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零售,经营期满两年的,按期两年的平台技术服务费年费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从外地引进在伊宁市注册、运营、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次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网络零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信用认证、创业服务、技术服务等电子服务企业,经认定后。按其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相关荣誉称号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年在年网络零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评选电子商务3强企业,对3强企业负责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12、鼓励投资创办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经认定后,按电子商务产业专用的建筑面积对园区运营主体进行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第一年100元/平方米、第二年80元/平方米、第三年50元/平方米,三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园区自办快递业务的,每办一个品牌快递公司补助10万元。

  13、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开拓市场。在高新区纳税,对财政产生积极贡献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审定后,前三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予以奖励。

  14、鼓励企业本地户籍用工,根据伊宁市户籍用工实际人数可连续三年享受社保补贴补助50%。

  15、企业用工中,本市户籍人员比例达到实际用工人数的70%以上,且本市户籍人员同一人次连续签订劳动合同超过5年的,经劳动部门认定后,按200000元/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16、园区内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批准引进的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和补贴。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专项经费,一次性资助标准为5—20万元不等。

  17、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安置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执行工资标准高于伊宁市最低工资标准200元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用于对本市户籍普工培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五、纺织服装业

  1.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新财建430号)

  补贴对象:2016年5月8日起,纺织服装企业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门用于生产纺织服装产品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补贴方式:固定资产贷款: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

  适用范围:在新疆注册和生产销售服装范围的企业

  2.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新财建431号)

  补贴对象:从2016年5月8日,企业生产服装,巾被类、家用套件类、毯类、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

  补贴方式: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运费补贴。

  适用范围: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纺织服装企业。

  3.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新财建[2014]432号)

  补贴对象:从2016年5月8日企业生产毛纺、麻纺织产品,毛纺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织线、布类产品。

  补贴方式: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每吨补贴800元。

  适用范围: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麻纺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

  4.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新财建[2014]433号)

  补贴对象:从2016年5月8日,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

  补贴方式: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胶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棉纱线与用棉量的折算,以国家海关总署颁布的2013年第24号公告“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的公告”为标准;粘胶纱与粘胶短纤用量按1:1单耗系数折算)。

  适用范围:在新疆区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独立核算纺织企业。

  5.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新财建434号)

  补贴对象:从2016年5月8日对以新疆地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区的棉纱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和棉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在现有运输费用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

  补贴方式:北疆和东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补贴700元;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

  适用范围:在新疆注册和生产销售纺织服装的企业。

  6.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新财建587号;新发改能价2340号)

  补贴对象:从2016年5月8日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用电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补贴方式: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适用范围:凡在新疆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7.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增值税使用政策(新财预116号)

  补贴对象:从2016年5月8日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用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企业发展。

  补贴方式: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扶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为优化投资环境、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等。

  适用范围:按照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在新疆注册并且在当地实体经营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但限于在新疆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0%并且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全部企业员工人数比重不低于60%的纺织服装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

  8.资金直补(企业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新财建16号)

  补贴对象: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的纺织服装企业。

  补贴方式:岗前培训补贴,按每人1800元标准予以补贴。企业新招录员工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适用范围:按照新疆发挥在那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新增建设投产的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服装、印染、化纤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2、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4、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企业。

  9.实行企业先缴,财政后补,自治区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新财建17号)

  补贴对象: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的纺织服装企业。

  补贴方式: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纺织服装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1、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2、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4、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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