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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知识要点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已形成了由证监会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律监管,证券金融公司监测监控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核心概念与本质
(一)业务定义
融资融券业务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融券交易),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其核心在于通过 "融" 的机制,让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或证券为担保,撬动更多交易资金或获取交易所需证券,本质是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模式。
(二)两大交易类型
融资交易:投资者以担保物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交易模式,属于多头交易。适用于投资者预判证券价格上涨但资金不足的场景。
融券交易:投资者以担保物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到期买入同等数量证券归还并支付费用的交易模式,即 "卖空"。适用于投资者预判证券价格下跌但无对应证券持仓的场景。
(三)核心功能
融资融券具备四大基础功能:一是价格发现,通过多空双方的交易行为反映市场预期,助力形成合理价格;二是市场稳定,抑制单边市场波动,缓解极端行情;三是流动性增强,增加证券交易活跃度;四是风险管理,为投资者提供对冲市场风险的工具。
二、参与主体与准入条件
(一)核心参与主体
证券公司:需经证监会批准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负责客户征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不得诱导不适格客户参与或违规挪用担保物。
投资者:个人或机构投资者,需满足适当性要求并通过券商审核。
监管与自律机构:证监会负责行政监管,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负责监测监控。
(二)投资者准入标准
个人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部分券商放宽至 75 周岁);
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少于半年;
最近 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 50 万元(含现金、股票、基金等);
风险测评结果为 C4 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专业机构投资者可豁免交易时间和资产规模限制。
1、问:能否介绍下融资融券的法律规则体系?
答: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规则体系,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了融资融券的法律地位;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部门规章,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业务许可、担保物、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证券业协会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权益、融资融券交易的流程、标的证券与担保物的管理、登记结算业务和风险监测监控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整体上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则体系和机制已建立健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2、问:能否介绍下融资融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及其监管职责?
答: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已形成了由证监会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律监管,证券金融公司监测监控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证监会制定融资融券相关业务准则,审核、批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稽查处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等。证券业协会组织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的专业评价,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证券交易所设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依托技术平台实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前端控制,实时监控融资融券异常交易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督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资金划转等情况。证券金融公司依法履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和风险监测监控职责,依托融资融券统计监测系统,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业务风险。
3、问:目前融资融券有哪些风险控制机制?
答:一是严格禁止“裸卖空”。投资者必须向证券公司融入相应证券才能卖空。二是实施融券卖空提价规则。投资者融券卖出的报价不得低于前一笔交易的成交价。三是严格管理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不能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5%;单一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不得超过该股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25%;单一标的ETF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不得超过该ETF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75%。四是证券交易所实行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制度,每日公布融资融券交易及余额情况;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控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余额占其流通市值的比例等风险指标以及融资融券异常交易情况,能够通过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暂停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等措施防范业务风险。五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统计监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情况。证券金融公司收集汇总证券公司报送的融资融券相关数据,建立统计报表、风控指标及动态监控体系,监测分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必要时可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示等措施向证券公司提示风险。六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开展转融通业务。对单一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单一证券的转融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能够视情况调整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证券公司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转融通费率等,通过这些市场化措施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4、问:为什么禁止裸卖空?我国如何从制度和技术上禁止裸卖空?
答:裸卖空,又称无交收保障的卖空,是指投资者没有借入证券或没有确定途径获得证券情况下的卖空行为。由于“裸卖空”虚增了证券数量,可能打压股价,造成市场恐慌,加之往往导致交收失败,扰乱证券交收秩序。我国融券交易严格禁止裸卖空,以维护卖空交易的稳定运行和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第3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实务操作中,证券交易所接收到融券卖出指令时,会对证券公司融券专户是否有足额的相应证券供客户融券卖空进行前端检查,有足额证券才能达成交易,否则交易所交易系统认定为无效指令并予以拒绝。由此,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上杜绝了“裸卖空”行为的发生。
5、问: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选取条件是什么?
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标的股票。自两融业务开展以来,沪深交易所分三次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截至目前,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共有700只,其中沪市股票400只,深市股票300只,包括主板股票143只、中小板股票123只和创业板股票34只。
6、问: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最大为几倍?
答: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以证券充抵保证金,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需按照不同折算率进行折算。根据上述规定,按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总资产与自有资产的比值计算,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比例最大为三倍。当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且担保物全部为现金时,融资融券杠杆比例达到最大倍数三倍。当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高于50%,或担保物包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时,融资融券杠杆比例低于三倍。
7、问:哪些情况可能引发强制平仓?
答:有三种情况可能引发投资者被强制平仓:一是投资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融资融券债务;二是维持担保比例降至130%以下,证券公司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客户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三是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8、问:融资融券交易可能面临哪些主要风险?
答: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还存在着特有的风险。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证券投资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交易亏损风险。二是投资者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三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四是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暂停特定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或整个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等带来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达到投资目标。
9、问: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第一,结合自身的财产收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理性分析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避免盲目跟从开户。第二,在开户与签约环节,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等内容的讲解,不清楚的可要求证券公司详细说明,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认真阅读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所有条款,理解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期限、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方式,追加保证金和清偿债务的方式等,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收费标准、权益处理、违约处理以及纠纷处理等事项。第四,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中所有条款,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因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以及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业务风险。
10、问:投资者应如何控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
答:投资者应增强融资融券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建议投资者做到以下五点:第一,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掌握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第二,充分了解标的股票的选取条件与标准,理性地选择投资对象。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股票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第三,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注重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尤其对于近期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应结合股票基本面情况审慎投资,合理适度运用融资融券工具,避免融资跟风炒作概念股、题材股等风险较大的股票,防范价格回调风险。第四,多样化投资分散风险,避免集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单只市场风险较高的证券,防止因个别证券价格下跌使得担保品总价值大幅缩水,从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大幅下跌,触发强制平仓风险。第五,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
一、融资融券内涵
我们平时所说的融资融券交易指的是具备该交易资格的相关证券企业在收取一定担保物后,向具备开立信用账户资格的客户出借资金,从而使其可以买入上市证券或该企业出借上市证券来供其卖出,其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和融券及券商对于投资者的融资和融券。融资融券交易包含两类,即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二、融资融券特征和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一) 融资融券使得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系更加紧密
我国的金融市场主要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这两种市场本来是相互独立的,由于银行的闲置资金不能合法有效的进入证券市场,使得资金没有流通到其真正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这使得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高效性难以得到保障。而融资融券业务的出现,使得二者取得了联系,并通过资金和证券借贷使得银行、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有机结合体,极为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 二) 融资融券使得证券公司盈利结构得到有效的改善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公司的模式逐步趋于完善,但是公司的盈利模式相比较来说还是比较单一的,其主要的收入依然是靠着经纪业务来支撑的。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后,原又的经纪业务不仅不会受到影响,其规模还可以得到扩大,使得经纪业务的收入得到增长,同时客户在使用融资融券业务时,还会产生手续费和利息,这都使得证券企业的盈利结构得到了有效的改善。
( 三) 融资融券促使证券经纪业务逐渐向优质券商集中
由前边的论述可以看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可以使得证券公司的的盈利结构得到完善,其经纪业务可以得到有效地扩展。由于优质券商具有资金充足,管理水平高、提供服务种类多的优势,可以满足不同客户对于融资融券的需求,使得客户在享受方便的同时,更加投入到融资融券业务中; 优质券商的高水平管理,可以使得整个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更好的保障投资者和自身的利益,使得经纪业务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
( 四) 融资融券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
融资融券业务给投资者创造了以小博大的机会,同时也增加了其投机的心理。部分投资者在得到内部传出的相关消息后,会对融资和融券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获取利益,这虽然使得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但是使得整个市场的稳定性变差,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加剧,不加以解决,将影响其健康发展。
三、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融资融券业务在国外已经有成熟的模式,我国将其引进,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融资融券业务发展严重失衡,融券业务发展严重滞后
在将融资融券业务引入我国后,融资业务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都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融资余额总量达到4000 亿元。但是相对融资业务来说,融券业务的发展却难以令人满意,虽然融券余额总量达到了将近30 亿元,但是和融资业务余额总量的差距进一步拉大,由先前的相差72倍进一步拉大到130 多倍,发展速度远远落后融券业务,而且照目前的趋势来看有进一步拉大的可能,这种发展的不平衡最终会影响到证券市场,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 二) 标的证券仍有扩容的空间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融资融券可以用来交易标的证券已初具规模,大约能有700 只左右,占我国股市股票的比例可以达到20%左右,但是从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所占的比例还是比较小的。我国的近邻日本标的证券的数量占上市股票总数的70% 还多,从此我们不难看出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所占的比例还有很大的扩容空间。
( 三) 融资融券费率偏高
在整个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会产生交易成本,这部分成本主要表现为融资利率及融券利率。在我国,融资利率及融券利率大约为9% - 10%,而美国二者的利率都维持在2%左右,我国近邻日本二者的利率维持在3% 左右。从这些融资融券交易发展比较好的国家不难看出,我国融资融券费率偏高,这使得融资融券交易成本偏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
( 四) 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整个社会没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及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遇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使得融资融券业务进行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另外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失信的成本较低,这使得一些证券企业抱着侥幸的心理钻法律的空子,给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体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些都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四、完善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针对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目前工作中的问题,才能保证融资融券业务更好的开展。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相关的工作:
( 一) 增大融资融券规模,提高融券的份额
通过提高管理和经营水平,并进行大力宣传和采取各种促销手段,进一步增大融资融券规模。在开展相关业务的同时,在保证整体规模扩大的前提下,采取各种管理和营销手段,提高融券的份额,使得融资和融券业务发展均衡,从而使得融资融券业务可以更加全面,健康、快速的发展。
( 二) 建立和完善融资融券相关配套制度的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融资融券交易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健全和建立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交易机制进行,形成一整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使得证券市场可以安全有序的进行相关的交易。在规章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各条款要做到切实可行,切不可假大空。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研究出对投资者的保护制度,建立起安全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平台,从而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提高投资者自身的水平; 完善上市公司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 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管理体系。
( 三) 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监管体系
完善的融资融券监管体系是融资融券业务顺利开展的有力保证。在具体的工作中,需要首先树立市场化监管的观念,即事前监管。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监管部门相互协调机制。使得各监管部门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可以互通有无,发挥各自的优势,保证监管工作更加有序、高效的开展,减少和规避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类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对于我国证券和股票市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其重要的组成部门,其开展的好坏对于证券和股票市场的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针对融资融券交易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使其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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