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基本知识要点

时间:2022-11-16 09:50:26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融资融券基本知识要点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融资融券基本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融资融券基本知识要点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不同?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必须有足额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用于卖出。

  (2)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杠杆效应。

  (3)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与证券公司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与证券公司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有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4)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三、境外市场有哪些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目前,境外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有集中授信和分散授信两种模式。

  (1)集中授信。集中授信是指由一个或多个专业化的、甚至带有一定垄断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和资金的转融通,或由其直接对投资者提供信用。按照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集中授信模式又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只负责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由证券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融资融券。双轨制是指证券公司既可对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也可直接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集中授信模式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为代表。

  (2)分散授信。分散授信是指没有制度化的集中授信机构,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由大量的、分散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办理,授信机构资金不足时,可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拆借;证券不足时,可向其他投资者借入。分散授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上述两种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利弊。分散授信模式的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操作简单,但政府监控较难,对证券公司等参与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要求较高;集中授信模式则有利于隔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风险,方便政府监管,但操作较为复杂。

  四、我国目前采取了何种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沟通渠道还不是很通畅、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有待增强、金融监管水平也还有待提高,因此,现阶段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了“集中化、单轨制”的业务模式,即由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

  现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不同投资者的担保品不能混用。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

  五、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交易有何积极意义?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

  (1)价格发现功能:融资融券机制的存在,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

  (2)市场稳定功能: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即融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要通过卖出所买入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融券卖出的投资者,则要通过买入所卖出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证券。因此,融资融券机制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3)增强流动性功能: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风险管理功能;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还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方便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此外,在我国现阶段,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

  六、能否介绍下融资融券的法律规则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规则体系,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了融资融券的法律地位;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业务许可、担保物、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证券业协会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权益、融资融券交易的流程、标的证券与担保物的管理、登记结算业务和风险监测监控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整体上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则体系和机制已建立健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七、能否介绍下融资融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及其监管职责?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已形成了由证监会行政监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证券金融公司监测监控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证监会制定融资融券相关业务准则,审核、批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稽查处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等。证券交易所设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依托技术平台实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前端控制,实时监控融资融券异常交易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督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资金划转等情况。证券业协会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证券金融公司依法履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和风险监测监控职责,依托融资融券统计监测系统,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业务风险。

  八、目前融资融券有哪些风险控制机制?

  (1)是严格禁止“裸卖空”,并防止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变相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市场稳定运行。投资者必须向证券公司融入相应证券才能卖空,且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2)是实施融券卖空提价规则。除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外,投资者融券卖出的报价不得低于前一笔交易的成交价。

  (3)是严格管理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根据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与其净资本挂钩;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受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限制;单一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股票市值取较小者(或融券余量)受该股上市可流通市值(或可上市流通量)的比例限制;单一标的ETF的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ETF市值取较小者(或融券余量)受该ETF上市可流通市值(或可上市流通量)的比例限制。

  (4)是证券交易所实行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制度,每日公布融资融券交易及余额情况;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控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余额占其流通市值的比例等风险指标以及融资融券异常交易情况,能够通过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暂停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等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5)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统计监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情况。证券金融公司收集汇总证券公司报送的融资融券相关数据,建立统计报表、风控指标及动态监控体系,监测分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必要时可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示等措施向证券公司提示风险。

  (6)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开展转融通业务。对单一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余额受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比例限制;单一证券的转融券余额受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限制。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能够视情况调整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证券公司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转融通费率等,通过这些市场化措施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九、为什么禁止裸卖空?我国如何从制度和技术上禁止裸卖空?

  裸卖空,又称无交收保障的卖空,是指投资者没有借入证券或没有确定途径获得证券情况下的卖空行为。由于“裸卖空”虚增了证券数量,可能打压股价,造成市场恐慌,加之往往导致交收失败,扰乱证券交收秩序。我国融券交易严格禁止裸卖空,以维护卖空交易的稳定运行和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实务操作中,证券交易所接收到融券卖出指令时,会对证券公司融券专户是否有足额的相应证券供客户融券卖空进行前端检查,有足额证券才能达成交易,否则交易所交易系统认定为无效指令并予以拒绝。由此,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上杜绝了“裸卖空”行为的发生。

  十、哪些情况可能引发证券公司处分客户担保物?

  有三种情况可能引发证券公司按约定处分客户担保物:

  (1)是投资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融资融券债务;

  (2)是维持担保比例降至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以下,证券公司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客户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

  (3)是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十一、融资融券交易可能面临哪些主要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还存在着特有的风险。

  (1)是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证券投资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交易亏损风险。

  (2)是投资者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被证券公司处分担保物的风险。

  (3)是如果证券公司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是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预定终止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5)是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展期需求,但因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方面不符合证券公司规定的标准,或未在合约到期前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办理展期等,将面临无法展期的风险。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达到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上述规定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其中,“5%以下”不包含5%。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证券公司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上述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十三、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结合自身的财产收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理性分析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避免盲目跟从开户。

  第二,在开户与签约环节,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等内容的讲解,不清楚的可要求证券公司详细说明,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认真阅读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所有条款,理解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期限、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方式,追加保证金和清偿债务的方式等,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收费标准、权益处理、违约处理以及纠纷处理等事项。

  第四,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中所有条款,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因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以及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处分担保物等业务风险。

  十四、投资者应如何控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

  投资者应增强融资融券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建议投资者做到以下五点:

  第一,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掌握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

  第二,充分了解标的股票的选取条件与标准,理性地选择投资对象。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股票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

  第三,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注重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尤其对于近期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应结合股票基本面情况审慎投资,合理适度运用融资融券工具,避免融资跟风炒作概念股、题材股等风险较大的股票,防范价格回调风险。

  第四,多样化投资分散风险,避免集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单只市场风险较高的证券,防止因个别证券价格下跌使得担保品总价值大幅缩水,从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大幅下跌,触发担保物处分风险。

  第五,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

  十五、什么是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是投资者为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十六、什么是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存管银行开设的资金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十七、什么是名义持有人?

  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委托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规定,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十八、什么是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是投资者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情况,在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证券公司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并公布公司允许的标的证券。

  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限于其认可的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

  十九、作为标的证券的股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

  二十、作为标的证券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目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二)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一、作为标的证券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上市开放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目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二)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二、作为标的证券的债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目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

  (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三、什么是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投资者提出融资、融券额度申请后,证券公司评估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价值,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在满足保证金比例的前提下,授予投资者的可融资或融券的最大额度。授信额度必须低于证券公司对单个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

  二十四、什么是保证金?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其市值为基础,按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进行折算,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

  二十五、什么是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

  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相关规定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4.2条。证券公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

  例: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100元现金和100元市值的A证券,假设A证券折算率为7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元(100元现金×100%+100元市值×70%)

  二十六、什么是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少,杠杆效应越低。

  二十七、什么是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下限由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

  例: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该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为100%,则该投资者可融资买入1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100%)的证券。

  二十八、什么是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下限由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

  例: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该投资者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

  二十九、什么是担保物?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即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资产构成其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三十、什么是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 =(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 + 利息及费用总和)。

  根据交易所细则规定,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投资者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证券公司可以与投资者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三十一、已停牌股票是否能充当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

  根据沪深交易所相关细则,保证金可以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细则并未明确禁止将停牌股票提交为担保物,但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如果证券原先存在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之后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证券公司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相关规定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4.1条、4.2条、4.9条。

  三十二、融资融券的期限是多久,是否可以展期?标的证券停牌是否可以延期?

  根据相关规定,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证券公司与其客户自行约定。相关规定详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16条、3.8条。

  三十三、融券卖出股票后,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红股,是否需要投资者对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投资者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一)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投资者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三)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投资者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拓展: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为融券交易。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010年1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首批申请试点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加强内控,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2.开展业务需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4.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在公司总部。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一业务决策机构一业务执行部门一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5.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1.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2.客户的账户体系。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四)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首先由客户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申请。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证券公司应当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前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

  (五)融资融券的一般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账户。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差额。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强制平仓指令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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