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法律法规知识点

时间:2020-11-07 15:20:55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2017土地登记代理法律法规知识点(精选)

  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正在进行中,为了方便大家复习,小编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考试的知识点,欢迎阅读参考:

2017土地登记代理法律法规知识点(精选)

  编制出让方案

  对于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宗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订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严格确定供地方式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用途以外的其他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原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失去诉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原告资格的转移制度是为了保护接受原告资格的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来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原告资格,但由于其死亡或者终止等原因,失去了诉讼权利能力。接受原告资格的主体本来没有原告资格,因与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存在某种法律上的关系,在这些主体失去原告资格后,获得了原告资格。获得原告资格,意味着他们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是以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诉讼。原告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形:

  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的

  在这种情形下,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贝鲁养关系的亲属。

  此外,在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在这种情形下,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终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的消灭、结束和变更。其终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生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组织消灭。即组织的资格在法律上最终归于消灭和结束,其权利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承受。

  2)组织分立。即原来的组织分解为两个以上的部分,成为两个以上的.新组织。两个新组织承受原组织的权利,都向法院起诉,为共同原告。

  3)组织合并。即两个以上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并组成一个新组织。合并后形成的新组织承受原组织的权利。

  在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属于继续诉讼的,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继续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以下因素:

  1)人民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包括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合理分工;

  2)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便利地办理案件;

  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

  4)根据不同情况,便于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一般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作了便于原告参加诉讼的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其中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又合称为"法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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