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会工作守则和实务指引

时间:2020-08-26 19:01:08 社会工作者 我要投稿

香港社会工作守则和实务指引

  香港的社会工作一直是我们的学习对象,下面整理了香港社会工作守则和实务指引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前言

  《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首次刊宪生效。社会工作者注册局制订《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实务指引》的目的在于协助社工加深对《工作守则》 的了解,并透过《实务指引》的具体条文使社工更能掌握《工作守则》的要旨及其演绎,从而遵守及落实《工作守则》所厘订的准则。

  《实务指引》并非《工作守则》的一部份,而只是一份参考文件。当注册局处理社工是否违反专业操守时,不会单以有关行为是否符合《实务指引》,而作出裁决依 据。然而,纪律委员会可中肯及适当地运用有关《实务指引》,包括分析所研讯的投诉个案等等。若纪律委员会在此情况下以《实务指引》作为参考,委员会将会考 虑该个案的所有资料与事实根据,而不会因以《实务指引》作参考而使委员会的酌情决定权受限制。

  由于纪律委员会在纪律研讯时可将《实务指引》作为参考,故此注册局会尽量安排以确保社工获知或取得最新版本的《实务指引》。若需要修订《实务指引》,注册局会先咨询社工。注册局并会于通过《实务指引》的修订本后以各种方法通知社工。《实务指引》作为一份参考文件,不能尽列所有可能的情况或照顾到每一个环节。社工于处理问题时应以《工作守则》为大原则,以《实务指引》为参考。为了向其服务对象提供适切及专业的服务,社工应与时并进,紧贴可能不时修订的香港法律。社工并因应当时情况,在考虑、平衡其服务对象的利益及其他有关人士(包括家庭成员、机构、社群、社会等)的权益后,作出专业及负责任的判断。

  原则及实务

  (1)、与服务对象有关职责

  1、社工首要的责任是向服务对象负责。

  实务指引

  除非其他人的安全及权利会受损害,否则应将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

  社工应在能力范围内,根据个人的教育、训练、在督导下取得的经验及合适的专业知识及能力,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社工若要试行新的工作方法及技巧,应告知其服务对象并获其允许,更须取得其僱用机构及上级的认可。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已获其服务对象允许,社工仍不能牺牲服务对象的利益。

  假如服务对象所面对的难题并非社工个人能力、或机构的资源与服务范围所能解决时,应予适当转介。如遇紧急情况,即使所需服务超乎机构的服务范围,社工仍应予以处理,提供实时所需服务,并在有需要时作出转介。

  当社工知悉其个人原因及价值观上的冲突,可能使提供的服务变得不适当或不足够,或会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时,应避免向该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社工应尽量避免可能导致与服务对象利益冲突的关系及/或承担。假如利益冲突可能发生或无可避免,社工应尽可能表明立场并将利益上的冲突知会服务对象,及使服务对象知悉他有要求终止或调动服务的权利。

  除于特殊或非社工所能控制的情况外,社工应在转职或调动工作岗位或终止服务时,小心考虑所有环境因素及将一切可能发生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并作出恰当安排,以协助服务对象应变,及将工作交托给另一位同工。

  文化意识

  2、社工应认同其服务的社群在种族及文化方面存在差异。

  3、社工应对其服务对象的文化熟悉和敏锐,并明白到他们之间在族裔、国家本源、国籍、宗教和习俗各方面的分别。

  知情决定及自决

  4、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悉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适切的服务,且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所要作出的承担与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实务指引

  社工应在提供服务初期,以切合服务对象背景及能力的方式,在可能范围内,使他们知悉所接受服务的权利、义务、机会和风险。

  社工不应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致使服务对象不能获得应有的权益,或可能在未能掌握具体情况下,作出重要的决定。

  社工应将自己的名字、职位、角色与及注册社工的身份,正确地告诉服务对象。社工应将投诉的途径告诉服务对象,且绝对不应阻止服务对象向僱用机构或其他有关当局提出针对他们的投诉。

  5、如果服务对象是在强制情况下使用服务,社工应向服务对象清楚说明他们的权利和权限,并协助他们尽量获取最大的自主权。

  6、因应服务对象在自决权方面的限制,社工应鼓励服务对象尽量参与有关其目标、选择和可获得服务的决定。

  实务指引

  社工应鼓励服务对象发挥其自决及自主的能力。对幼童及智障人士,社工应尊重其权利,并尊重他们作出与其利益有关的`决定的能力。

  使用资料及保密原则

  7、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在保障私稳和保密个人资料方面的权利,除非其他法例特别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有所订明。社工也应尽可能充分告知服务对象在某种情况下,保密性所受到的限制,搜集资料的目的及资料的用途。

  实务指引

  受僱于某一社会福利机构的社工是该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代理人,除非已获指派处理某一个案或协助(包括督导)同工处理该个案,社工并无接触其档案的权利。

  与同工分享资料,必须有目的地进行,例如这样做是为了从同工处取得与个案有关的意见或支持。在机构内部会议中,分享资料必须在有目的和与专业交流有关的情况下进行。

  当有需要让非专业同工(例如打字员)接触机密资料时,社工应采合理步骤去提醒他们需要把有关机密资料予以保密。假如社工认为这原则未获遵行,应采合理行动 去防止重蹈覆辙。个别社工应提高警觉,在有需要时须提醒各协作同工避免泄露机密资料。

  当有充分证据显示对服务对象或可能受其行为影响人士的安全或利益构成真确、迫切又严重的危机时,社工即使未有在事前取得服务对象同意,亦应采取其认为必须 的步骤去通知有关的第三者。如有怀疑,咨询有关人士,例如富经验的同工和专业团体,将会是审慎的做法。至于社工应否将超越保密规限的情况知会服务对象,则 须用常理去判定该危机会否恶化。

  从认识服务对象人士征集资料,而可能会揭露了服务对象正接受社工服务时,除非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所订的有关保障资料原则,社工应事前向服务对象取得知情首肯。服务对象有权知道在他们的个案档案内所收藏有关其个人或由其提供的资料,或因此而引发的资料,例如社工的意见、判断、处理计划等。服务对象亦可接触其他不同来源的资料或因而引发的资料。除非其他法例特别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有所订明,否则社工在行动前必须先取得服务对象知情首肯。要有充分证据显示,若服务对象行使接触资料权利,会危害服务对象或有关人士的安全或利益而亟待关注,该权利始会受到限制。如服务对象的监护人欲索取有关服务对象的资料,必须先取得服务对象的知情首肯,同时,社工亦须判断服务对象有否能力作出适当的决定及所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服务对象的利益。

  在任何情况下,社工不应用任何储存方法,继续私自保留前服务对象的档案或资料于任何纪录上。

  8、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应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相关机构的同意。

  实务指引

  除了在转移或转介个案情况下,所有足以识别服务对象的资料(例如:名字、地址、学校名称或工作地点等)皆不能以任何沟通方式传递。

  社工必须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的僱用机构知情首肯,始能将服务对象资料公布如社工认为服务对象没有能力作出适当判断,则社工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知情首肯。在向与服务对象并无紧密关系的人士(例如:邻居、工作伙伴、校内教师等)提供个案资料时,社工对任何可能揭露服务对象身份的部份内容,应作合理删除。如有必要公开服务对象个人资料,社工应先取得其同意,并就其是否有能力估计其决定的后果作一评定。

  9、社工应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和维持透过电子媒介传达至其他人士的资料的保密,并应尽量避免披露足以识别服务对象身份的资料。

  10、当社工透过电子媒介提供服务时,应告知服务对象有关该等服务的限制和风险。

  11、除非能确定私隐得到保障,否则社工不应在任何环境下讨论机密资料。

  实务指引

  社工不应在公众地方,讨论机密资料。如果服务对象不听从社工的劝喻而公开讨论其本人个案的内容,社工有责任警告该服务对象有关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后果。

  12、当法律程序在进行中,社工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保护服务对象的机密资料。

  实务指引

  除非其他法例特别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有所订明,否则若警方要求社工提供有关其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社工应先取得服务对象的知情首肯。在有需要时,社工应作出专业判断,衡量提供资料会否危害服务对象或其他人士的人身安全或利益。如警方有搜查令,则社工须与警方合作,提供基本及必要的资料,或视乎需要,例如就应否提出申请暂缓该搜查令但又不会阻差办公,寻求法律意见。

  除非其他法例特别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有所订明,否则如法庭或经法律授权的机构指令社工,在没有得到服务对象的同意下,披露机密或因社工的身份而获得的资料,而披露该等资料又可能会损害服务对象,社工应向该法庭或该机构要求或申请撤回有关指令、尽可能收窄该项指令所涉及的范围、或密封该等纪录,不让公众人士查阅。

  利益冲突

  13、社工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借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实务指引

  当服务与专业关系已不再需要或已与服务对象的需要或利益脱节,社工应终止该服务或关系。社工不得利用专业关系以获取财物上的收益。社工不得运用专业关系谋取政治利益。社工不得影响服务对象,使其投票给自己或其所属政治团体的候选人。社工应采取步骤使其僱用机构在接受政治人物或政党赞助、服务或协助时,采用一视同仁的政策及程序。

  社工不得运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征用他们在自己或所属的政治团体的政治选举运动中充任义工。如因处理任何个案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社工为保障服务对象的利益,应考虑抽身引退及另作服务安排。当社工发觉有移情 (transference)及反移情(counter transference)的情况,而这些情况有可能妨碍其提供服务或损害双方的工作关系时,他们应作出安排,转介服务对象予另一位社工。

  社工应尽可能避免向存有亲密、家属、私人、商业或政治关系的人士提供服务。

  性关系

  14、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是经双方同意或以强迫方式,社工不应与服务对象进行任何涉及性的活动或性接触。

  实务指引

  社工不应与服务对象性交。社工不应抚摸或用任何方法刺激服务对象的性器官。如社工在执行其专业职务时,需要察看其服务对象身体的私隐部位,有关机构应安排第三者在场。

  15、社工不应为过去曾与其本人有性关系的人士提供临床服务。

  持续提供服务

  16、如服务需要收费,社工应尽量使服务对象不会因经济能力而不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服务。

  实务指引

  社工应采步骤尽可能促使其僱用机构设立另类资助或免缴政策,且订立政策及程序去检讨难以负担的服务收费。当服务对象在缴费方面遇到困难时,社工应评估有关个案,尽可能取得其僱用机构批准,免缴服务收费,或为服务对象寻找另类资助。

  若服务对象已表明无力缴费,社工应评估服务对象是否急需服务。如属急需,社工应立即处理,并尽可能提供服务。如非急需,社工应提供有关合适的服务和资源的资料,及在需要时予以转介。

  收费措施

  17、社工应制订及维持收费的措施,使之能准确地反映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如为私人或独立执业的社工,更应使该等措施能识别由谁人提供有关服务。

  18、在提供服务之前,社工应清楚告诉服务对象各种服务的收费率和费用。

  (2)、与同工有关

  19、社工应尊重其他社工、其他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议、批评及冲突都应以负责任的态度表达和解决。

  实务指引

  当与其他社工、专业人士或义务工作者在处理有关服务对象的手法上有不同的意见时,社工应在发表公开批评前采取步骤去与有关的个人或组织分享其看法,并尝试化解冲突。在服务对象面前,社工应尽量避免批评其他社工、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社工可表达不同的意见,而非批评向同一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社工、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的意见及手法。

  对其他社工、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不得作人身攻击,包括以粗言秽语及侮辱性言论针对某人的人格及诚信。批评应以真实事件和行动为依据。

  跨界别协作

  20.社工应以公平和专业的方式执行职务及对待同工,无论对方隶属那个机构,对他们均一视同仁。

  21、社工应尽量与其他社工及其他界别的人士协作,以提高服务的成效。

  实务指引

  为了达致增强专业利益、关注及服务成效,社工应乐意与其他社工分享知识、技能和经验。当处理同一服务对象时,社工应尽量与其他社工(不管是否在同一机构工作)分享有关资料,并在执行行动计划时取得协调。

  22、当社工作为一个跨界别小组的成员时,应本着社工专业的角度、价值和经验,参与和促成将会影响服务对象福祉的决定。社工应尽量促使及协助该跨界别小组清楚界定小组整体及其个别成员的专业和道德责任。

  23、如果一个跨界别小组的决定引起关于社工道德上的问题,该社工应设法透过恰当的渠道来解决分歧。如果这样仍未能解决分歧,社工应寻求其他适当和符合服务对象利益的途径,来处理他们所关注的问题。

  督导及培训、

  24、负责督导或提供专业咨询的社工,应透过适当的进修、培训、谘商和研究,以获得和继续具备所需的知识、技能和方法,使自己能够胜任专业督导和培训方面的工作。社工应只在其知识领域或工作能力范围内提供训练或发出指示。

  25、提供督导的社工应该认同督导在教育、支援、发展和工作上所扮演的角色,而不应滥用与下属的专业关系,借以谋取任何利益。

  26、负责督导的社工有责任监察其下属按照本《工作守则》办事。

  咨询

  27、无论何时,如咨询同工是为了使服务对象获得最大利益,社工应向同工寻求意见及指导。

  28、社工应只向那些已显示其具备与须咨询议题有关的知识、专长和工作能力的同工,咨询他们的意见。

  29、当社工为了服务对象而须咨询同工的意见时,应只向该同工提供必须的资料。

  服务对象的选择权

  30、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并不应在不尊重其他机构和同工的情况下夺取其他社工的服务对象。

  实务指引

  社工不应游说正接受其他社工服务的服务对象,离开该服务而将该服务对象据为己有。但如社工确实相信其他社工的服务会对服务对象不利,社工应按「与有关同工的」中第21条的实务指引表达其关注。

  共事同工间的沟通

  31、社工与共事同工之间沟通时所谈及的内容,在未得到原说者明确许可之前,该社工不应向服务对象透露任何超出服务对象个人资料范围以外的内容。

  性关系

  32、作为督导或培训者的社工,不应与在其专业权力下督导的下属、学生或受训学员,进行任何涉及性的活动或性接触。

  (3)、与机构有关

  33、社工应向其僱用机构负责,提供具效率及效能的专业服务。

  实务指引

  如社工认为其僱用机构的政策、规条及规章正削弱其服务的效率和成效,又或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他们应促请其僱用机构注意。

  34、社工应作出建设性及负责任的行动,以影响并改善僱用机构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务求令机构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及使社工不会因执行机构的政策时而牴触这份《工作守则》。

  实务指引

  为了持守社工价值观及服务对象权利,社工应向僱用机构提交建设性评论、回应及建议。社工应就可能违反专业守则及有关规章的情况,提醒僱用机构。假如社工已试图向僱用机构反映,但机构仍然持续其不当行为,使服务对象利益正受损或可能受损,社工应将事件提请有关团体(如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注意。

  35、社工在发表任何公开言论或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是以个人身份抑或代表团体或机构名义行事。

  实务指引

  在发表个人意见或以个人身份采取行动时,除非得到其僱用机构或所属团体的批准,社工应避免使用任何与僱用机构或所属团体有关连的身份或文件。

  36、社工不应在未经其服务机构同意下,利用机构与外界的联系,为个人的私人业务招揽服务对象。

  (4)、与专业有关

  专业责任

  37、社工从事其专业工作时,应持着诚实、诚信及尽责的态度。

  实务指引

  社工不得在受药物及酒精的不良影响下执行任务.社工应让有关方面知悉某一情况所有必不可少的细节,不得隐瞒重要资料,误述或选择性地提出资料,意图欺骗或误导有关方面,致其作出不知情的决定。当遇到利益或角色冲突时,社工应自专业处境引退,或先把冲突化解,才继续从事专业活动。当社工在专业范畴内持不同意见时,应将争辩局限于有关事件的事实及看法。

  38、社工应持守专业的价值观和操守,并提升专业的知识。

  实务指引

  社工应有意识地及批判性地审视个人工作时所持的价值观及操守标准,务求与专业的规范一致。在审视过程中,社工需识别及试图克服任何个人或机构的障碍,并寻求方法与资源去将社会工作价值观及操守付诸实行。社工应尽量利用个人工作经验,通过专业交流,在发展专业知识方面作出贡献。

  39、社工应向有关机构报告任何有违专业工作守则而危害接受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并在有需要时维护那些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

  实务指引

  当应邀在专业失当调查中提供资料时,社工不得故意隐瞒其他社工专业失当的资料。社工应按个人所知,据实呈报。当应邀提供资料,以维护受不公正指控社工时,社工应尽量按所知据实呈报。社工应将其他社工的专业失当行为,提请有关团体(例如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或有能力制止该行为的有关机构注意。

  职效能力

  40、社工应只在其教育、训练、执照、证书、专业咨询、被督导的经验或其他相关的专业经验的范畴内,提供服务及声称自己具备有关的职效能力。

  41、社工应只在参与研究、训练、专业咨询,及经由熟悉该等介入方法或技巧的人士的督导后,才在实质的范畴内提供服务,或采用对他们来说新的介入技巧或方法。

  42、如果在新兴的实务领域中,仍未有普遍认可的标准,社工应小心判断,并采取负责任的措施,包括适当的进修、研究、培训、专业咨询和督导,以确保他们的工作成效,以及保护服务对象免受伤害。

  尊重

  43、社工对专业提出评论时,应持着负责任和有建设性的态度。

  实务指引

  若无事实根据,社工应避免对专业作出负面的评论。社工应视提供正面及有建设性的提议为其专业责任的一部分。

  陈述

  44、社工不应就个人资料、专业资格、证书、教育、职效能力、服务性质、服务方法或将可达致的成果,作出不确的声明或虚假的陈述。

  实务指引

  社工所提供有关个人和专业资格的资料,必须真确无讹。专业资格在此是指由学术机构及专业团体所颁授的专业资格。如有需要,社工亦应随时乐意提供文件,证明其注册社工的身份。在推广服务时,社工应避免宣示未经証实的工作成效。社工应对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及方法,作出清楚及正确的说明。

  独立进行社工实务

  45、从事私人执业或独立进行社工实务的社工,应只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一旦服务对象的需要超出其能力范围,社工应予以适当的转介。任何有关其服务的宣传,均应建基于该等社工的实际资格、经验和专长。

  专业发展

  46、社工有责任不断增进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实务指引

  为增进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社工每年宜参加不少于二十小时的专业增值活动。专业增值活动可包括训练课程/项目、讲座、会议、研讨会、论坛、工作坊等有关活动。

  47、社工有责任协助新加入社会工作专业的同工建立、增强与发展其操守、价值观、与及专业上的技能与知识。

  实务指引

  社工应尽可能乐于提供资料及意见,回应新同工的询问。

  奉召当值

  48、当有关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特别召集在场的社工,在特定的情况下提供某些服务,社工应奉召当值。

  实务指引

  当社工奉召提供协助时,应按照其个人能力,并且在遵守《注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及《注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实务指引》的大前题下进行。

  (5)、与社会有关

  49、当政府、社团或机构的政策、程序或活动导致或构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妨碍困境及痛苦的解除时,社工认同有需要唤起决策者或公众人士对这些情况的关注。

  50、社工认同有需要倡导修订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关的社会情况,促进社会的公义及褔祉。社工亦认同有需要致力推动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社工不可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不公平的政策或不人道的活动。

  51、社工认同有需要致力防止及消除歧视,令社会资源分配更为合理,务使所有人士有均等机会获取所需的资源和服务。

  52、社工认同有需要推动大众尊重社会的不同文化。

  53、社工认同有需要鼓励社会大众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制订和改善社会政策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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