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约定重要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0-11-05 15:48:16 企业培训师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可约定重要事项有哪些

  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公司章程可约定重要事项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公司章程可约定重要事项有哪些

  1 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的阐释,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 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 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

  实践中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需要更多个性化的制度设计。股东可以通过有限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需要的治理规则。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股东资格的继承。

  6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 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另行约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8 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进行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里是指,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进行限制。

  上述就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几个重要事项。公司股东以及投资人,应该充分利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用章程中自主约定事项,制定出适合自己公司运营的“个性化”公司章程,以使公司的治理方式更为灵活,激发公司更大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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