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服务技术服务档案有哪些

时间:2023-03-25 12:14:14 赛赛 其它技能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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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服务技术服务档案有哪些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资料等,主要包括基础档案、评价档案、检测档案三大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职业卫生服务技术服务档案有哪些,欢迎阅读

职业卫生服务技术服务档案有哪些

  基础档案

  基础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证书影印件;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影印件及附表复印件;

  (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记录(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和记录);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含人员签字);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原件或影印件;

  (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影印件;

  (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有效证明或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十)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汇总表(类别、仪器编号、名称、规格型号、量程、精度、购置时间、生产厂家、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十一)仪器设备购置凭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基础档案。

  评价档案

  评价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服务合同;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评价方案及审核记录;

  (四)现场调查记录、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

  (五)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六)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检测资料等);

  (七)评价报告及审核记录;

  (八)其他与评价相关的记录、资料。

  检测档案

  检测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测服务合同;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现场调查记录、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

  (四)检测方案及审核记录;

  (五)现场采样记录、现场检测记录、样品接收流转保存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原始谱图及计算过程记录等相关原始记录;

  (六)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七)检测所需的技术资料;

  (八)检测报告及审核记录;

  (九)其他与检测相关的记录、资料。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方法

  1.职业卫生档案要专人管理,永久保存;

  2.职业卫生档案的案卷归档: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皮、编号,装订成册;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3.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4.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5.档案室库房要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6.对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借阅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利用情况要进行登记。

  7.借阅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要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折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复印。

  8.执行保密规定。

  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最新修订)规定,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1、职业卫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证据

  新《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六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在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做好记录和归档,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2、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职业卫生档案举证责任

  新《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因此,职业卫生档案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方面具有循证性法律作用,用人单位不能职工提供职业卫生档案作为依据的,其举证权利自动丧失。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履行法律义务

  新《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因此,职业卫生档案是用人单位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劳动者提供的法律义务。

  包括内容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