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法顾问考试知识点:行政诉讼的管辖和参加人

时间:2020-10-22 14:37:10 企法顾问 我要投稿

2017企法顾问考试知识点:行政诉讼的管辖和参加人

  与个人法律顾问比起来,为企业提供法律方面服务的律师数量要多得多。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经常涉及到大量的法律关系,一般企业都比较重视律师的作用。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知识点,欢迎阅读。

2017企法顾问考试知识点:行政诉讼的管辖和参加人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包括: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

  (4)(重大)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移转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二)被告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6)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8)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告。如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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