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承诺?

时间:2020-10-06 15:39:56 企法顾问 我要投稿

交货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承诺?

  深圳企业合同纠纷案例

  深圳某农场于2014年9月16日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健食罐头厂于6月19日收到某农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后,立即回复电子邮件同意按照价目表所列杨梅价格9000元/吨,购买杨梅4.5吨,并在一周内运至健食罐头厂原料仓库。某农场当日收到电子邮件,此后的第三日装车发货,于9月24日将杨梅运至健食罐头厂原料仓库。此时,杨梅已经降价至5000元/吨,健食罐头厂遂要求某农场按5000元/吨销售,某农场拒绝变更价格,健食罐头厂也拒不收货,造成4.5吨杨梅全部腐烂变质。某农场在法律顾问的建议下遂起诉健食罐头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的全部经济损失。

  网站观点

  本企业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承诺的成立问题。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判断某农场装车发货行为是否构成有效承诺。如果某农场的装车发货行为构成有效的承诺,那么根据合同订立规则,某农场与健食罐头厂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自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某的装车发货行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承诺,那么由于不符合要约—承诺的订立规则,二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合同,也就不必受到所谓合同的约束。因此,解决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装车发货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

  由于是否构成有效承诺事关合同的成立与否,因此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法律问题。一方面,只有当事人明白如何承诺才能有效时,他才能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给予相应回应,在日常商业活动或生活中做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当相关当事人对是否构成承诺发生争议时,也可以诉诸相关法律依据,做到心中有数。只有清楚了解了构成有效承诺的方式,才能避免引起不应当的诉讼和损失。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于有效承诺,其构成要件包括:(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允许有实质性的变更;(3)承诺应当向要约人作出;(4)承诺的方式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由此可见承诺的方式包括通知和行为两种;(5)承诺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只有当完全满足上述五个条件时,当事人的承诺行为才能有效。

  综上,某农场以价目表的形式发出了要约邀请,健食罐头厂对该要约邀请发生兴趣,发出电子邮件明确了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合同的必要条款,构成要约。某农场虽然没有书面或电子回复,但其以实际行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属于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即合同成立。因此,某农场诉请健食罐头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21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2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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