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服务业务会计核算采用“经营租赁会计模式”,会更加简单、直观、便捷,可以真实、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把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管理水平落到实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服务业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项目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目前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直到1997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才登陆中国。
“合同能源管理”的本质是节能服务企业向用能单位提供一种减少能源使用成本的节能管理模式,该模式的实施主体以盈利为目的。节能服务企业通过与业主签署节能服务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能单位提供系列节能服务,最终以分享节能效果的形式获得投资回报。
节能服务是以资产使用中能源消耗的降低为目标的经济活动,它有别于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应税服务业。它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有清晰赢利模式的专业化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的市场容量非常广阔,从事这一行业的企业也越来越多。面对这一新型的业务,节能企业怎样才能使资产管理、收益计算等做到准确、可靠,成为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
节能服务业务会计核算的现状分析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的时间较短且属于一种新生业务,所以在理论研究和会计实务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按照“存货模式”进行核算:节能服务企业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节能设备应作为存货核算。
第二,按照“服务特许权(BOT)模式”进行核算:一些节能企业提供的节能服务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的过程,节能服务业务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虽存在差异但只是形式上的,不影响对交易经济实质的判断进而相同的会计处理。
第三,按照“租赁模式”进行核算:节能服务依赖于特定资产(节能设备及依附于该设备的专有技术等),且授予用能单位对该资产使用的控制权,所以符合IFRS体系下的IFRIC4《确定一项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赁》所规定的判断一项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赁成份的判断指引,可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所规定的“租赁会计模式”进行会计处理。依据租赁资产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用能单位为标准,又可以细分为融资租赁模式或者经营租赁模式。
采用“经营租赁会计模式”是良方
通过对节能服务业务特点的分析和比较,节能服务企业采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模式对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最为适合。
“存货模式”不适合。节能服务涉及节能资产的投资,该资产是一条生产线或一个系统集成,可以是一项有形资产,也可以是一项无形资产。这些资产后续一般通过折旧或摊销转化为货币资产,而且在合同期内节能企业对节能资产享有所有,不能视同于货物销售业务进行处理。
按照“BOT模式”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勉强。由于这种模式主要针对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资产是公共基础设施,一个项目一般由一个企业运作。节能服务是节能服务企业为用能单位建造的专用节能设备,通常是一个节能企业运作多个节能项目。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一般不作为项目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一项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而在节能服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这种特许权,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
核算条件不足无法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核算。由于节能服务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实际节能收益的百分比,而不是绝对值。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节能服务收入,对用能单位来讲是未来不确定的支出。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总之,节能服务业务更多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采用“经营租赁会计模式”更加简单、直观,可以将节能服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活动来进行会计核算。
新模式下节能服务业务会计核算法
初始计量:
节能资产从性质上来分析应该属于固定资产,所以可以采用固定资产的计量方式来处理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业务。比如在建筑节能服务领域,在开始构建的时候,设 置“在建工程”科目。在节能资产开始构建或者安装期间,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将符合条件的料、工、费包括安装人员工资等均归集在该科目下:借记“在 建工程”,贷 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工程物资”等科目。节能设备完工交付使用: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外购节能软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这里需要重点关注节能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含有进项税的问题。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贯彻执行,采用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取得的节能收 入是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如果节能服务企业享受该免税政策,那么其外购节能设备和软件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当期销项税,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应 将价税合并起来作为节能资产或软件的入账价值。
后续计量:
节能设备、节能软件应在效益分享期内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出于核算的方便,一般采用直线法。由于节能设备和节能软件在合同结束后移交给用能单位,因此对 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设备的净残值为零。期末,对节能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确凿证据表明节能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节能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支出:
在节能项目运行期间,如果节能服务企业为优化节能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而对节能项目进行添加、替换、拆除等改造,这类支出应比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 理规则进行处理。如果能够使节能设备延长其使用寿命或者提高其节能效果,就相当于增强了节能设备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因此节能设备的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
在节能设备改、扩建期间,如果企业要停止使用节能设备,工期又比较长,应在改扩建之前,将其净值转入在建工程。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节能设备: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因改良延长了节能设备使用年限的,应对其设备原使用年限和折旧率进行调整。
收入和成本:
节能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合同期满,节能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账务处理。
节能服务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收入实现原则,收入确定应该由项目节能量的测试结果以及节能效益收益分享比例来决定,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节能服务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在“劳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下设置“节能服务成本”二级明细科目。用来核算节能企业提供节能服务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 用。节能服务企业应按照项目进行辅助核算,成本费用发生在多个项目之间的,应采取合理的分配原则进行分摊。月末结转节能服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劳务成本”。
现金流量表列报:
初始投资时,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投入运行取得收入时,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投入运行 发生的维护等费用,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合同期满处置时,计入“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我国是能源消耗的大国,大力发展节能服务等低碳型服务业,为工业、交通及建筑节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已经成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中之重。面对这一新型的 业务,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适合的会计核算办法对节能服务企业顺利开展业务,提高管理水平,进而推动社会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核算核心原则与适用准则
1. 核心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根据项目实质判断资产归属与收入确认方式,而非仅依据合同法律形式(如设备所有权是否转移)。
配比原则:项目成本(如设备采购、安装、运维)与节能收益需在收益分享期内合理配比,避免利润波动。
权责发生制: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按权利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成本。
2. 适用主要准则
节能服务公司:《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 ——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 —— 借款费用》。
用能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 ——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 无形资产》(若涉及技术授权)。
二、节能服务公司(ESCO)的会计核算
节能服务公司是 EMC 项目的核心参与方,需核算项目投资、运营成本、收益分享等全流程,核心在于判断项目资产属性(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长期应收款),不同属性对应不同核算模式。
1. 模式一:项目资产确认为 “固定资产”(适用 “节能效益分享型”,设备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
(1)项目建设阶段(设备采购、安装)
采购节能设备 / 材料:
借:工程物资 ——XX 设备 / 材料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设备安装与改造施工:
借:在建工程 ——XX EMC 项目
贷:工程物资 ——XX 设备 / 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安装人员工资)
银行存款(外包施工费、设计费)
项目完工验收:
借:固定资产 ——EMC 项目资产(按项目整体归集,折旧年限按收益分享期确定)
贷:在建工程 ——XX EMC 项目
(2)项目运营阶段(收益分享 + 运维)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年限与收益分享期一致,无残值或按预计残值):
借:主营业务成本 ——EMC 项目成本
贷:累计折旧 ——EMC 项目资产
提供运维服务发生成本(如耗材、人工):
借:主营业务成本 ——EMC 项目运维成本
贷:银行存款 / 原材料
按合同约定收取节能收益(假设按月分享,根据实际节能效果核算):
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XX 用能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 ——EMC 项目收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若收款滞后需计提应收)
(3)项目移交阶段(收益分享期结束,设备无偿移交用能企业)
资产移交(无残值或残值已提足):
借:累计折旧 ——EMC 项目资产
贷:固定资产 ——EMC 项目资产
(若有未提足折旧的残值,按账面价值转入 “营业外支出”,或协商作价收款计入 “其他业务收入”)
2. 模式二:项目资产确认为 “无形资产”(适用 “节能效益分享型”,以技术服务为核心,无设备所有权转移)
(1)项目建设阶段(技术开发、服务投入)
发生技术研发 / 设计成本:
借:研发支出 —— 资本化支出(若符合资本化条件)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职工薪酬
项目完工(形成可提供服务的技术方案 / 系统):
借:无形资产 ——EMC 项目技术(按收益分享期摊销)
贷:研发支出 —— 资本化支出
(2)项目运营阶段
无形资产摊销(摊销年限 = 收益分享期):
借:主营业务成本 ——EMC 项目摊销成本
贷:累计摊销 ——EMC 项目技术
收取节能收益与运维成本核算:与 “固定资产模式” 一致。
3. 模式三:项目确认为 “长期应收款”(适用 “能源费用托管型”,ESCO 承诺节能效果,用能企业按固定金额支付托管费)
(1)项目建设阶段(ESCO 全额投资)
发生投资支出时(不分设备 / 服务,直接归集为债权):
借:长期应收款 ——XX 用能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未来应收托管费总额现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未来确认利息收入)
贷:银行存款(设备采购、施工费等总投资)
(2)运营阶段
分期收取托管费(按合同约定频率):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XX 用能企业
分摊 “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 利息收入
运维成本核算:与 “固定资产模式” 一致,计入 “主营业务成本”。
三、用能企业的会计核算
用能企业作为项目受益方,需核算节能支出、资产(若接收设备)及节能效益,核心在于判断是否确认资产(取决于设备所有权是否转移)。
1. 情况一:项目期内不拥有设备所有权(收益分享期结束后无偿接收)
(1)项目建设阶段(无账务处理,仅跟踪项目进度)
无需核算 ESCO 的投资支出,仅在合同中约定节能目标与收益分享比例。
(2)项目运营阶段(支付节能收益 + 享受节能效益)
按合同支付节能收益:
借:管理费用 / 制造费用 —— 能源费(替代原更高的能源支出,体现节能效果)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XX 节能服务公司
若节能效果未达标(按合同约定扣减付款):
借:应付账款 ——XX 节能服务公司
贷:管理费用 / 制造费用 —— 能源费(冲减多计提的支出)
(3)项目移交阶段(接收设备)
按设备账面价值(ESCO 已提足折旧,通常为 0)入账:
借:固定资产 ——XX 节能设备(按预计残值或评估值)
贷:营业外收入 —— 接受捐赠利得(或 “资本公积”)
2. 情况二:项目期内拥有设备所有权(ESCO 仅提供技术服务,用能企业采购设备)
(1)项目建设阶段(采购设备)
借:固定资产 ——XX 节能设备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若 ESCO 垫付,计入 “应付账款 ——XX 节能服务公司”)
(2)项目运营阶段
计提设备折旧(按设备预计使用年限):
借:管理费用 / 制造费用 —— 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XX 节能设备
支付 ESCO 技术服务费 / 收益分成:
借:管理费用 / 制造费用 —— 技术服务费
贷:银行存款
3. 特殊情况:享受政府补贴(如 EMC 项目专项补贴)
若政府补贴用于补偿项目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分期摊销)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冲减 “主营业务成本”)
四、关键核算难点与解决方案
1. 节能收益金额不确定(按实际节能效果调整)
解决方案:按月 / 季度根据用能计量数据(如电表、水表)核算节能量,按合同约定公式计算收益,若存在争议需暂估入账(按最可能实现的金额),后续调整时冲减或补记收入 / 支出。
2. 项目跨期(建设周期长,涉及借款费用)
解决方案:若项目建设周期超过 1 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如银行贷款利息)计入 “在建工程” 或 “研发支出 —— 资本化支出”,否则计入 “财务费用”。
3. 税会差异(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与会计不一致)
解决方案:会计按收益分享期折旧,税法按设备法定折旧年限(如机器设备 10 年),汇算清缴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 / 负债”。
五、案例:节能服务公司 “固定资产模式” 核算示例
假设 XX 节能服务公司为 A 工厂提供空压机节能改造(EMC 项目),合同约定:
项目总投资 120 万元(设备 + 安装),收益分享期 5 年(60 个月),每月分享节能收益 3 万元(若节能不达标,按实际节能率折算);
项目完工后设备所有权归 A 工厂,无残值。
1. 建设阶段(1 个月完工)
采购设备 100 万元、支付安装费 20 万元:
借:工程物资 100
在建工程 20
贷:银行存款 120
完工验收:
借:固定资产 ——EMC 项目资产 120
贷:工程物资 100
在建工程 20
2. 运营阶段(第 1 个月)
计提折旧(120 万 / 60 个月 = 2 万元 / 月):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贷:累计折旧 2
收取节能收益 3 万元:
借:银行存款 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3. 第 5 年(第 60 个月)
最后一个月折旧与收入核算后,资产折旧完毕:
借:累计折旧 120
贷:固定资产 ——EMC 项目资产 120
设备移交 A 工厂,无账务处理(账面价值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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