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考真题解析

时间:2020-10-10 11:45:34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历年司考真题解析2016

  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 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 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 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薛某驾车撞死一人,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因此,薛某履行义务并非没有对应的权利人,而是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存在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问题。

  选项B、C错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据此可知,交警大队与薛某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赔款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退还。

  选项D正确。侵犯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从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来看,在义务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部采用D答案更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

  A. 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 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况,因此,该条的约定合法有效。

  选项B错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单独在第四条处签字,只需要在合同尾部签字即有效。

  选项C错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

  选项D正确。本案中,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名可以认定为系根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公司签字,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责任的确认。但李红个人对合同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确认仅对李红有效,不能推及到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当纠纷诉至法院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李蓝,而李蓝本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因此,不能因前法定代表人李红的签字而确认李蓝本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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