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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知识辅导:制单结汇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有的单据和凭证在货物装运前就应准备好),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和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并向银行进行结汇,下面分享单证员知识辅导:制单结汇,欢迎阅读!

(1)对出口单据的基本要求
现代国际贸易绝大部分采用凭单交货、凭单付款方式。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做好单据工作,对及时安全收汇,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信用业务中,由于银行只凭信用证,不管买卖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对单据的要求就更为严格。
对于出口单据,必须符合“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的要求。
A.正确。制作的单据必须正确,才能保证安全和及时收汇。在信用证方式下,单据的正确性集中体现在“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即单据应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应彼此一致。此外,还应该注意单据的描述与实际装运的货物相一致,这样,单据才能真正地代表货物。
B。完整。单据的完整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必须齐全,不能短缺,单据的种类、每种单据的份数和单据本身的必要项目内容都必须完整。
C.及时。制作单据必须及时,并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和/或UCP500规定的交单期限内将各项单据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议付、付款或承兑手续。如有可能,最好在货物装运前,先将有关单据送交银行预先审核,以便有较充裕的时间来检查单据,提早发现其中的差错并进行改正。或者,在必要时,也可及时与进口商联系修改信用证,避免装运出口后因单证不符而被拒付。
D.简明。单据内容应按信用证和UCP500的规定以及该惯例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填写,力求简单明了,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以免弄巧成拙。
E.整洁。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单据表面要洁净,更改的地方要加盖校对章。有些单据例如提单、汇票以及一些重要单据的主要项目,如金额、件数、数量、重量等,不宜更改。
(2)常用的出口单据
出口单据的种类很多,究竟需提交哪些单据,其内容、份数和制作方法如何,应按照不同交易的买卖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提交的单据则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严格相符。兹将在履行CIF出口合同、使用班轮运输情况下,常用的出口单据的用途及其制作要点作扼要说明如下:
A.汇票
在出口交易中,货款结算通常使用随附单据的“跟单汇票”。关于汇票内容和使用,在本书第三部分中将会作介绍,以下主要阐述缮制汇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出票条款。又称出票根据,在信用证业务中,一般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上述三个内容应分别填人汇票相应的项目:例如:“凭”(drawn under)项下应填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号码(L/CNo.);“日期”(date)一栏应填开证日期。
汇票金额和币制。在填制汇票金额和币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第二,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8%,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余额为98%,其差额2%一般为应付的佣金。这种做法通常适用于中间商代开信用证的场合。第三,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应分做两套汇票:信用证下支款的汇票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填制,其余部分为托收项下汇票的金额,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第四,汇票上的金额大小写与币制的大小写必须一致,汇票不得涂改,不允许更改后加盖校对章。
付款人。又称受票人,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倘若信用证未指定付款人,应填写开证行,付款人名称必须缮写完整。按UCPS00第9条aiv与biv规定:“信用证不应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支付。但如信用证要求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将视此种汇票为一项额外的单据。”据此,如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仍应照办,但这只能作为一种额外的单据。在托收方式下使用的汇票,其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国外进口商。为便于代收行收款,制作时必须填写完整的地址。
汇票的受款人。又称收款人或汇票抬头人,汇票的受款人应为银行。在信用证方式下,汇票的受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或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在托收方式下,汇票的受款人应为托收行。在我出口业务中,无论以信用证方式还是以托收方式结算,对外签发的汇票均应作成指示抬头,例如“付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人”(payt。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出票人通常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情况下,也有可能为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在托收方式下,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出口人。出票人应署企业全称和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
外贸制单结汇指南
结汇单证的种类
外贸业务中,结汇单证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们分为自制单据、官方单据和协作单据。单证员需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精心准备各类单证,以满足结汇工作的需求。
在准备结汇所需的单证时,我们要确保各项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单据的日期关系
在制作单证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和合同要求,确保各种单据的日期关系的逻辑清晰。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其他单据日期的关键。以下是一些关键单据的日期要求:
发票日期应位于各类单据之首。
提单日期不得超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同时也不得早于信用证的最早装运期。
保单签发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但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装箱单日期应不晚于发票日期,且必须在提单日期之前。
原产地证书和商检证的日期则需在发票和提单日期之间。
装船通知和船公司证明的日期也需符合相关要求。
制作单证的总体要求
在制作单证时,我们应遵循“严格符合”原则,确保所有单证与信用证中的要求保持一致。这包括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两个方面的要求。通过精细的制作和审核,我们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准确的结汇服务。单货一致也至关重要,这意味着单据上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货物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虽然付款是凭单进行的,但信用证是基于合同开立的。如果单证之间存在不一致,就可能导致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从而引发违约责任。
具体制作与审单
单证员在制作各种单证时,应确保及时性、简洁明了和有序性。在审单过程中,单证员需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和流程。首先,将审单记录表置于桌面右侧,单据置于中间,并按照特定的顺序排列,如:汇票、商业发票、包装单等,保险单置于倒数第二位,提单置于最后。然后,将信用证置于桌面左侧以供对照。
在横审时,单证员应仔细核对信用证及其修改条款与相关单据的一致性。同时,需要逐一核对每种单据与信用证和合同的一致性,并在审单记录表上记录任何不符点。对于需要改正的不符点,应立即进行修正,并在记录上标注改正情况。
完成横审后,单证员应进行纵审,即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逐一核对。此外,还需对提单与保险单进行特别核对。经过横审和纵审后,若未发现不符点或所有不符点均已改正,即可确定单据全部相符。
交单与结汇方式
交单是指出口商将已核无误的单据提交给银行的行为。其基本要求是单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提交的及时性。交单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两次交单,即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预审其他单据,待货物装运后提交全套单据;另一种是一次交单,即全套单据齐备后一次性提交银行。
由于货物已经发运,若银行审单时发现不符点并要求退单修改,可能会耽误时间,导致逾期,进而影响收汇安全。因此,出口企业应与银行紧密合作,采用两次交单流程,以加快收汇速度。
结汇方式包括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出口押汇。收妥结汇,又被称为收安付款,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议付行在收到外贸企业提交的出口单据后,会进行仔细审查。若单据无误,议付行会将单据寄送给国外的付款行进行索汇。一旦付款行将款项汇至议付行,议付行会按照当日的汇率将款项结算成人民币,并支付给受益人。
定期结汇是一种由银行主动结算外汇给出口企业的方式。银行在收到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单证后,会进行审核,确认与信用证相关条款一致。在经过合理的工作日等待期后,银行会在约定的给汇时间到期时,主动将外汇结算成人民币并支付给出口企业。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审核其提交的全套单据,并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相关利息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出口商。随后,银行将单据寄给开证行进行索汇。若开证行拒付,银行有权向出口商追讨已垫付的货款。
单证存档与保管
出口单证作为外贸业务的关键凭证,在交单结汇后应妥善归档。尽管外贸合同履行完毕,但因各种原因,这些单据可能在未来仍需查阅,如保险事故、进口商的品质或数量异议及索赔等。因此,外贸企业应保留每笔业务的全套单据副本,以备不时之需。鉴于与贸易有关的诉讼时效为货到后两年,单据的保存期通常设定为2至3年,以确保万无一失。
制单结汇注意事项
1.在制作出口单证之时,一定要注意仔细查阅各项目,千万不要盲目去套用格式。
2.一定要按照信用证条款和合同相关规定,全面、认真地审核出口单证,不要出现遗漏。
3.在审核单据之时若查出什么问题,应及时标出,且进行修改和确认。
4.只有出现出口单证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产品质量没问题或不符才可以通知客人接受信用证不符点,且告知开证银行接受处理。
5.要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和信用证交单期内办理交单。
6.信用证交单之时要做到与密切配合,建议采用两次交单方式,提升出口收汇速度。
7.在信用证交单结汇以后一定要把一套齐全的出口单证副本归档保存,保存期通常在两到三年左右。
8.出口单证全部数据应录入电脑,并且另存为电子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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