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预归类如何申请
海关商品预归类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根据自己货物的情况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到直属海关申请要进出口的货物进行预先商品归类,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在进出口报关流程中,进口专家先归类再申报,对于不确定的进口商品可以申请预归类服务。直属海关做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做出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该逐项提出。而且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一、申请商品预归类的条件:
1.申请人资格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申请商品为一般贸易范围进出口货物。
二、如何办理商品预归类:
1、符合条件申请人先向海关领取或在网上下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一种固定格式的表格),并进行填写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口地直属海关(一般为关税归类部门)受理;
2、《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和作决定的海关各执一份。
3、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的资料
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平面图等,必要时应提供商品样品。应提供证明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相关材料(海关备案复印件)。申请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所提供资料与申请书必须加盖骑缝章。
三、《申请书》应准确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2.申请预归类商品的中英文名称(其他名称);
3.申请预归类商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商品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4.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5.《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预归类申请需要有中国报关协会授权的,有预归类咨询资质的企业可以做预归类服务。以企业为单位的通常是做预归类备案,以商品为单位的通常是做预归类建议书,两者适用范围不同,效用也有所区别。有资质的预归类企业,可以出具《预归类意见书》或《预归类备案书》的服务。
一、什么是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向海关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如授权许可使用情况)侵权嫌疑单位、有关图片和照片等信息,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即完成了海关备案手续。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颁发《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法律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事先向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还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到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根据备案情况确定货物是否有侵权嫌疑,在海关总署备案后,备案数据将被传送到全国各海关,从而可以在全国的边境上建立起全面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
二、什么是海关保护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提交合法使用人名单、申请人授权实施有关专利以及进出口有关商品的企业名单、合法或侵权商品以及包装式样的照片或图片、侵权嫌疑人情况、申请人已掌握的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名单、侵权商品的特征以及获得的初步证据。如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纠纷或者诉讼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书面陈述或者提供有关起诉状、答辩状、撤销或者宣告权利无效的申请书、答辩书等文件。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三、申请海关保护的两种具体选择方式:
(1)从海关备案到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未雨绸缪,在未发现侵权产品时,可以单独申请海关备案;以后发现侵权产品进出口是,可以再申请海关保护。在海关备案后,海关还可以自动给予保护。在这种方式下,权利人可以先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在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并获得海关总署颁发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后,再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海关保护,扣留侵权品。
例如,“TOYOTA.”NISSAN“两商标在海关进行备案后,某海关依法扣留了一批涉嫌侵犯已在海关进行备案的”TOYOTA“、”NISSAN“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这批货物是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尼日利亚的一批汽车配件,其中有69箱雨刮器上标有”TOYOTA“商标、100箱雨刮器上标有”NISSAN“商标,涉嫌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
(2)海关保护和海关备案同时进行如权利人未在海关备案,而临时发现了侵权行为时,当机立断也为时不晚,可以立即同时申请海关备案和海关保护。权利人在向海关总署递交海关保护申请书的同时递交海关备案申请书,海关保护和海关备案程序就可以同时启动。这样,可以在时间上争取优势,及时防止侵权品的进出关和进一步地流入市场。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会指令进出境地海关采取保护措施,扣留有关侵权品,并且将有关文书送达侵权人,指令其于7日内陈述意见,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进出境地海关将处理有关侵权品,如没收、变卖等。
例如,“HELLOKITTY”商标未在海关进行备案,某海关查验发现某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韩国的手表中,部分商品上标有“HELLOKITTY”字样及图案,案值12万余元人民币。经查询海关备案数据库,“HELLOKITTY”并未在海关总署进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海关几番周折寻找到了“HELLOKITTY”的日本商标注册人日本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法向海关总署同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备案后,海关禁止上述商品出口,并给予出口人严厉的行政处罚。
在我国,近几年来假冒屡禁不止,仿制、盗版猖獗,出口环节侵权现象非常明显,从企业角度来看,加大边境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对外贸易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经营铺平了道路,借助海关这一边境的“守护神”来保护进出口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无疑是外贸出口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最佳选择。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担保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问:我司进口的一批货物,因涉嫌侵权暂被海关扣留,但我司认为并未侵权,请问我司可以申请查看该批货物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问:我司发现某企业进口的货物外包装上含有我公司的商标,现想向海关申请扣货,请问如果海关扣货的话我司需要承担仓储等费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问:我司想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海关要求提供担保,请问是不是一定要用担保金的方式?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几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担保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问:我司的一个商标已在海关备案,但上个月海关通知我司该商标被撤销了,请问我司还可以将这个商标向海关备案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海关总署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问:我司发现某公司进口的货物涉嫌侵犯我司的专利权,我司已向海关提出了扣货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当中含有我司的商业秘密,请问海关会保护我司的这些商业秘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问:某公司出口的货物因涉嫌侵犯我司的知识产权被我司申请扣货,请问如果最后被认定并未侵权,我司需要赔偿货主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问:我司发现有企业仿冒我司商标出口货物,我司已向海关提出了扣货申请,海关也受理了,但现在和对方协商谈好了处理方案,想撤回审请,请问海关是否允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问:请问海关总署免除知识产权备案费的规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已缴纳备案费的企业可以申请退款吗?如何申请?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已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在2015年11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有关预缴备案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
依据前款申请退款的,应当在2016年5月1日(不含本日)前填写退款申请书并随附海关总署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邮寄到海关总署办理。退款申请书格式可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下载文书格式”栏目下载(网址:http://202.127.48.148/),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原汇出银行缴款账号、户名和开户行。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邮编:100730。
问:我司掌握到有企业仿冒我司商标生产产品出口,现在已经运到码头,请问我司向海关举报要求扣货是否需要交保证金?交多少?该批货物货值约50万元人民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申请人申请海关实施保护的,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问:我司有一个商标已经在海关备案,前段时间我司扩大了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听说要办理变更手续,请问我司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理该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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