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公司章程

时间:2023-09-20 10:50:26 偲颖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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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公司章程(通用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章程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林业公司章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林业公司章程(通用10篇)

  林业公司章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xx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xx省开化县音坑乡杨家村xx号。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已由股东足额缴纳。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宗旨:人才为本、客户至上、质量是生命、信誉第一。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林业技术开发;山茶油树、林木种植;茶叶种植、销售(不含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销售);食用农产品收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日用品、化妆品、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存管。股东名册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8954091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持和回购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若公司股份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法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所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及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对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七条)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为重大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对于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担保可豁免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之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本条所称“书面通知”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

  第五十一条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证券交易所之惩戒。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符合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荐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六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及律师(如有)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股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上市;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之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七十五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全体股东均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无需回避。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及其关联关系。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可就交易产生原因、交易基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宜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通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做出决议,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九十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不少于两年。

  第九十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林业公司章程 2

  为了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为行政、生产工作服务,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条例,按规定参加各种安全学习。

  二、行驶车辆要做到安全第一,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若发生违章和其它违法乱纪情况,一切责任自负。

  三、经常性的'保养好车辆,做到小修不出门,经常保证车辆的完好,确实需要进修理厂修理,必须经领导核定批准。

  四、服从主管人员的安排,每天除早晚接送外,其它无论公事和私事用车,都要打招呼,严禁私自出车。如不打招呼,私自出车,发生意外,一切后果自负。

  五、车辆使用油料,由主管人员掌握,每次加油完后,油本交主管人员。

  六、外单位用车,由领导安排,用车完毕后要按时回单位报到。

  七、驾驶人员除搞好本职工作外,必须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做到有事请假,空闲时间,服从站部安排的其它工作。

  八、站部三马子,若各承包点需要工作,要提前打招呼,给予安排,不能私自动用,所用费用年底再按有关规定结算,要爱惜好车辆,用完后搞好车辆卫生。

  九、晚上车辆停放,要求停放在单位车库,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回家停放的,要保管好车辆,严禁晚上私自用车,更不能外出,否则,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林业公司章程 3

  为了加强对我乡森林防火应急工作的管理,乡林业站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扑火纪律:

  一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调度,队员必须坚决服从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

  二是在三级以上火险天气,各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员必须确保通讯畅通,严阵以待,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三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在接到扑火命令后,必须立即召集应急队员,明确人数、携带扑火器具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队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带队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带领本队队员,并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说明起火情况。

  四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员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长的任务安排调度。

  五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长为扑火负责人,承担扑火指挥责任。在接到现场具体任务后,率领队员及时参加扑救,科学指挥,随时向现场指挥长报告火点情况和扑救情况。

  六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员必须服从队长的指挥,统一行动,做到令行禁止。在扑救作业时,各队应该发扬团结合作的战斗精神,队员之间必须相互照应,保持通讯联系的畅通,及时沟通现场扑救情况。

  七是火灾扑灭后,队长必须及时集中队员,清点人数,在接到撤离命令后,统一撤离火场。未接到撤离火场命令,擅自撤离队伍的,将严肃追究队长或带队人的责任。

  八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员必须经常组织扑火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制定学习培训制度,切实提高队员扑火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并经常对装备器具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装备器具正常使用。

  林业公司章程 4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责任单位按权限落实的工作机制。安全工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三条局机关各科室、基层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局森防办除做好内部安全工作的同时,负责各镇街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局机关其它科室负责本科室安全工作,各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安排专项检查和督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治措施。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除按照区安委会的安排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外,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查重点隐患单位的整治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通报安全生产形势。

  第七条基层单位在防火期内,每月对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制度建立、职责确定、人员培训、操作规程、防范措施等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控,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处置结束后,要保护好现场。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在年终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安监局、监察局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和倒查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及有关领导、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林业公司章程 5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场现有森林资源,加快培育森林后续资源,充分发挥林业在农场生产中的经济和生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林业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植物和动物。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宜林地。

  第二条除退耕还林地以外,农场所有森林资源归农场集体所有,各大队负责辖区内林分管理。不论个人和集体所有营林活动一律由生产经营部规划设计,并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材。

  第三条建立林业基金制度。间伐和主伐木材价值的70%上缴农场做为造林、营林专用基金,30%归林地单位护林费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部督导各大队做好林业工作,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资源档案建立等,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二章植树造林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开展植树活动和完成农场下达的各项造林任务。

  第六条农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所育林分由单位和个人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七条各单位自己组织力量,负责其辖区内四旁绿化及防护林、生态林的营建工作。

  第三章森林采伐

  第八条农场根据林分因子,科学制定抚育、间伐强度和间隔年限。对于主伐的林分经农场主管领导批准,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九条采伐作业要严格按照专业部门的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的要求完成采伐任务。不准超限额采伐,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凡主伐作业的林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四章林业管护

  第十一条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辖区内的林地管护负第一位责任,纳入到年度政绩考核指标范围。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林分状况,地理环境组建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要积极发动群众护林,护林责任要层层落实到个人。

  第十三条护林人员要尽职尽责地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协助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盗伐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现象的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农田烧荒时,必须征得农场防火指挥部批准,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发现火情、火险,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职工群众进行扑救。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内砍柴放牧。

  第五章林业作业验收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原则上在每项造林施工作业完成后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造林技术规程》(DB23/T507—199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幼林检查验收是对新造幼林经过一个完整生长季后所进行的成活率调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间的小班必须进行补植。

  第十八条营林生产包括采种、育苗、造林、抚育、间伐等项作业的检查验收,以批准的营林作业设计及由此而制定的营林作业计划或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各种林业档案,为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科学依据。

  第六章奖罚办法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林地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将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活立木扒皮的处以每株50—100元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成年立木木材价值3—5倍罚金。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内未经防火指挥部同意,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50—200元罚款。用火引起火灾,烧毁林木造成损失价值1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植树造林或退耕还林任务,以及经验收不合格者,处以相当于未完成或不合格面积作业费用2—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单位负责人,护林人员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林木丢失,毁林现象发生的,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外,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阻挠护林人员执行公务,殴打和谩骂护林人员的,将当事人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必须在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下达的罚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罚金。否则,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在护林中,检举、揭发、抓获毁林当事人的有功人员,按罚金所得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在护林、造林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xx农场。自xx年3月1日起执行。

  林业公司章程 6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满腔的热情,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作,不能有丝毫的懈贻。提高办公质量,求真务实,开创一流服务。

  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要坚持每天8小时工作制度,保证满负荷工作。

  三、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到办公室签到,本人未上班,他人不得代签。凡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者(特殊情况应提前打招呼)均以迟到论处,每月迟到二次提出批评,三次按旷工一日计算。

  四、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准离岗、窜岗、闲聊,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上班期间不得将小孩带入办公区;不准用电脑玩游戏;不准在办公室打扑克、下棋;不准喝酒闹事、赌博、打架斗殴;若发现以上行为,除做深刻检查外,并处以100元—1000元的罚款。触犯法律的,将送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单位。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逐级负责制,用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兢兢业业工作,做人民满意的`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

  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林业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正确执行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办事程序,一级向一级负责,不得偏离或违犯政策法律规定办事,办理任何事都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七、每位工作人员必须应尽职尽责,办理重大事情、热点事情,必须坚持先请示汇报的办事原则。不准擅自作主办理一些不该办的事情。凡不经会议研究,无主管负责人签字,办理无效。

  八、每个工作人员除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外,还应积极完成林业局交办的中心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工作要有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树立全局观念,尽职尽责地干好每一项工作。

  九、精诚团结,和睦相处,坦诚相见,以工作为重,以大局为重,不准拉帮结派搞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拨弄是非。要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

  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职工需要续假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未经单位允许,每超假一天扣除当月奖励工资10元,超假二天扣除当月全部奖励工资,超假三天以上除扣除当月奖励工资外,再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林业站站长批准,二天以内经林业站长加注意见后由林业局分管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经林业站长加注意见后由林业局长批准。造林期间请假一律由局长批准。

  林业公司章程 7

  为了提高我局汉江干堤两侧护堤林带的绿化覆盖率和林木成活率,使之成为汉江防洪的一道安全屏障,一条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走廊,从而有计划地改造过去“小、乱、稀”和低产林的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1、目标:按照部颁千分制考核的林业管理标准内容,实现分局堤防达国家二级堤防标准。

  2、任务:消灭空白段块,选用宜林品种或湖北省推广品种;合理密植,科学管理,提高成活率;积极防治病虫害,无成片的病虫害现象,适时修枝整形;成树幼树无盗损,林地翻耕质量高;依法处理林木盗损行为。

  二、新植树管理

  新植地段在栽植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清除老树蔸后再平整场地。精心组织新植幼树的选苗、泡苗和栽植。选苗宜选用宜林品种或湖北省推广品种,栽植前必须将苗浸泡1/3以上、一周左右,苗粗胸径3.0-3.5cm以上、苗高4m以上;合理密植,疏松土壤采用钎插造林,钎插深度在0.8m以上,株行间距3×4m;采用放线定位栽植,保证纵、横、斜向整齐如一。机械施工地段和“老、烂、稀”更新地段需翻耕松土。

  新植树后培蔸紧杠不少于二次,保证幼树无歪倒、无倾斜,1m刷白防治虫害,对土质差的幼树应适当施肥。幼树每年应柯枝整形一次。

  三、成树管理

  认真做好防病治虫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柯枝整形,适时林间翻耕每年两次,做到林地林间无高杆杂草。防偷盗、防损害,确保成树保存率在95%以上。

  四、林木采伐管理

  为了有计划地改造过去“小、乱、稀”和低产林状况,林木成熟后分局每年根据各管理段的林木情况或工程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一定数量的采伐量。林业管理站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量确定采伐的地点、株数和材积量,并与相关科室成立林木估产专班实地进行采伐林木的估产。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后必须严格按照《仙桃汉江管理分局林木竞价销售设计文件》操作程序进行,并与买受人按《仙桃汉江管理分局护堤林木竞价销售合同》、《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工作实际增添相关条款后签定。

  五、苗圃管理

  为了确保汉江干堤两侧林木栽植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每年根据本年度的更新计划和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有计划地安排一定面积作为苗圃基地满足第二年的苗木供应。苗圃种苗应选择速生杨或湖北省推广品种、省汉江局林科所推广品种。苗圃基地宜选择土地肥沃、宜管理的地段。施肥除草不少于6次,防虫治病不少于5次,每亩育苗3000株左右。确保当年出苗规格在胸径3.0-3.5cm,苗高4m以上的无虫害宜林品种。

  六、奖惩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汉江干堤两侧林木的管理,保证成、幼树的成活率,林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以作为考核干部职工全年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林业管理站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检查内容:成幼树管理、防病治虫、施肥、林间翻耕、林木盗损查处情况等。将每次检查的结果,综合评分,作为年终奖惩结帐的依据。

  1、奖惩。

  以块为单位,新植树1000株以上,成活率达95%以上的奖励500元;成活率在90-94%的.奖励300元;成活率在85-89%的不奖不赔;成活率在70-84%的赔偿300元;成活率在60-69%的赔偿600元;成活率低于60%的赔偿900元。新植树在1000株以下的,按以上奖赔额的百分比(以1000株为基数)进行兑现。

  2、结帐。

  具体办法为:新植树成活率在95%以上的,按每株1.20元结帐;成活率在90-94%的按每株1.00元结帐;成活率在85-89%的按每株0.80元结帐;成活率低于84%的按每株苗木成本费0.50元结帐。补栽按成活数每株0.50元结帐;抬栽胸径为6-8cm按成活数每株2.00元结帐。结帐单价含育苗、起苗、运输、栽植、管理等一切开支。

  本局范围内苗圃出售由林业管理站统一调配,4m以上的按每株0.50元结算。

  3、惩罚。

  1)对出现林事案件,及时发现,迅速上报并配合查处,每出现一起没有查处的,按损失的实际价值赔偿,查处一起除赃物退回,按处罚金奖30%。对监守自盗或私伐林木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2)每季度由林业管理站对各管理段评比一次,综合得分80分、幼树成活率在85%以下的“授”责任人黄牌警告;综合得分80分以下、幼树成活率80%以下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扣除当年考核奖金,通报全局。

  林业公司章程 8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我局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生产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生产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六条生产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做现场指导,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林业局研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八条生产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签定责任状,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对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针对生产作业当中存在的实际情况,要对违章作业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特别是对违规作业、驾驶室超员或酒后驾车、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帽、作业现场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违章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章当事人进行每人次50元罚款,对其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认真整改。对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黑龙江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

  林业公司章程 9

  一、目的

  为了对人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能有效地保守机密。维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人事档案的执行管理。

  三、职责

  1、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课负责人事档案的建立、归档、保存、定期检查核对、转递、保密、统计等工作。

  2、人事档案管理:集团公司人事管理课(宁波地区)负责本地区所有分公司、直属部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外地分公司的员工人事档案管理由当地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本制度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分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及落实执行工作。

  4、集团公司企业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审议及授权主管人签核,总裁负责本制度的批准执行。

  四、人事档案管理的内容

  1、员工人事档案归档及管理:新员工入职时将《员工应聘申请表》及相关证件(毕业证书、身份证、各类技术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交人事管理课,人事管理课根据《员工应聘申请表》建立员工人事档案(内容包括:该员工的应聘、录用、劳动合同、考核、薪资、福利、奖惩、培训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归档的流程为首先对新的员工人事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其次按新员工的所在部门以及职务、性别等进行分类并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并且在目录上补登新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名称及有关内容,最后将新员工的人事档案材料归档。

  确立两级档案管理制度:一级员工人事档案为员工入司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二级档案为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情况、学历及职称变化情况、历年考核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等。

  1.2员工人事档案自员工到岗之日建立,每人一份,按部门、职务归类。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该员工人事档案的材料归入公司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类。

  1.3员工合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员工离职通知单》上签字,确认无遗留问题;员工相关档案调入单位时,人力资源部核对档案材料,密封该员工人事档案,连同开具的《档案材料转移单》及其它有关材料,转至调入单位并归档。相关手续《员工入职试工转正辞退作业管理制度》。

  2、检查核对: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课档案管理员要定期(每月25日)对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并在《员工人事档案统计表》上签字,确保员工的人事档案的完整、安全。但是下列情况下,也要进行检查核对:突发事件后,如被盗、遗失、或水灾火灾之后;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如不能确定某份材料是否丢失;发现某些损失之后,如发现材料变酶、发现虫蛀等;检查完毕后必须在《员工人事档案统计表》上确认签字。

  3、转递(员工异动):档案转递过程如下,人事管理课档案管理员取出要转走的员工人事档案并在档案帐册上注销该员工的人事档案并填写《转递人事档案通知单》,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在转递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并且要求收档单位在回执上签字盖章。

  4、保密制度:由人事管理课档案管理员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不得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公司人事管理课对接受员工原单位转递而来的认识档案材料内容,一概不得加以删除或销毁,并且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扩散。

  5、统计:人事管理课每月25日须对员工人事档案的数量、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档案整理情况、档案保管情况、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写《员工人事档案统计表》。

  5.1人事档案统计分类:履历及相关证件材料、鉴定及考核材料、评聘及奖惩材料、其他可供公司参考资料。

  5.2人事档案统计信息要及时更新,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员流动情况每月25日必须将相关人事档案的统计情况更新并填写《员工人事档案统计表》,提报人力资源部总监审核。

  五、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

  查阅员工人事档案应经人力资源部总监(或总裁)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者不得私自增删、涂改、泄露档案材料内容。

  林业公司章程 10

  为加快我市林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资金

  市财政从年初预算安排的林业产业发展及生态建设资金中安排林业产业发展奖励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建设单位进行干杂果经济林产业基地建设、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以及林业良种繁育、引进、新技术推广等的奖励。

  第二条奖励原则

  坚持“先建后奖、典型带动、总额控制、择优奖励、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林业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奖励对象

  在市辖区内符合奖励条件并经验收合格、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包括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

  第四条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建设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年新建干杂果经济林基地面积50亩以上,选用苗木是良种壮苗或林业部门认可的树种品种,栽植、管理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和生产标准,建园档案及栽培管理技术资料完备。

  (二)当年新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规模:林菌示范基地面积10亩以上;林禽(畜)等示范基地30亩以上;林药、林花、林蔬示范基地50亩以上,基地建设和管理符合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推行标准化生产,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准。

  第五条奖励标准

  给予奖励的建设单位,执行以下标准:干杂果经济林基地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400元;林菌示范基地1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00元;林禽(畜)等示范基地3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林药、林花、林蔬等示范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400元。

  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林木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的支持力度,安排资金扶持珍稀优良用材林、果品基地引种试验和林业技术推广。

  上述奖励实行最高奖励限额控制,即单项奖励最高控制在15万元。

  建设单位不能同时获得多个单项奖励,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程序

  (一)各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本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年初确定建设基地规模和建设计划,报市林业局备案,市林业局将在基地建设前、建设中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指导。

  (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资金规模和各市区林业产业发展现状,本着“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区域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奖励指标分配到各市区,各市区林业局、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的.指标数,结合当地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情况及林业产业发展情况,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采用统一格式)。

  (三)申请奖励的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市区林业、财政部门提供奖励申报材料,各市区林业、财政部门受理后应积极组织对申报材料及基地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验收,择优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申报。

  (四)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市区的申报材料,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给予公示、公布。

  (五)对获得奖励的建设单位,市财政局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付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应一次性将市级奖励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建设单位。

  第七条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严格按奖励原则、奖励程序拨款,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各市区林业、财政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实行通报和追责。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不含省财政直管县。

  (三)本办法有效期3年。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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