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时间:2021-03-04 16:59:22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内容大家了解哪些?需要注意哪些呢?

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并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交存的、担保乙方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资金。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三)信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证券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四)信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录甲方用于担保资金明细数据的资金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五)信用账户:是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统称,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授信账户”。

  (六)融资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乙方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七)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乙方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八)普通买入: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买入证券的行为,亦称担保品买入、信用买入。

  (九)普通卖出:是指甲方卖出其信用账户内证券的行为,亦称担保品卖出、信用卖出。

  (十)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甲方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十一)担保物:是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十二)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乙方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十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

  (十四)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十五)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十六)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十七)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和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乙方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十八)强制平仓:是指当甲方未能按规定补足担保物、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况时,乙方对甲方担保物予以处置的行为。

  (十九)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十一)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十二)本合同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已详细阅读乙方提供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乙方已向甲方详细讲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甲方已经准确理解以上文件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自愿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三)甲方自愿遵守国家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

  (四)甲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无任何权利瑕疵。

  (五)甲方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有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起诉等情形。

  (六)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七)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有关信息、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八)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九)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十)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持有江海证券股权。

  (十一)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和有效。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12〕905号《关于核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

  (四)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五)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和有效。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提交担保物,并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向乙方申请转出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

  3、在甲方融入资金、融入证券的使用期限内,自主决定归还乙方资金、证券(含融资利息、融资费用等)的时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知悉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信息,依法向乙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

  5、因乙方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物,并不再向第三方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3、如实向乙方申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情况(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并且不得以信用证券账户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4、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并且不得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不得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5、如实向乙方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融券交易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6、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与其他证券公司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与其他证券公司另行签署融资融券合同。

  7、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自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8、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到信用账户销户前不得持有江海证券股权。

  9、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办理普通证券账户的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手续。

  10、甲方应在交易所规定且乙方公布的证券品种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11、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及其他债务,并自行承担和缴纳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12、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3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指令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网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13、甲方应随时关注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情况,并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等事项的通知或公告。

  14、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或乙方根据市场变化及监管要求于公司网站公示的平仓线时,甲方应在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的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15、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如甲方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2、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的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3、有权根据监管部门、交易所的规定或乙方的决定,适时调整、确定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需满足的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期限等事项。

  4、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情况,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合同的规定以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或者通过信用账户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5、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并且向乙方提供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或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6、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融券交易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未向乙方申报,或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7、如果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到信用账户销户前持有江海证券股权,则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8、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和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乙方设置并适时调整的监控指标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9、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采取强制平仓措施;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

  2、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或乙方根据市场变化及监管要求于公司网站公示的平仓线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3、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录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情况供甲方查询。

  4、在本合同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公布或通知甲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信用账户和财产信托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第七条经甲方申请,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甲方开立实名的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第八条甲方信用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成交记录,作为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成交记录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所保存的数据电文内容为准。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且符合规定的融资融券电子委托指令,均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是甲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为本合同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甲方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结果和电子委托指令的内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予以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的,或者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的,均应当在注销信用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负债。了结融资融券负债后信用账户内有剩余资产的,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资产从甲方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账户。

  第十条财产信托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要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五章担保物

  第十一条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

  第十二条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乙方向甲方融资融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乙方确定及调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的交易系统公布。自乙方公告的调整生效之日起,融资融券交易按变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调整、要约收购、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则自调整生效之日起,该证券的折算率被调整为零,该证券不再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并且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甲方可以在符合转出条件的情况下转出该证券,也可以通过普通卖出方式卖出该证券,但不得再通过普通买入方式买进该证券。

  (二)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30个交易日的,采用公允价格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及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三)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日起,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中调出。

  (四)甲方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申请将该等证券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甲方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甲方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五)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乙方从实施特别处理的当日起,将该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第十五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要约收购、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标的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自调整生效日起:

  1、甲方不得对该证券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但可以进行卖券还款、买券还券交易;

  2、对于已经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如果该证券仍属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该笔融资融券交易继续履行;

  3、对于已经融券卖出的证券,如果该证券同时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甲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负债。

  (二)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

  标的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的,则甲方应在上市公司公告之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负债。

  (三)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上市的处理

  1、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则该笔融资融券交易继续履行;如果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负债期限顺延至恢复交易日或与乙方另行约定偿还期限及偿还方式。

  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未超过30个交易日的,乙方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公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中的市价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停牌超过30个交易日的,乙方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

  3、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之前的,则甲方应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偿还该笔融券债务,或与乙方另行约定偿还期限及偿还方式。

  第十六条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按照乙方网站或乙方的交易系统公示的标准执行,乙方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第十七条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其计算公式见释义条款。

  第十八条甲方应按乙方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持续维持其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的市值余额符合上述维持担保比例要求。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见释义条款。

  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平仓线);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当日日终低于 130%(平仓线)时,乙方将在发生上述情形当日(T日)至次一交易日(T+1日)9:00 前向甲方发出追加担保物的通知;甲方应于 T+1日下午 16:00 前(或乙方随时通知的更早时间),以现金、证券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追加保证金,甲方追加担保品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乙方要求的追保到位线。截止 T+1 日下午 16:00 前(或乙方随时通知的更早时间)甲方未能补足的,乙方将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强制平仓。

  甲方在追保时间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5%(立即平仓线)时,乙方有权随时对其进行强制平仓。

  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警戒线)时,乙方可以限制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普通买入交易。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及监管要求自主调整立即平仓线、平仓线、警戒线及追保到位线,并于公司网站或乙方交易系统公示。

  第十九条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300%时,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乙方的相关规定,转出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

  第六章融资业务

  第二十条乙方有权制定客户资质评估与授信制度,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根据甲方担保物价值变化、乙方净资本或资金使用情况变化等因素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向乙方融入资金和融入证券的总额度,不得超出乙方核定的授信额度。由于乙方融资规模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可随时全部使用获批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随时调整该限额,同时记载于甲方的信用资金账户中。甲方发出的超出上述限额的融资买入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乙方调整该限额导致甲方累计融资余额超过调整后限额的,则甲方现有融资债务继续履行至到期日,但甲方不得再融资买入直到授信额度符合信用资金账户内记载的限额。

  第二十二条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授信期届满日,所有未了结融资交易同时到期。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续。

  第二十三条乙方将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交易系统公布甲方融资买入证券的范围。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应当在乙方指定的范围之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买入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该等公告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知晓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甲方融入资金的使用期限自甲方每一笔实际使用融入资金之日起不超过18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实际使用金额的计算方法由乙方确定,并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期限顺延的,须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甲方进行融资交易时,其向乙方融入资金的本金以甲方实际使用金额计算,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利息,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融资利息=∑(每笔融资金额×融资年利率/360×融资天数)。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承担其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全部证券交易和资金交收应支付的交易佣金、印花税、利息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甲方负担的各项税、费。

  第二十七条甲方融资的年利率按照乙方公告的融资年利率标准执行,甲方应按照乙方公布的融资年利率向乙方支付融资利息,乙方将每日按约定利率计算甲方当日的应付利息,甲方偿还本金时扣收利息;如甲乙双方协商提前归还利息的,甲方应在其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留存足额资金供乙方扣划相应利息。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权自主调整融资年利率,并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交易系统公布融资年利率。对新产生的融资债务,即自公告的调整生效日起,按调整后的融资年利率计算融资利息。

  乙方有权自主调整融资业务的收费项目、融资年利率、收费方式和本金计算方式等内容,并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的交易系统公布融资年利率,对新产生的融资债务,即自公告的调整生效日起,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对尚未了结的融资债务,按债务产生时乙方公布利率执行。

  第二十九条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甲方向乙方所欠的相应融资债务及利息。

  第三十条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信息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七章融券业务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权制定客户资质评估与授信制度,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根据甲方担保物价值变化、乙方净资本或资金使用情况变化等因素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并以乙方记载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的金额为准。甲方向乙方融入资金和融入证券的总额度,不得超出乙方核定的授信额度。由于乙方融券规模和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可用数量的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可随时全部使用获批的授信额度。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权随时调整该限额,同时记载于甲方的信用资金账户中。甲方发出的超出上述限额的融券卖出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乙方调整该限额导致甲方累计融券余额超过调整后限额的,则甲方现有融券债务继续履行至到期日,但甲方不得再融券卖出直到授信额度符合信用资金账户内记载的限额。

  第三十五条乙方提供的可供融出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由乙方在乙方网站 或乙方交易系统公布,先用先得,用完即止。

  第三十六条甲方进行融券交易时,其向乙方融入证券的本金以甲方卖出融入证券的成交金额计算,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授信期届满日,所有未了结融券交易同时到期。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续。

  第三十八条甲方融入证券的使用期限自甲方每一笔实际使用融入证券之日起不超过180日,实际使用以乙方日终清算结果为准。期限顺延的,须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情形。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券费用,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融券费用=∑(每笔融券数量×融券卖出成交价格×融券年费率/360×融券天数)。

  第三十九条甲方融券的年费率按照乙方公告的融券年费率标准执行。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融券年费率向乙方支付融券费用;乙方将每日按约定费率计算甲方当日的应付融券费用,甲方偿还证券时扣收费用;甲方应在其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留存足额资金供乙方扣划相应融券费用,因甲方信用资金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融券费用导致的资金透支将转为负债。

  第四十条乙方有权自主调整融券年费率,并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交易系统公布融券费用。对新产生的融券债务,即自公告的调整生效日起,按调整后的融券年费率计算融券费用。

  乙方有权自主调整融券业务的收费项目、融券年费率、收费方式和本金计算方式等内容,并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的交易系统公布融券年费率,对新产生的融券债务,即自公告的调整生效日起,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对尚未了结的融券债务,按债务产生时乙方公布利率执行。

  第四十一条融券业务的其他操作规定与第六章中融资业务的相关规定相同。

  第八章强制平仓

  第四十二条当出现以下任何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一)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平仓线),且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补充足额担保物时,乙方有权实施强制平仓,直至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150%(警戒线)以上。

  (二)在甲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的最后一交易日,甲方仍未按约定了结该笔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将于该笔债务期限届满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针对甲方该笔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债务实施强制平仓,直到偿还完毕该笔融资融券债务时止。

  (三)甲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发生范围调整、暂停交易、要约收购或终止上市等本合同约定的提前了结该笔融资或融券债务情形,甲方未按约定了结的,乙方有权针对该笔融资或融券债务实施强制平仓,直到偿还完毕该笔融资或融券债务时止。

  (四)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直接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直到偿还完毕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融资融券债务时止。

  (五)在出现本合同终止的情形时,甲方应及时了结其对乙方所负的融资融券债务。甲方在本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的两个交易日或乙方业务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内未了结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直到偿还完毕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融资融券债务时止。

  (六)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情形的,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直接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直到偿还完毕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融资融券债务时止。

  第四十三条在满足本合同强制平仓开始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强制平仓的实施遵循如下原则:

  (一)乙方实施平仓时,平仓委托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实施:

  1、在债务种类上按先归还融资负债后归还融券负债的先后顺序实施。

  2、在进行融资负债平仓时,遵循以下顺序:

  按融资负债证券市值由大到小顺序进行平仓;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融资负债的,卖出其他担保证券进行融资平仓,卖出担保证券的顺序为按担保证券的市值由大到小卖出。

  3、在进行融券负债平仓时,遵循以下顺序:

  按多笔融券负债到期日的先后顺序平仓,到期日在前的融券负债先平;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融券负债的,采用卖出其他担保证券的方式后再进行融券平仓操作,卖出担保证券的顺序为按担保证券的市值由大到小卖出。

  (二)尽管有上款原则性约定,但乙方在实施平仓时享有全权决定权,包括但不限于有权自主决定平仓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平仓,自主决定平仓所占甲方担保物的比例。

  (三)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期间,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对其信用证券账户的全部委托操作权限,甲方无权就此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第四十四条如果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内的资产进行处置实现债权,处置的措施包括且不限于: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或证券等。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继续进行追索,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第九章权益处理

  第四十五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权益处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在融资融券交易结束前派生的权益作为乙方债权担保物的法定孳息,直接成为担保物并由乙方记入甲方的信用账户。发生前款约定情形时,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一)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乙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或以书面方式征求甲方的意见,并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代甲方行使投票权;乙方也可根据证券发行人的要求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现场进行分类投票;如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乙方说明,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按甲方的意见进行投票。具体流程详见网站公示。

  (二)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条件的,并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经审查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条件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三)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提案条件的,并认为有必要提出提案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经审查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提案条件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提案。

  (四)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派发的,乙方在收到证券发行人派发的相应资金或证券后,直接将相应权益记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现金红利或利息所涉及的利息税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代为扣缴。

  (五)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乙方根据甲方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直接通过甲方信用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

  第四十六条甲方融入证券的权益处理:甲方融入证券的权益指甲方融入证券后、向乙方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等权益。甲方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一)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在现金红利除权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本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在相应除权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三)如果证券发行人派发的证券为权证,则双方同意以现金计算补偿金额。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四)如果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的,则乙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时间内,通过乙方网站 或乙方交易系统进行公告,明确公示乙方是否主张行使该权益。如果乙方放弃配售或认购的权利,则甲方无须支付补偿金额;

  (五)如果乙方主张行使上述约定之优先认购权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处理方式:

  1、配股:乙方根据甲方融入证券实际数量,结合配股比例和配股价格,计算甲方需补偿金额,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并从甲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收。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登记日收盘价-配股除权价)×融券数量

  2、增发新股和优先认购权:乙方根据甲方融入证券实际数量,结合发行或认购价格,计算甲方需补偿金额。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增发或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补偿金额大于零时,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收。补偿金额小于零时,补偿金额记为零。

  第四十七条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义务由甲方承担并依法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第四十八条债务清偿

  (一)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二)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三)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相应融资债务。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四)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实际融入证券数量,由乙方在下一交易日(T 日)进行余券划转申报,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并确认成功后,在 T 日日终清算时将余券从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五)若余券产生当日为该证券派发权益登记日的,乙方按以下约定,向甲方进行相应证券的权益补偿。

  1、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和派发权证

  余券证券派发现金红利的,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计算甲方的补偿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余券证券派发股票红利的,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股票红利派发比例,计算客户应补偿的证券数量,按除权日当日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余券证券派发权证的,乙方根据余券所派发权证数量,按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2、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投票权等其他权益

  余券证券产生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或投票权等其他权益的,客户在约定时间内向公司书面通知是否主张余券的上述选择权利。

  (1)客户不主张上述权益的,公司无须就上述权益对客户作出补偿。

  (2)客户主张上述权益的,公司与客户约定以下补偿金额和方式:

  ①配股。公司根据客户余券实际数量,结合配股比例和配股价格,计算公司需补偿金额,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划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补偿金额=(登记日收盘价-配股除权价)×余券数量

  ②增发新股和优先认购权。公司根据客户余券实际数量,结合发行或认购价格,计算需补偿客户金额。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补偿金额=(增发或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补偿金额大于零时,以现金方式补偿客户,划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补偿金额小于零时,补偿金额记为零。

  (六)甲方债务清偿的顺序依次为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七)甲方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偿还融资负债时,如不指定负债偿还,按照“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甲方偿还融券负债时,如不指定负债偿还,同一证券多笔融券按照“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约责任

  (一)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关于声明和保证事项之约定的,乙方发现后,可以要求甲方立即整改;乙方认为甲方发生严重违约情形的,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所欠债务并解除本合同。

  (三)甲方逾期归还融资负债的,按融资负债(包括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等)万分之五的罚息率按日计算收取罚息;甲方逾期归还乙方证券的,按融券负债(包括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等)万分之五的罚息率按日计算收取罚息。

  第十一章免责条款

  第五十条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信息资料,因他人伪造、变造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给甲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当甲方遗失证券账户、身份证、资产账户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合同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五十三条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五十四条因发生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或者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情形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则免除乙方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因乙方净资本变化、乙方交易监控指标限制、甲方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原因等所有依据本合同而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的交易限制,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六条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十二章通知和送达

  第五十七条甲方提供签署页中联络方式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到乙方原开户营业网点或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

  第五十八条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一)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2日视为已通知送达;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视为已通知送达;

  (三)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通知送达;电话3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通知送达;

  (四)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视为已通知送达。因不可抗力导致通知无法发出的,视为乙方履行通知义务。

  第五十九条乙方以下列任一方式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一)柜台现场查询;

  (二)电子邮件。

  第六十条乙方将在次月以上述约定的对账方式向甲方提供上月对账服务,甲方对上月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对账单后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质询或未对有异议的对账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应载明: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额度、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等。

  第十三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十一条合同的修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需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由乙方通知后即修改的内容,乙方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交易系统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则公告的修改生效日后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除上款规定之外的内容,乙方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交易系统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变更本合同条款后,甲方未在乙方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开户所在营业部提出终止合同的,视为甲方知晓并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内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十二条合同的终止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将终止。

  (一)授信期满的;

  (二)甲方(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甲方(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四)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发生财产分割或捐赠等情形的;

  (五)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六)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七)甲乙任一方向对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且经对方同意的;

  (八)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本条(一)、(二)、(三)、(四)款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有未及时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处理;出现本条(五)、(六)、(七)、(八)款情形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乙方将于知晓合同终止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合同工作。

  第十四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甲乙双方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他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合同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授信期满时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乙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除本合同已经预留的相应限定内容的填写条款外,本合同在印刷文本之外的手写修改均无效,对各方均无任何约束力。

  第七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方和乙方营业部签章后方能生效,二方各持有一份。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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