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时间:2021-03-06 09:44:33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消费税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是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的“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机构,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事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所谓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则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所谓“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其中,成本是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进而影响税额的高低,而产品成本又是通过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

  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若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缩小成本就有利于节税。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的费用分配给其他产品,就会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格缩小,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相应地减少。

  【例】某企业按统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业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为18万元,该产品的利润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10%,无同类产品生产销售。

  (1)未降低成本时的情况

  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税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8×(1+2506)÷(1-10%) =25(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 25×10%=2.5(万元)

  (2)降低成本时的情况

  如果企业采用降低自制自用产品成本办法,将成本降为13.5万元时,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3.5×(1+25%)÷(1-1006) -18.75(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18.75×10%=1.875(万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若采用降低自制自用产品成本办法,可以少缴纳消费税额0.625万元(2.5 -1.875)。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收筹划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所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收筹划的要点

  (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收筹划的计算方法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这里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这里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它包括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3.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情况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所以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上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烟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烟火。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发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方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十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已纳税款一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已纳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用上述外购已缴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纲的消费税税款。

  对本企业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收筹划

  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负差异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

  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所以纳税人可以利用其差别进行税收筹划,尤其是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税收筹划目的。即使不具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测算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

  【例】甲企业要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0万元。现在有以下三种方案:

  一是委托乙企业加工成半成品后收回继续加工为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100万元,乙企业无同类应税消费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00万元;二是委托乙企业加工为产成品,甲企业收回后直接销售,加工费为200万元;三是甲企业自己加工,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200万元。该应税消费品的税率为30%,对外销售价格为700万元,甲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

  (1)委托乙企业加工成半成品后收回继续加工

  ①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即: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200+100)÷(1- 30%) = 428.57(万元)

  应缴消费税= 428.57×3006 =128.57(万元)

  ②甲企业继续加工为产品时应缴的消费税为:

  应缴消费税= 700×3006一128.57= 81.43(万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甲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税后利润= (700—200 - 100 - 128.57 - 100 - 81.43)×(1 - 33%)=60.3(万元)

  (2)委托乙企业加工为产成品直接对外销售

  ①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即: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200+200)÷(1- 30%)- 571.43(万元)

  应缴消费税= 571.43×30%=171.43(万元)

  ②因甲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直接对外销售,所以在

  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甲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税后利润= (700 - 200 - 200—171.43)×(1 - 33%)-86.14(万元)

  (3)甲企业购入原材料后,自己加工为产品对外销售

  ①应缴消费税- 700×30%=210(万元)

  ②税后利润= (700 - 200 - 200 - 210)×(1- 33%)= 60.3(万元)

  (4)综合分析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被加工材料成本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委托乙企业直接加工为产成品时的税后利润最大。而在通常情况下,直接委托加工为产成品所支付的加工费小于向受托方支付的半成品加工费与企业自己继续加工的费用之和。因此,其税后利润更大。在实际中,自行加工的成本通常比委托加工为半成品后收回继续加工较大,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

  三.销售顺序选择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在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协议价通常是市场的平均价。若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那么就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可以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例】甲企业是一家生产摩托车的企业,20××年5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有三种价格:以3500元的单价销售100辆,以4 3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5 000元的单价销售25辆。当月以3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乙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1)直接用摩托车换原材料

  根据税法规定,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因此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5 000×30×10%-15 000(元)

  (2)先销售再购买原材料

  若甲企业先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销售该30辆摩托车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3 500×100+4 300×50 +5 000×25)÷( 100+50+25)×30×10% =11 828.57(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甲企业先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就可以达到减少应纳消费税的目的,所减少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31 71.43元(15 000 - 11 828.57)

  四.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中抵扣。

  所谓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主要是指以消费税应税产品为原材料,继续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如用烟丝继续生产加工成卷烟。

  1.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的注意点

  税法对连续生产的相关规定,符合消费税征税环节单一性特点。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纳税人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在计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数额。

  (2)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准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3)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律不得扣除。因此,纳税人在选择供货方时一定要注意选择工业企业,以便合法地进行抵扣。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税款的扣除规定与外购基本一样。

  (5)在连续生产抵扣已纳消费时,企业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费品允许扣除,其次要将销售中可扣除的尽可能扣除,提供必要的会计财务核算记录,从而减少计税依据。

  2.准予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消费品

  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消费品主要有以下几个: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7)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8)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3.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根据消费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不纳税。

  【例】甲企业在20××年8月购入一批价值为180万元的原料,先由A车间自行加工成半成品,加工费合计150万元。然后,再由B车间加工为产成品,加工费用合计120万元,该批产品最终实现销售额l 300万元。

  如果将A车间加工成的初级化妆品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但该企业是将半成品继续加工为产成品,因此只需就产成品缴纳消费税。即:

  应纳消费税=1 300×30%=390(万元)

  税后利润=(1 300 -180 -150 -120 - 390)×(1- 33%)= 308.2(万元)

  4.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7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

  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批发商或零售商。生产厂家是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首选渠道,除非厂家的价格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后的余额比商家的价格高。当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向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例】 乙企业具有小规模纳税人资格,20××年8月从丙企业购进一批应税消费品,支付价税合计106万元,消费税税率30%。

  (1)若取得普通发票,则:

  扣的消费税-106÷(1+6%)×30%=30(万元)

  (2)若取得专用发票,则:

  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一106÷(1+17%)×30%= 27.18(万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乙企业在取得普通发票时比取得专用发票时可以多抵扣消费税2.82万元(30 - 27.18)。   五.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兼营行为,主要是指消费税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不是单一经营某乙税率的产品,而是经营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我国税法规定,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与销售数量,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征税。如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应按适用税率中的最高税率征收

  消费税:

  (1)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按最高税率征收消费税。

  (2)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应以成套制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最高税率征收消费税。

  因此,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应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通过适用较低税率,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例】甲企业是一酒厂,既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又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20××年8月份,该厂对外销售20 000公斤粮食白酒,单价为28元公斤;销售11 000公斤药酒,单价为58元绘斤。

  (1)不单独核算

  若两种酒不进行单独核算,就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 (20 000×28 +11 000×58)×25%- 299 500(元)

  (2)单独核算

  如果将两种酒单独核算,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应纳消费税- 28×20 000×25%-140 000(元)

  药酒应纳消费税= 58×11 000×10%=63 800(元)

  即应纳消费税额=140 000+ 63 800= 203 800(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将两种酒分别单独核算,可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为95 700元( 299 500 - 203 800)。

  六.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

  所谓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它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个人和企业,为了规避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间的产品,以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上,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此,这样做可以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后果。对一个生产经营企业来说,产品价格的变动与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法人和个人就会对价格制度和转让定价进行分析研究,寻找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法。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下压幅度过大,就属于税法所称“价格明显偏低”,这时,税务机关可以行使对价格的调整权。

  由于消费税的征收只选择单一环节,而消费品的流通还存在着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企业选择一定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他们供货,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如果纳税人通过

  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为门市部实际对外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则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例】某酒厂的主要业务是生产和销售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最近几年来,每年从企业直接零售给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大约1 5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每箱的价格为(不含税)700元。而企业销给批发商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600元。该酒厂经过筹划,在本地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主要销售给当地零售户、酒店及其它消费者。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5%。

  (1)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

  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时,该酒厂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 700×1 500×25%+12×1 500×0.5

  =271 500(元)

  (2)通过经销部销售给零售者

  该酒厂通过经销部直接销售给零售者,则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 600×1 500×25%+12×1 500×0.5

  = 234 000(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酒厂通过利用转移价格的税收筹划方式,减少缴纳了消费税37 500元( 271 500 - 234 000)

  七.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的税收筹划

  1.消费税计算公式的种类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有以下两大类: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税额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税额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如何确定应税销售额

  所谓应税销售额,是指消费税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吸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补费用。若销售额中含有增值税,需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则公式可变换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公式中增值税税率( 17%)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征收率(4%或6%)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在应税销售额的确定中,需注意以下一些特殊问题: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通过所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按最高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包装物押金是否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单独核算),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如何确定应税销售数量

  所谓应税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具体确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四个: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4。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的税收筹划

  (1)对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就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减少消费税。

  (2)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应税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避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避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压缩材料的成本和加工费,就达到减少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3)对于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1-消费税税率)

  由于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是固定的,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地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八.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税收筹划角度看,人民币的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采用当月初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

  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税收筹划的必要性也愈强。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达到减少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例】某企业销售一种产品,于20××年8月5日取得销售金额100万美元,当天汇率为1美元= 8.50元人民币;当月2日的汇率为1美元= 8.20元人民币。该企业的消费税率为30%。

  (1)采用当月5日的汇率时

  该企业的销售金额折合成人民币为850万元,其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 850×30% - 255(万元)

  (2)采用当月2日的汇率时

  该企业的销售金额折合成人民币为820万元,其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 820×30%= 246 (万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采用当月2日的汇率时,可以少缴纳消费税9万元( 255 - 246)。

  九.进口商品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进口商品消费税应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海关要按照《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征税对照使用手册》对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其中消费税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最高可达到45%,这就决定了企业应该把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放到重要地位。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消费层次趋向国际化,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日益扩大,因此企业就必须考虑到进口商品消费税的税收筹划。进口商品消费税应税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消费税税率对于具体进口消费品是一定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在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税收筹划时,只能对计算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进行筹划,从而达到减少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2.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的情况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应按适用税率中的最高税率征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而未能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未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十.利用纳税期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收筹划

  1.利用纳税期限税收筹划

  所谓纳税期限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以达到减少缴纳消费税的目的。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同样,合法地纳税,有的在时间上有利于纳税企业,有的则不利于纳税企业。利用纳税期限税收筹划的策略一般是:在纳税期限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曰、3日、5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2.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哪种对企业缴纳消费税相对有利: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的当天。

  (3)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4)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一.利用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的税收筹划

  1.利用纳税环节税收筹划

  所谓纳税环节,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通过“物物交换”少缴消费税,还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

  (2)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而做出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安排。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4)企业可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的方式,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它们供货,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企业的税负就会因此而减少。

  2.利用纳税地点税收筹划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市(县)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市(县)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到外市(县)销售或者委托外市(县)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到纳税人核算地或者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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