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指南

时间:2020-08-07 16:06:03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指南

  相信很多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还是一头雾水,不要担心,小编为你们搜集整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指南,欢迎阅读了解,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及其延伸点

  【申请条件】:

  本涉税指南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提交资料清单】:

  以下资料中,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1.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主要包括: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③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④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8)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9)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1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1)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应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12)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13)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14)各类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5)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16)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上服务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跨境服务中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1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文书规范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咨询电话】:0931-12366

  【特别提醒】:

  本项涉税指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和《全国税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综合对比进行修订,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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