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优惠健康险政策首次启动

时间:2020-10-12 11:26:29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2016年个税优惠健康险政策首次启动

  根据《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从本月起,全国31个试点城市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专家认为这变相调高了个税起征点。但目前在广东地区,广州市是唯一纳入试点的城市。

2016年个税优惠健康险政策首次启动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明确了个人购买健康险的支出,按限额标准在个税税前扣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及包括广州市在内的27个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被纳入试点。根据政策,个税优惠健康险的年保障额度不得低于20万元,累计保障额度不少于80万,且每年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

  而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中国保信)开发建设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已于日前正式上线,未来税优健康险将实现平台化集中管理。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指出,这一健康险平台系统功能包括客户验证、承保、保全、保单转移、续期、续保、理赔、账户管理、客户信息查询和交易核对等接口以及平台的产品管理功能。下一步,参与开展税优健康险业务的人身险公司需要在平台进行对接。据悉,目前平安人寿、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人保健康、阳光、泰康等7家保险公司通过了中国保信对税优健康保险的`系统验收,税优产品资格及具体的健康税优产品正待保监会批复。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按照保监会发布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凡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者,身体健康且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或者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既往症(指在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比较严重的疾病或症状)且投保时连续纳税满一年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既往症人群),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上述提到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符合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规定的纳税人,如取得工作薪金所得、连续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等。

  据计算,根据不同收入对应的税率,若每月收入为5000元,购买保险后每月可少缴个税6元,一年可少缴个税72元;月收入为1万元的个人,一年可少缴个税 480元;若购买者的月收入处于边际税率档,购商业健康保险后,可享税收优惠幅度更大。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表示,此举变相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目前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如个人全年购买税优险保费达到2400元,则相当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高为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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