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就业创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2-04-30 11:09:34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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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就业创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全文

  为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和扶持我市各类创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立完善、规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平台,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帮助创业者实现成功创业,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们重新修订了《秦皇岛市就业创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就业创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全文

  秦皇岛市就业创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我市各类就业创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立完善、规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平台,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帮助创业者实现成功创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办〔2013〕118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市本级各类就业创业园区,具体包括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高校科技园区、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及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园区。各县区可另行制定就业创业园区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就业创业园区的认定、考核以及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的核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就业创业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努力实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科技创新型等中小微型企业。

  第五条 就业创业园区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等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协助入驻企业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服务;

  (四)依法维护入驻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合法权益;

  (五)协助落实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二章 就业创业园区的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创业园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创业园区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企业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功能。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方面服务;园区内设有专门的服务机构,有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的经营场地。创业园区场地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可容纳不少于15户及以上的创业空间,场地作为创业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五年。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有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暖、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经营基础配套设施。

  (四)已有显著的经营成效。入驻园区的创业实体达到15家及以上,园区整体吸纳就业200人以上,入驻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60%。

  第七条 我市自主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园区在场地面积、吸纳就业人数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就业创业园区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秦皇岛市就业创业园区申请审核认定表》;

  (二)入驻园区创业实体名册、相关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三)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园区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等;

  (四)在职管理和创业辅导人员情况。

  第九条 创业园区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认定就业创业园区的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办法中第八条所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

  (二)审核评估。实行年度申请、审核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创业园区申请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采取实地考察、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情况汇报等方式,于7月底完成审核评估。

  (三)公示。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对拟认定为就业创业园区的单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正式行文批复,授予“秦皇岛市就业创业园区”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就业政策扶持

  第十条 建设补助费和维护补助费。用于扶持园区内与创业有关方面的支出,包括创业园区内的场地、厂房维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用、借用或改变使用用途。

  (一)补助标准。对已认定且新建的就业创业园区由市财政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建设补助费和维护补助费,维护补助费从认定后的第二年开始申请;非新建的园区仅给予维护补助费。具体补贴额度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补贴,其中,建设补助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维护补助费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维护补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核拨程序。每年3月底前,由就业创业园区分别提出建设补助费和维护补助费申请报告,分别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10月底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实地验收、审批同意后,于当年11月底前根据园区建设情况、基础设施维护等情况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创业园区设在银行的资金账户。

  (三)应附材料

  建设补助费申请报告中应附:建设费请示、创业园区建设方案(图纸),平面图,以及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明细清单等。

  维护补助费申请报告应附:维护费请示、园区内各维护项目示意图以及维护使用费用明细清单等。

  建设补助费申请材料应附:创业园区建设费请示、《秦皇岛市创业园区建设补助费审核认定表》,《入驻创业园区企业名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园区建设各项目使用费用原始凭证及明细清单等。

  维护补助费申请材料应附:创业园区维护费请示、《秦皇岛市创业园区维护补助费审核认定表》,创业园区各项目维护费用购置原始凭证及明细清单等。

  第十一条 创业实训补贴。经认定的就业创业园区可安排一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不超过四个月的创业实训,并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财政局复核后,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创业园区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对参加实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标准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

  申请材料应附:《秦皇岛市创业园区创业实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实训人员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园区在银行开设的资金账号等。

  第十二条 房租物业及水电费补贴。新入驻就业创业园区的实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园区签订入驻协议或租赁合同,按时交纳房租物业、水电费,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每半年一次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房租物业及水电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视市级就业资金量安排,最高不超过入驻实体实际缴纳的房租物业及水电费总额的30%。同时实施补贴资金奖补机制,如入驻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增长显著,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可按一定比例给予额外奖补。房租物业及水电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核拨程序。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公示,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创业园区在银行设立的资金帐户;创业园区管理机构在收到补贴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有关入驻企业(商户),创业园区不得截留、克扣补贴资金。

  (三)应附材料:《秦皇岛市创业园区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秦皇岛市创业园区房租物业补贴明细表》和《秦皇岛市创业园区水电费补贴明细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经营场地产权证、房租、物业及水电费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合同、企业第一年在职人员花名册、新增人员花名册、在职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资金账号等。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根据其当年所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工作实效及费用减免等情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80%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全年为入驻企业(商户)提供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总结,接受各项创业服务的企业(商户)法人签字,资金申请报告,实际缴纳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入园的创业高层次人才及创(领)办的科技型企业可同时享受《秦皇岛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实施办法》(秦字〔2012〕21号)、《秦皇岛市关于进一步鼓励现有各类优秀人才发挥作用的若干规定》(秦字〔2012〕20号)等文件所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 创业园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就业创业园区各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创业园区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创业园区要搞好配合,定期报告园区运行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创业园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评选省级示范性创业园区。

  第十六条 创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创业园区内吸纳创业人员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二)性质发生改变,失去创业孵化功能的;

  (三)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被创业实体投诉 2次以上,经查实未及时整改的;

  (四)孵化存活率低于60%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评估或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十七条 创业园区各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除追缴已拨付资金,还要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入驻园区,凡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不得享受创业园区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终止。原《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创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人社〔2014〕34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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